解析:
以侮辱性言论为虐待形式之一是否能够构成寻衅滋事罪这一问题,具体分析仍需依照具体情境而定:
1.通常情况下,言语攻击并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寻衅滋事罪;
2.然而,当这种侮辱性质的言论达到一种严重程度时,那么便可能被视为触发寻衅滋事罪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严重程度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
(1)该言论在社会当中引发了极其恶劣的负面效应;
(2)实施者在进行此类言行时持有武器;
(3)向精神病患者、残障人士、流浪乞讨群体、老年人群体、孕妇以及未成年人发动此类言论进攻,且带来了较为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
(4)导致受害人出现精神崩溃、自杀或其他更为严重的身心健康问题;
(5)对受害者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状况产生了深远且难以消除的不利影响;
(6)其他无法预见却又严重损害公共秩序的情状。
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定罪裁量标准:
1.一旦构成犯罪事实,将依法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制裁;
2.如有证据证明犯罪分子曾多次组织参与此类寻衅滋事行动,对社会公共秩序构成了严重破坏,则最高可判处五至十年的有期徒刑,并且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罚金。
寻衅滋事罪的主要构成要素包括: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直接受众是公众秩序。
公众秩序涵盖了公共场所秩序和广大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所必须遵循的道德规范与法律准则。
2.客观要件:
事先没有任何理由和原因,仅仅为了引起事端或制造混乱,或是伤害无辜,粗暴侵犯他人,肆意挑衅擢发矛盾,横行霸道,肆意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皆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实施者不限特定身份,只要年满十六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的直接责任人的主观认定一律为故意。
既公然藐视和挑战国家法制与社会公德。
犯罪目的常常是通过寻衅滋事行动获取精神满足,填补内心精神世界的空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