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调动申请需要哪些手续?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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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教师个人要求调动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递交《_区教职工调动申请表》,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到拟调入单位联系或应聘。每一位申请人只能落实一个接收单位。
教师调动申请需要哪些手续?

老师的调动与调节,都是按照接收地同意接收、所在地同意放的原则。虽然现如今教师的调动调节难度比较大,但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递交申请也是可以成功调动的。只要接收地的学校和教育局同意接收,所在地的学校和教育局同意放就可以调动了。那么教师调动申请需要哪些手续?主要在于是否为本区内的教师调动,调动手续略有不同。

教师调动申请需要哪些手续

一、本区教育系统内调动  

1、教师个人要求调动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递交《          区教职工调动申请表》(下称《调动申请表》),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到拟调入单位联系或应聘。每一位申请人只能落实一个接收单位。

2、申请人找到接收单位的,需由接收单位在《调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申请人找不到接收单位的,应及时向原所在单位书面申请撤消调动申请,并办理续聘手续。

3、申请人将已签署调出、调入单位意见的《调动申请表》送交教育局人事科待批。

4、调动手续办理程序:

(1)已被批准调动者先到教育局人事科开具《          区教育局调令》; 

(2)凭《          区教育局调令》先到所在单位负责人处开具《宁波市教育系统介绍信》,再到单位会计处开具《供给介绍信》;

(3)持上述二份介绍信到教育局人事科调换教育局开具的《干部介绍信》和《          区教育局供给介绍信》;

(4)教育局人事科开具的二份介绍信到新的接受单位负责人处报到。

二、调往区外或本区外系统的调动

1、 个人提出书面调动申请,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送教育局人事科待批。 

2、 教育局人事科将要求外调人员名单提交,并开会讨论。

3、 经会议讨论同意外调者,到教育局人事科开具《干部商调函》。

4、经教育局与其意向接收单位商调成功(即对方单位同意调入),申请人到教育局人事科及所在单位办理正式调动手续(办理程序与本区教育系统调动人员相同)。

三、外区、区内外系统调入

1、个人要求调入到          区教育系统工作的,应先向          区教育局人事科提交书面调动申请,登记备案,并由人事科负责安排业务能力测试、面试。

2、教育局人事科将要求调入人员名单提交并开会讨论,并负责汇报业务能力测试、面试情况。

3、经会议讨论同意调入者,由教育局人事科向          区人事局提出调入申请、引进录用意向。

4、经          区人事局同意调入的,申请人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5、外区、区内外系统调入者调动手续办理程序:

(1)由          区教育局人事科(或区人事局)开具第一份同意调入的《干部商调函》;

(2)要求调入申请人持第一份《干部商调函》到所在单位的人事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先调转个人干部档案;

(3)由该调入申请人人事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将其干部人事档案转递至          区教育局人事科(或区人事局);

(4)经档案审核后,同意的再由          区教育局人事科(或区人事局)开具第二份同意调入的《干部商调函》;

(5)要求调入申请人持第二份《干部商调函》到所在单位及其人事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办理调动手续,正式调转个人干部人事、工资福利关系(即:开具《干部介绍信》和《供给介绍信》);

(6)要求调入申请人持《干部介绍信》和《供给介绍信》到          区教育局人事科(或区人事局)调换新的《干部介绍信》和《供给介绍信》,然后到本区落实单位报到。

