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住院治疗所需费用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由保险公司负责预先支付。在此过程中,保险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自身所承担的责任范围,为伤员垫付相应的医疗费用。
然而,若医疗费用超出了保险公司的责任限额,那么保险公司便有权利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此外,医疗机构对于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立即展开有效的抢救工作,不得因为抢救费用未能及时支付而导致救治工作被拖延。如果肇事车辆已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则由该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但若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且肇事车辆并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那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将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在此之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