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均享有权利向相关单位及个人进行调查取证活动。收到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全面、真实地提供所掌握的所有证据信息。而对于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执行和案件侦办过程中所收集到的各类证据,如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亦可作为有效证据加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