以上就是教师调动申请需要的手续。关于教师调动申请,本着接收地同意接收、所在地同意放的原则,我国各个地区都会有自己相应的政策,具体政策规定可以于本地相关部门联系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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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调取证据申请书超过期限没调取的能继续调取吗
[律师回复] 行政诉讼调取证据申请书超过期限没调取的可以继续调取吗
行政诉讼调取证据申请书超过期限没调取的可以继续调取。
为了保证当事人的调取证据申请权得到充分实现,应依法对行政诉讼调取证据申请书作出如下处理:
(1)应对申请书进行及时审查并作出决定,即应在一定期限内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答复。这里的“一般期限”应与对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立案期限一致,即自收到调取证据申请书之1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调取证据的决定。
(2)经过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及时决定调取。若当事人的调取证据申请基本符合调取证据条件,只是某个条件没有达到要求或存在其它缺陷时,应告知当事人予以补正。如果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应及时决定调取;如果当事人拒绝补正或逾期不补正,应决定不调取证据。
(3)经过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向其告知不予调取证据的决定。这种告知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即应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其中还必须说明不予调取的理由,包括当事人调取证据申请不符合调取条件,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案 件事实等情形。
(4)驳回当事人的调取证据申请时,当事人可依法向受诉申请复议。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在收到不予调取证据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受诉申请复议一次,法 院则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
(5)当根据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时,如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相应证据,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向其说明原因。
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人民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人民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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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当事人的调取证据申请权得到充分实现,应依法对行政诉讼调取证据申请书作出如下处理:
(1)应对申请书进行及时审查并作出决定,即应在一定期限内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答复。这里的“一般期限”应与对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立案期限一致,即自收到调取证据申请书之1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调取证据的决定。
(2)经过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及时决定调取。若当事人的调取证据申请基本符合调取证据条件,只是某个条件没有达到要求或存在其它缺陷时,应告知当事人予以补正。如果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应及时决定调取;如果当事人拒绝补正或逾期不补正,应决定不调取证据。
(3)经过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向其告知不予调取证据的决定。这种告知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即应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其中还必须说明不予调取的理由,包括当事人调取证据申请不符合调取条件,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案 件事实等情形。
(4)驳回当事人的调取证据申请时,当事人可依法向受诉申请复议。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在收到不予调取证据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受诉申请复议一次,法 院则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
(5)当根据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时,如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相应证据,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向其说明原因。
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人民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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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师个人提出辞职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交区教育局人事科待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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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辞职者持所在单位的《证明》到教育局人事科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将辞职教师的个人档案、人事工资关系转移至区人才交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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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民事调解的手续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当事人申调解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程序是:口头或书面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受理后进行调解,最后登记。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下列情况为不予受理的事项: 1、已经向人民的案件; 2、已经做过调解处理,再未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纠纷。 申请民事调解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在同一社区的居民,可向当地社区提出申请。 调解的程序,是指审判人员进行调解活动和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步骤和方式。由于调解的过程是人民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因此调解没有单独的程序而是与整个审理程序结合在一起的。 (一)调解的开始 调解无论在哪种程序和哪个阶段适用,它的开始均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开始;二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依职权调解而开始。审判人员在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讲明调解的好处、要求和具体作法,并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用简便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和证人到庭,为调解的进行做好准备。 (二)调解的进行 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独任审判员主持。根据案情的需要,调解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参加,被邀请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积极协助进行调解。调解时,双方当事人都应出庭,原则上要采取面对面的形式进行调解。但必要时也可以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当事人不能出庭而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调解的,必须有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对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调解,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在一般情况下,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除了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同对方协商外,对于是否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应当采用判决方式确认。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 调解可以在法庭上进行,也可以到当事人所在地进行。 调解开始后,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然后,有针对性地对双方当事人阐明有关的政策和法律,引导当事人就具体的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提出建议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参考,但是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建议方案。当事人双方或者单方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调解协议通常是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或者经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法定诉讼代理人签名。 (三)调解的结束 调解的结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一是因调解不成,未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对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对于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内容又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协议,人民应当认可。调解协议依法成立后,对于应当制作调解书的,人民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经审查,发现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有悖于公序良俗的,人民不予认可。对于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不被人民认可的,人民应当结束调解程序,恢复审判,及时作出裁判,而不能久调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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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收手机多久算犯法?
教师收手机不管多久都是属于违法的。因为手机是属于学生的私人物品,教师是没有权利对学生的私人物品进行没收的。只要是没收学生的手机那么就算做是侵占学生的私人物品,如果不及时还给学生就可能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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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律师你好,朋友家的亲戚因为遗产分割不公的事情一家人对簿公堂,现在他想要申请调取仲裁开庭笔录申请书?怎么做
[律师回复] 在仲裁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提出向第三方取证申请,但仲裁委是否同意则根据情况确定。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而对于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而对于是否可以要求仲裁机构对单位以外的机构调查取证则没有规定。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未明确规定申请人有权向仲裁机构申请向其它第三方机构调查取证的权利。
2、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因此,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仲裁委员会有权对当事人不能收取的证据可以进行收集,赋予仲裁委与法院几乎相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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