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遵照司法解释之规定,若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未领取结婚证书,则交付彩礼一方有权要求退还彩礼费用。
2.如有公民请求返还依照当地民俗风俗所支付的彩礼金额,经查证确属以下情况之一者,本院将依法予以支持:
(a)双方尚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b)虽已完成婚姻登记手续,但双方并未共同生活于一起;
(c)婚前支付之彩礼致使支付方生活陷入困境。
惟上述第
(二)、
(三)款项须以双方离婚作为前提条件方可适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