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军婚制度与普通婚姻有所不同,在办理离婚手续时,除了需遵守一般性法律规定外,对于现役军人的伴侣而言,若有意向解除婚姻关系,则必须先获得其本人的首肯,除非证明该军人犯有严重过失。在此情况下,如军人无任何重大过失且坚决反对离婚,那么将可能调解或裁决不予批准离婚请求。
然而,若军人确实存在重大过失,或者婚姻关系已无法再维系下去,经过调解仍无法达成共识,那么法院将会作出调解或裁决,批准离婚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