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三种特定罪行能否予以缓期执行之问题,其核心关键在于,评估最终裁决的刑罚是否满足缓刑的法律规定之条件。如果相关条件未能得到满足,那就无法给予相应的缓刑判决。一般说来,对于那些被判定犯有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如若他们在案件中的行为轻微,且有认罪悔过的良好态度,同时无再次触犯刑法的潜在风险,并且最终宣判缓刑不会给其所在社区带来严重负面影响,那么这样的罪犯是有可能获得缓刑判决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