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未完成产权转让,则可撤销自身所持有的所有权权益。
具体情形需依据公证文件中的内容来做详细研判;关于赠与人可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存在严重侵犯赠予人或其近亲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其考量因素主要包含三大点:
首先,受赠人必须存在故意伤害、侮辱、诽谤等恶意行为;
其次,该侵权行为需导致相当严重的后果产生;
最后,实施侵害者应属于赠予人或者其直系亲属范畴内。
2.在附带抚养义务的赠予过程中,若受赠人未能按照协议规定承担相应抚养责任,即构成此类撤销事由。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撤销理据同样要求具备三大要素:
首先,受赠方须实际负有抚养赠予人口老病残的义务;其次,该受赠人未能自觉履行相关抚养使命;最后,受赠人均具有稳定的抚养能力。
3.在设定了一定附带义务的赠予事件中,如若受赠人违反赠与协议中所规定的相关义务,同样可以作为撤销事由加以考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具有任意撤销权,存款的赠与人是田某和黄某,故笔者认为须田某与黄某共同行使任意撤销权,该赠与协议方可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