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仅可在特定局面中购买股东的股权。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若存在以下任意一种状况,对股东大会某项决策投出否决票的股东有权呼吁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持有的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且在此期间公司持续盈利并满足法定的利润分配条件;
(2)公司进行了合并、分立或重大资产转让等行为;
(3)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经营期限已届满或出现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但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得公司得以继续存续。
至于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无权购买自身股份。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