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用人企业采取经济性裁员之措施时,务必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这部分补偿是以员工在该企业服务的年限为基础,每增加一年的服务时间,就需要额外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水平的补偿给员工。
然而,若企业因违规实施裁员行动,员工选择放弃继续保持劳动关系或者由于客观原因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执行,那么,用人企业必须按照经济补偿规定的双倍金额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