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待患者病情趋于稳定之后,方可进行伤势评估鉴定事项。
首先,相关当事人需向事发地的派出所进行报案,由该派出所开具合法有效的伤势鉴定委托信函。在此基础上,相关当事人可依照指定要求,前往指定鉴定机构进行伤势评估鉴定事宜。若具备即时进行伤势评估鉴定之条件,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有责任于接受委托之时起,于24小时之内提供鉴定结论建议,并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有义务出具鉴定文书。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