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签几年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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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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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另外,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签几年

一、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签几年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这是对用人单位影响较大的变化之一。此外,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二、劳务派遣合同和正式合同有什么不同

(一)期限方面的区别: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为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其中固定期限的长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自由约定。

(二)解除劳动合同方面的区别:关于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做了相应的规定,其中关于劳务派遣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如下:

1、因劳动者有过错、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胜任工作等原因,用工单位可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用工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及第41条有关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务派遣合同的关系涉及到劳动者、派出公司、服务单位三方,而一般的正式合同只涉及到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

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工之间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其中约定的期限最少不得低于两年,之后虽然派遣工是到实际的用工单位工作,但是工资福利社保等等其实都还是由用人单位提供保障,并且需要按月来支付派遣工的劳动报酬。就算是在没有工作期间,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来向派遣工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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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务派遣合同范本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根据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派遣员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派遣与借用 第一条 派遣系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将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派往乙方工作的行为。 第二条 借用系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从甲方借调人员到乙方工作的行为。 第三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派遣员工,乙方须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借用费。 第四条 员工与甲方为劳动关系,与乙方为劳务关系。员工的工作地点、岗位、方式由乙方根据业务需要确定。 第五条 借用费系指乙方借用甲方员工的费用,包括: (一)支付员工的工资。 (二)支付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 (三)甲方为派遣员工提供商业保险、福利的费用。 (四)甲方对派遣员工的管理、经营成本及承担的企业税收等费用。 第六条甲方派遣人员的姓名、聘用职务、借用费及其组成在附件1中约定,附件1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章 甲方的义务与权利 第七条 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根据乙方的要求推荐人选,与乙方决定借用的人员或乙方直接选定的人员签订《派遣员工劳动合同》。 (二)教育派遣员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教育派遣员工遵守乙方的工作制度,保守乙方的商业秘密。 (四)从借用费中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和应得收入。 (五)在乙方支付借用费后,依法承担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福利费用,其中福利及医疗保险部分内容的具体实施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条款、甲方有关派遣员工福利待遇、医疗费用报销的规定执行。 (六)为派遣员工提供附件2中双方确定的服务内容。 (七)听取乙方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第八条 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一)如遇特殊情况,甲乙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甲方有权撤回派遣员工和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和派遣员工(派遣员工在试用期内除外),同时甲方按下列方式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补偿费: 派遣员工被派遣时间每满一年,补偿费为一个月的借用费,不足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计算。补偿费以派遣员工被撤回当月的借用费为计算标准。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或损害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进行交涉。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意见后六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 (三)乙方若无故拖欠派遣员工的工资或借用费,甲方可随时无条件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追索所欠费用。 (四)派遣员工若侵害了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可协助乙方追究员工的相关责任。 第三章 乙方的义务与权利 第九条 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尊重派遣员工不同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抑,不歧视派遣员工。 (二)为派遣员工提供符合中国政府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和条件,确定其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并依法为派遣员工提供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否则,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如遇特殊情况需派遣员工延长工作时间,乙方须依法支付加班费。 (四)为派遣员工提供差旅等补贴,具体数额由乙方决定。 (五)保证派遣员工的法定节假日休息。为借用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员工每年安排一次带薪休假,具体休假天数按乙方的规定执行。 派遣员工结婚时,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婚假3天,属于晚婚的,应再给予晚婚假7天。 (六)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应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期。医疗期内,乙方应按国家规定发给派遣员工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但最低不低于社会最低工资的80%。 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乙方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但女员工应提供合法的医生证明。 女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乙方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流产假期间,其工资照发。 (七)不得解除或终止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员工,以及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派遣员工的借用关系。 (八)不得解除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派遣员工的借用关系。 (九)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乙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借用的,乙方应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6条规定,向甲方支付该员工的医疗补助费。 (十)督促派遣员工遵守中国政府颁布的税收法规,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一)督促派遣员工办理借用期间的有关合法工作证件,依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制定乙方的规章制度,并教育派遣员工遵纪守法。 (十二)乙方因业务需要,搬迁至新办公地址时,须提前15天通知甲方,以便业务联系。 (十三)乙方因故被撤销时,须提前15天通知甲方,以便及时办理终止本合同的手续。 (十四)派遣员工若向乙方提出辞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但在试用期内辞职可随时提出。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计算收费截止日期。 (十五)向保险公司投保派遣员工驾驶的乙方机动车车辆损失险和 第三者责任险。若乙方未投保,派遣员工驾驶乙方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属于派遣员工的,由乙方赔偿损失。 本条所列第 (三)、 (四)、 (五)项内容,乙方可以规章制度的形式作具体规定,也可与派遣员工以协议的形式作具体约定。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送甲方备案,应以规章制度和协议为准。 第十条 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决定借用的员工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限应根据借用期限确定: 1.借用期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15日; 2.借用期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30日; 3.借用期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60日; 4.借用期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试用期内,乙方对不符合要求者,有权终止试用,但应支付试用期的借用费(含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试用期满,所派遣员工自动转为正式派遣员工,其借用期自试用之日起计算。 (二)在借用期内,有解除派遣员工和解除本合同的权利,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派遣员工(派遣员工在试用期内除外),同时按下列方式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补偿费: 派遣员工借用时间每满一年,补偿费为一个月的借用费,不足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计算。补偿费以派遣员工被退回甲方当月的借用费为计算标准。补偿费中包含派遣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三)如派遣员工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乙方规定(此规定对派遣员工和甲方应该是公开的)被解除借用,乙方经征求甲方意见后可随时通知甲方和派遣员工,并可不支付补偿费。 (四)可与派遣员工另行签订个人协议作为甲方与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的附件送甲方备案,但该协议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内容。 (五)乙方有权对甲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并进行交涉。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意见后六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 第四章 费用及其结算 第十一条、本合同所涉及的借用费、派遣员工名单、借用时间和付费方式在本合同附件1中约定。 第十二条、乙方须于当月20日前向甲方支付月借用费、补偿费和年终附加的工资(乙方直接支付派遣员工工资的,须于当月底前向甲方支付借用费的其它部分),甲方收到后,于次月6日支付派遣员工工资。以上费用每逾期10天按1%加付滞付金。逾期30天的,甲方可视情况提出索要违约金????元,并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且不属违约行为,双方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三条、加班、加点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工作日加点费=月工资÷ 20.92天÷8小时×实际加点时间×150%; 休息日、带薪休假日加班费=月工资÷ 20.92天÷8小时×实际加班时间×200%;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月工资÷ 20.92天÷8小时×实际加班时间×300%; 第五章、争议与仲裁 第十四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可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处理。 第十五条、甲方(或乙方)与派遣员工因本合同中有关劳动纪律约定、员工工资、保险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发生劳动争议,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时,如争议的处理结果与乙方有利害关系,乙方有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其它 第十六条、甲方为派遣员工提供的服务内容在附件2中约定,附件2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国家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合同附件另行约定。 第十八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因中国政府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造成本合同条款必须修订时,均应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由甲乙双方协商修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 年,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有效期自行延长,延长期限与本合同期限相同。 第二十条、本合同分别用中文和 文写成,每种文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中文本和 文本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两种文本出现矛盾时,以中文本为准。 第七章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双方约定需增加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双方约定需修改或删除的本合同条款 甲方: 乙方: 代表签章: 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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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必须在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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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便是“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是什么”的相关回答,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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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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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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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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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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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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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签订年限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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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务派遣公司给了我offer,面试已经通过了,接下来签合同,请问劳务派遣合同签订有哪些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1、明确规定派遣公司签订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防止派遣公司不签、迟签劳动合同;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就无从证明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的关系,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认定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陕西千里马人才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专业的劳务派遣。
2、明确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一般是派遣公司缴纳)的法定义务和没有依法缴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防止不缴、漏缴社会保险;
3、派遣公司如果拖欠克扣工资会导致员工难以安心工作,用工企业在派遣协议中应明确规定派遣公司发放工资的日期,并规定未经用工企业同意,派遣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目直接扣除员工工资;
4、明确规定派遣公司承担工伤事故责任的义务、劳动纠纷的处理等等,避免发生纠纷时难以区分法律责任;
5、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派遣适格的劳动者,不能接受童工或未成年人;
6、双方可以约定派遣员工在哪些情形下可以退回劳务公司及员工退回方式;
7、双方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用工企业在派遣协议中应明确规定派遣公司违约应承担所有损失并且用工企业有权解约;
8、将老员工转给派遣公司之前,应先征得老员工的同意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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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现在的工作性质是属于劳务派遣的性质的,劳务派遣单位应与当被派遣者订立几年的合同
[律师回复]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6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7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8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9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10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非全日制用工
俗称小时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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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北城劳务派遣单位需要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吗?
不管是吉林市北城、还是其他地区的劳务派遣单位都需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且派遣单位还需要将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者。对于用工单位来说,则需要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等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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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你好。律师,我是一名派遣人员,我后天要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我想知道的是劳务派遣合同续签注意事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派遣人员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派遣内容
  派遣合同应当载明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二)合同期限
  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费用问题
  
1、劳务派遣合同规定劳动派遣单位应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2、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动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4、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四)社会保险问题
  派遣单位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二、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应当审核派遣企业的资质
  目前,许多职介机构开始从事派遣服务,有些经过政府许可,但有些是擅自开展。所以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签订劳动合同之前,要查明劳务派遣公司的资质。如果与有资格的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则该合同受法律保护。如果与非法的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则合同无效,视为劳动者通过职介机构,直接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法院将可能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应当明确派遣企业对派遣劳动者工资支付的义务及违约金和追偿权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指派劳动者到实际用人单位工作的,实际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三)应当明确社会保险金的缴纳、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纪律、工伤事故责任的承担
  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务派遣工过程中,会涉及到对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的规范。比如用人单位要求派遣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派遣劳动者设置活动的禁止性区域、严守工作中涉及到的企业商业秘密等劳动纪律的规范。
  
