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后历经三年之久仍未能得以恢复执行,那么此时便无需再继续履行执行义务了。
然而,若是行政拘留属于中止执行范畴的话,则通常会待中止执行的这段特殊情况消除之后,方可恢复执行原定的处罚决定;若行政拘留的中止执行已满三年且期间并未有任何恢复执行的行动,则该行政机构便可据此停止执行相关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
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