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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破产股东还要掏钱出来吗

最新修订 | 202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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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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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在此,我们要明确指出,公司作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企事业单位,具备相应的法人财产权利;
这意味着,公司拥有着一整套独立的、专属的资金储备及分配权限。
并且,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公司有权利且必须以其所有的财产来为自身的债务承担起全部的责任。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股东则需要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度为上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换句话说,当公司面临债务责任时,股东并不会直接对债权人负责,而应由公司自行以其全部的资产来承担起债务责任。
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他们对公司的出资上,股东需要以其全部的投资金额为上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进一步来说,只要股东按照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已经履行了出资的义务,那么他们就无需再为公司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
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
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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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破产股东承担债务情形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有限公司破产股东承担债务情形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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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有限公司破产股东承担债务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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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破产需要偿还债务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若企业面临破产危机,其首要任务便是偿还负债。
为此,需动用破产财产进行债务的偿付,其中包括支付破产费用以及其他共同利益相关的债务本息;
其次,须履行职工薪酬与社会保障权益、赔偿金等方面的责任;
此外,关于企业所拖欠的税务款项亦需一并偿还;
最后,普通债权的清偿也不可或缺。
然而,如若破产财产无法满足所有负债的偿还需求,那么在企业合法注销之后,对于未得到完全清偿的部分,便可从此处终止清偿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
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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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破产股东承担债务情形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有限公司破产股东承担债务情形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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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退股怎么操作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之规范,若干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根据特定情况申请退股。
其主要操作路径如下所述:
其一,可选择将自身持有的股权转让予同一公司的其他股东,然而此举仍需考虑能否就转让价格达成共识,达成后须签署正式协议并完成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可谓简便易行。
然而,实际操作中往往因转让价格问题难以达成一致,从而导致退股计划受阻。
其二,若欲将股权转让予本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方,通常情况下,作为外部投资者,他们会先评估该公司的发展前景,对于濒临破产的企业,鲜少有人愿意接手。
此外,对外转让股权需遵循法定程序,且其他股东亦享有优先购买权。
其三,公司亦可自行回购股权,但需满足以下法定条件:
1.公司连续五年未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且在此期间公司持续盈利,同时符合相关规定关于利润分配的条件;
2.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或重大资产转让等事项;
3.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已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经股东大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以维持公司存续。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汽车审车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机动车年检的相关法律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于运营载客汽车而言,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的5年内,应当按固定周期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而超过5年后,则需要每隔6个月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二)对于载货汽车以及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来说,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的10年内,同样应按照固定周期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若超过10年,则需每隔6个月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三)至于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的6年内,可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而超过6年后,则需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当车辆使用年限超过15年时,仍需每隔6个月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四)摩托车方面,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的4年内,可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而超过4年后,则需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五)对于拖拉机及其他类型的机动车,其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为每年一次。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运营机动车而言,只要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通过了安全技术检验,便无需再次进行该项检查。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
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
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
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
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
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有限公司破产股东要承担什么责任
承担个人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是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就是企业法人的行为,因而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本企业,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只是向本企业,公司承担因自身过错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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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申请工伤认定时间期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解析: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或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之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然而,若用人单位在此期间未能及时提交申请,则劳动者本人或其近亲属可在一年内自行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鉴定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一人公司增加股东如何操作
[律师回复] 解析:
为了实现增资扩股或者将原始股东的部分股权转让予新的投资者,各方必须签署并呈交书面合同,随后进行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
这其中包括了首要是召集全体股东召开董事会会议。
在股东们一致同意通过公司增资的提议后,便会公布股东大会的决议以及相应的公司章程。
接下来,需要开设一个专门用于验资的银行账户。
在确认收到的增资款项无误之后,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验资报告,然后关闭该验资账户,将资金转至公司的基本账户中。
值得注意的是,若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无法证明其公司资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之间存在明确的区分界限,那么该公司将会对其所负有的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有权申请将股东列为强制执行的对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有限公司破产后要追股东个人财产吗
有限公司破产后不追股东个人财产。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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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具体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代持股份所蕴含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可能面临股东身份无法得到法律承认的问题;
其次是名义股东可能需要为相关损失或赔偿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如下:
1.股权代持协议的有效性可能遭到质疑:
即使股权代持协议能够有力地证实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间确实存在股权代持关系,然而,当股权代持协议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时,仍可能导致该协议被视为无效。
2.股东身份可能得不到法律认可:
股权代持关系应以委托关系为基础,而委托关系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必须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建立委托关系的共同意愿,签署委托合同或代持股协议。
对于未签署书面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已有事实上的行为表现的情况,同样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认定存在委托代持股关系,并据此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3.股权可能被擅自处置:
当显名股东因未能偿还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其债权人有权依据工商登记中的股权归属信息,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股权进行强制执行的申请。
4.名义股东可能面临风险:
如果缺乏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股权代持关系的存在,那么在实际出资人未能积极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名义股东将可能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发起人须符合法定人数;
(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三)股份发行以及筹办事项均需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需制定公司章程,若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则需经过创立大会批准;
(五)公司应有正式名称,同时还需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公司必须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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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51%大股东权利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持有51%股权的大股东所拥有的各项权力,总结如下:
首先,他们有权决定公司的战略规划与投资策略;
其次,他们可以参与选拔、替换那些未有员工代表任命的董事及监事,并在必要时对董事、监事的薪酬待遇提出决策意见;
再者,他们需要审阅并批准董事会提交的报告;
此外,他们还需审查并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同时,他们也需要审查并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计划以及最终结算计划;
最后,他们还需要对公司的利润分配进行审核。
除此之外,他们还有权决定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额;
对于发行债券的相关事宜,他们也具有决策权;
他们还能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他们同样有权修改公司章程;
以及行使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职权。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我国的公司法人主要分为两大类,分别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不超过50名股东共同设立的公司法人;
而股份有限公司则是通过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组建的公司法人。
值得注意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仅有一位自然人股东或一家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这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必须一次性全额缴付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出资额。
另外,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法证明其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那么他们将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民法典》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
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民法典》第六十三条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民法典》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法典》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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