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除存在用人单位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维持或提升后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而劳动者逾期未同意签订的情况之外,如果是因为下列原因导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均应向劳动者提供经济补偿。
其中第一项明确指出,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实际工作的年限为依据,每满一年就需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标准。若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则按照一年进行计算;若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的,则仅需向其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