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某些情形中,如一方坚持要求获得房产所有权,而另一方更倾向于得到货币赔偿,此时法庭通常会以公正公平为原则,将房地产权益授予对于房产有明确需求的那一方,同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倘若双方在房产价值方面存在分歧,无法达成共识,可寻求专业评估机构协助,对该房产进行全面的价值评估。
当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处共同财产——唯一住房,并且双方都希望保留这处房产时,如果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较为稳定,具备独立解决离婚后居住问题的能力,那么法庭可能会允许双方通过竞价方式来决定房产归属权,出价最高的一方将获得房产,而另一方则需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若双方均无足够的经济实力来补偿对方,且在房产分割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庭往往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双方对该房产实行按份共有制度,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生活需求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对房产的使用权作出合理安排。
若双方均无意保留房产,那么法庭可以批准将该房产出售,然后将所得售房款进行合理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