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处于案件中,您可向检察机关进行情况反馈——此乃法律赋予之权力。
根据相关规定,如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未能对事实作出明确判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事故证明报告;若其中一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则需向法庭提交上诉请求,由法院主持投诉与责任判定流程。
首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被赋权在勘验现场后的第十个自然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报告。
若肇事后驾驶员逃离现场,应在十天之内追捕到肇事者以及涉案车辆,然后在该期间内完成交通事故认定报告。
对于需要进行详细的检验或鉴定的情况,应该在已完成的检验、鉴定或复检、鉴定得出确切结论后的第五个自然日内生成交通事故认定报告。
其次,除非仍未找到逃跑的肇事者和车辆,或者无法证实交通事故的真实性,否则交通事故认定报告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以及交通环境等基本信息;
(2)交通事故的主要情节;
(3)相关证据及其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过失及其责任或事故的偶然因素。
最后,交通事故认定报告必须印盖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专门处理交通事故的专用印章,然后分别书面通知所有的当事人,同时通告当事人关于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具体时限以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的法定权益。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