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行法规的规定,在试用期间内,倘若劳动者出现下列任意一种情况,用人单位有权提前三十天通过书面形式向其告知有关事项,或在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资之后,辞退该名员工:
首先,如果劳动者不幸患有疾病或是受了工伤,在法定的医疗期限结束之后,无法继续原先的工作岗位,亦无法接受用人单位为其另行安排的其他适宜工作;
其次,若劳动者能力无法达到工作要求,经过相应的职业培训或者是对其工作岗位进行合理调整之后,仍然未能胜任当前工作。
然而,如果在试用期间内,由于劳动者自身的过失行为导致被用人单位辞退,那么用人单位则无须承担任何经济补偿责任。
最后,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违法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那么他们必须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来支付给劳动者相应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