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经过权威部门核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精确无误的投资估算;
2.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或者扩充初步设计及其详实精准的概算或者修正概算;
3.经过严格审核批准的施工图设计以及与其配套的施工图预算;
4.设计人员关于设计方案的详细说明或者是由专家参加的图纸会审纪要;
5.招投标活动中的标底、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的详细信息资料;
6.施工过程中的详细记录或者是施工签证单,以及其他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记录,例如:索赔报告与记录、停(交)工报告等;
7.完整准确的竣工图以及各种竣工验收资料;
8.历年来的基建资料、历年的财务决算以及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
9.设备、材料价格调整的相关文件和调整记录;
10.有关财务核算制度、方法和其他相关资料、文件等。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