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楼顶出现渗漏需进行修复所需支付的相关费用,通常情况下,该费用应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但若楼顶区域属于个别业主所有的个体产权范围之内,则例外。对于楼顶区域属于全体业主共享的共有部分,并且该设施已经超出了厂商提供的质量保证期限的话,可向全体业主所属的物业中心提出请求,将申请提交至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全体业主组成的业主大会,请求批准动用住宅专项公共维修基金。此项公共维修基金的审批及使用必须得到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全体业主大会的审核和同意。对于还在产品质量保证期限内的问题,可直接要求开发商对其负责进行修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