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有一方欲提出离婚,而对方却坚决反对,那么通常情况下,便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除这一段婚姻关系了。在实际操作中,通常需要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留地所在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然而,当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与长期居留地并不一致时,则需前往被告的长期居留地所在的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首先进行调解工作;倘若经过调解后发现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无法挽回,且调解无效的话,那么法院就应当依法判决准许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