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确实如此。
根据相关规定,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所示:
首先是正常申报环节:若被保险人生育、流产或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后至下一自然年度的开始之日为止的一年内,其所属的用人单位均应按照规定向生育保险机构提交相应申请。
其次是延期申报部分:如被保险人在超过法定的12个月期限之后,仍需累计支付12个月的费用,则应由用人单位代为申请生育保险待遇。在申请过程中,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第一项是“本市员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且单位必须在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以示确认;
第二项是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香港和澳门居民来往内地护照以及台湾居民来往内地护照等。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