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所得应当如何计算?对这一问题基层执法人员争论了许久,根据国家局《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一般情况下,《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的全部经营收入’”,“实施违法行为的全部经营收入”。这一精神与卫生部发布的《关于〈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名词解释》中说明的违法所得“系指上列条款所述的违法活动中牟取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以及1993年卫生部颁布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暂行)》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所得系指违法活动中牟取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是相吻合的。即在一般情况下,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所得”包括成本和利润,但国家局对违法所得的解释较之卫生部的解释又包括更丰富的内容,并不拘泥于成本和利润,而是实施违法行为的全部经营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