(四)应当明确派遣劳务者履行职务活动中,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责任承担
  有些劳动岗位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发生几率是比较高的,例如保安岗位、驾驶司机等。我们经常会看到新闻媒体报道某超市保安对消费者实施搜身或殴打等行为,由于这些岗位的特性决定,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侵权事实发生后,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
  
(五)签定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明确劳动者派遣期限的约定
  用人单位为了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和便于派遣劳动者的管理,总是希望派遣企业指派的劳动者的人员相对稳定。所以现有的劳务派遣合同都是没有规定派遣劳动者的服务期限。
  综上可述,派遣人员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续签注意事项一般是派遣内容、合同期限、费用问题和社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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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名词解释,什么是劳务派遣,劳务派遣的优势
[律师回复] 劳务派遣的定义: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凭,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运用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员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劳务派遣的优点:
第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是劳务派遣制的一个显著特征.在我国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人归单位所有,都是单位的人,工作是终身制,端的是铁饭碗,人员能进不能出.工人闲置浪费现象很普遍.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经济正在兴起,工人要流动,“单位人”要变成“社会人”已经是大势所趋.我国著名劳务学家、中国劳动科学院副院长王通讯教授提出“对工人,不养而用是上上之策.”他说:“如何用工人、现在有三种.现象:一是养人用人;二是养人不用人;三是不养人而用人,对用人单位来说‘工人不养而用’是上上之策,追求工人‘为我所用’要比‘为我所有’有利得多.”实行劳务派遣制,使用人单位在工人使用上“不求所有、但求所用”这种新的用人理念得以实现.用人单位只需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然后由劳务派遣机构把合适人员派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只负责对工人的使用,不与工人本人发生任何隶属关系.应当说,以“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为特征的劳务派遣制,特别适合于那些非公有制企业、国企改制企业和那些经营发展变化比较快、不同发展阶段或不同发展时期对人才需求又不尽相同的单位.
第二,“你用人,我管人”是人才派遣制的又一个显著特征.人才派遣制的用人模式实际上形成的是三种关系.也就是以人才派遣机构为中间行为主体,形成的派遣机构与被派遣人才之间的隶属关系、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以及被派遣人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很显然,用人单位对人才只管使用和使用中的工作考核,剩下的一切管理工作,包括工资薪酬的发放、社会保险的代收代缴、合同的签订、续订和解除,相关问题和争议的处理、日常一系列的人事管理等.全部由人才的派遣机构负责.这样,用人单位用人,派遣机构管人,这种用人模式对用人单位来说省了很多事,减少了大批因管理工作带来的工作量和相关的麻烦.可以使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者能够更专心于事业的发展和企业的生产经营.
第三,劳务派遣机构“一手托两家”,更有利于劳务供需双方的双向选择和有关各方责权利的保障,这是劳务派遣制的一个带有根本性的好处,也是这种用人模式独特的机制.
劳务派遣和非劳务派遣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现在有许多劳动者都有这样一个疑问,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有什么区别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别:
①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牵扯到的是劳动关系,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
②劳务外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设立的法人实体。
③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发包企业对劳务外包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由劳务外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进行劳动。
④劳务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外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劳务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或者说,劳务外包下,发包方买的是“劳务”,而劳务派遣下,用工单位买的是“劳动力”。
⑤违法的后果不同。
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按双方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员工基本上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都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有哪些坏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务派遣是如今一种比较常见的用工形式,主要是用人单位聘用相关的劳动者,而向有需要的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工作服务。劳务派遣合同有好处同时也有不好的地方,下面我们来了解下劳务派遣合同有什么坏处,欢迎阅读。
劳务派遣合同有什么坏处
1.现实中劳务派遣在出现劳动争端时,企业与派遣单位会互相推诿责任,这是比较常见的。同时劳务派遣后,与企业期满,企业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利于维护劳动者自身合法权益。
2.由于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劳务派遣单位并不能很好的管理劳动者,容易造成劳务派遣单位的损失。
相关知识
一、劳务派遣和职业介绍的区别在哪里呢?
劳务派遣不同于职业介绍。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机构根据用工单位的需要,统一招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负责非生产性的管理包括保管人事档案、发放工资、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等。劳动者有权向派遣机构主张劳动报酬、保险缴纳等。职业介绍机构主要职责,仅限于向劳动者及用人单位提供劳务信息服务,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用工协议后,职介即完成使命。
二、劳务派遣合同和一般劳动合同在签订合同期限方面的有哪些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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