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发生在人民法院所在地该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范围内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限再乘以百分比十作为十级伤残的赔偿金额。
针对十级伤残的情况,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可享有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额度为七个月份本人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提及的“本人工资”,指的是工伤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之前的十二个月之内所获得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若其本人工资高于生活所在地区全社会在职人员平均工资的三倍以上,则按照该地区在职人员平均工资的三倍进行计算;反之,如果其本人工资低于该地区在职人员平均工资的六成以下,则按照该地区在职人员平均工资的六成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
当地社平工资×6;
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