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串通投标罪案件的刑事追究起点,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满足以下三项条件之一:
首先,行为人故意损害了招标方、投标者或国家、集体以及公民的正当权益,实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必须达到5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其次,当行为人对其他参与投标竞价的单位和个人采用威胁恐吓、欺诈蒙骗等不法手段时,同样构成串通投标犯罪。
最后,虽然尚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是行为人在上一年度内受到相关行政部门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后,如又再度实施串通招标类违法行为,亦应予以依法惩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