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已开辟达三十余年的荒芜之地,当事人必须前往县级及以上级别之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领取相应证书以进行明确的土地权益界定。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之相关规定,农民集体所拥有的土地,均应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详细的登记造册工作,颁发对应证书予以确认土地所有权。
若该等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因合法用途而用于非农业建设领域,则需经由县级人民政府再次进行登记造册,颁发证书以确认其建设用地使用权。
对于单位以及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同样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详细的登记造册工作,颁发证书以确认其使用权。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