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起诉内容所陈述的事实明确清晰且相关证据确凿且充足的情况下,倘若被指控的罪名与经过审理最终确定的罪名存在出入,那么法庭应按照后者的判决来判定被告是否有罪。就第一审公诉案件而言,在法院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决定之后,需根据以下几种不同情况来最终决定是做出判决还是裁定:
(1)如果起诉内容中所言明的事实确实无误、相关证据确凿且充足,而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那么法庭必须做出被告有罪的最终判决;
(2)另外,若起诉中提到的事实详尽清晰、相关证据确切且充足,但被指控的罪名与经过审理最终确定的罪名并不相符,那么法庭也需要按照审理过程中确定的罪名来做出被告有罪的判决。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
不可以重复立案的,派出所为公安系统的基层组织,上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代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子,派出所立案后,刑警队不会再受理同一个刑事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