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退休之后若再度从事工作,则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际上,退休人员在再次投入职场之后,其身份已不再属于法定的劳动者群体范畴。
因此,他们所获得的收入不应纳入到“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内,而是应被视为“劳务报酬所得”进行计税。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