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离婚之前,房屋拆迁所得到的补偿并不被视为共同资产。因为在婚前所拥有的财产,毫无疑问地被纳入了个人资产的范畴之内。
然而,当婚姻关系持续时,双方有权利也有义务就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进行商议与约定,可选择分别独自享有、共享所有或者在一定程度上各占其有。该约定应以书面形式呈现,以确保其具有法律约束力,成为夫妻之间关于婚前财产权属的重要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