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期限的说明如下:
1.若被处罚人当场所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应于宣告后立即将决定书交给当事人本人;
2.若被处罚人未在场接受处理,行政机关应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工作,具体而言,是从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日期次日开始计算。
对于期间内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情况,以该日黄昏以后的次日为期间结束的日期。又因交通不便或邮递困难等原因,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的七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或委托他人代为送达,亦或是采取公告形式进行送达。
关于重大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吊销相关许可证照;
6.行政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