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债已被执行能追加股东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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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欠债如果股东没有抽逃资金并且已经实缴注册资本,即便公司破产,那么跟股东没有任何的关系,所有的债务都是公司承担。如果股东有抽逃实缴资本,如果公司债务在没有偿还的情况下,是要追溯到股东的,债务股东承担。
公司欠债已被执行能追加股东吗

一、公司欠债已被执行能追加股东吗

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股东存在注册资金不实、虚假出资或抽逃注册资金的情形,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股权转让时受让方对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知晓的,承担连带责任

1、股东出资瑕疵

股东出资瑕疵表现为出资不足、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执行人员通过调查查明公司股东具有出资瑕疵的情形,应当作出裁定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令其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2、公司人格形骸化

执行程序中经常遇到法人人格形骸化的公司,公司即股东,一个公司两个股东,夫妻俩或者与子女等,办公室设在家里。在执行程序中,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的事实成立,执行机构可以裁定追加控制股东为被执行人,令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滥用一人公司人格

执行程序中一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机构发现公司股东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情形或者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可以要求股东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若股东拒绝证明或者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执行机构可以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令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

股东利用职务便利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违反法定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执行程序中可以在查清事实后直接追回公司财产或者追加侵权股东为被执行人,令其在侵权责任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条

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公司的发展是跟股东有关系的,持有的股份越多关系越大,在公司有盈利的时候,股东会根据持股比例进行分红,不过公司经营不善,在有债务的情况下,一般跟股东没有关系,那么股东投资的钱也就打水漂了,所以投资请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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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公司所负债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财务账目或拒不提供财务账目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表明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理基础就在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分离,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与公司的财产一旦混同,自然不能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因此,对公司没有财务账目或者拒不提供公司财务账目,且不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可以变更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如该股东提出执行异议,裁定驳回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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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13条第2款向该股东提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即变卖股权,且新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新股东亦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原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对公司债务要承担相应清偿责任。此时,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应予支持。有证据证明新股东对原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也可以追加新股东为被执行人。原股东或新股东对此提出执行异议的,应裁定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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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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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其遗产被第三人无偿占有或者接收的,该第三人;  
(二)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人的配偶;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与其配偶离婚,依法应承担债务的配偶;  
(三)作为债务人的法人分立或者合并的,分立或者合并后存续的法人;  
(四)债务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后的人;  
(五)作为债务人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者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其他组织不能清偿债务的,设立该组织的公民或者企业法人;  
(六)作为债务人的法人依法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的,其清算人或者负有清算义务,以及无偿占有或者接收其财产的第三人;  
(七)作为债务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其职权无国家机关行使的,撤销它的机关;  
(八)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依法转让的受让人;  
(九)债务人被另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为权利人的,该另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  
(十)对被执行的企业法人投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投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一、出资人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但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不实、虚假的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相关当事人使用该报告或者证明,与该企业进行经济往来而受到损失的,应当由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该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出资人在出资不实或者虚假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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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股东可以追加被执行人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什么情况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一、对于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20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根据以上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作为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从执行角度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这种情况,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显然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但也可能会损害被追加人的权利。两种价值权衡的结果是,应将被执行人的变更与追加严格限定于权利义务关系清晰,责任容易认定的情形。就这个问题来说,公司股东在公司法人被注销时在工商登记材料中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是较为容易判断的事实,据此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除此之外,公司法人未经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的可不予许可,引导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要求公司股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对于公司所负债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财务账目或拒不提供财务账目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表明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理基础就在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分离,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与公司的财产一旦混同,自然不能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因此,对公司没有财务账目或者拒不提供公司财务账目,且不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可以变更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如该股东提出执行异议,裁定驳回异议。 三、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导致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13条第2款向该股东提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即变卖股权,且新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新股东亦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在执行案件中,股东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对于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0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根据以上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作为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从执行角度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这种情况,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显然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但也可能会损害被追加人的权利。两种价值权衡的结果是,应将被执行人的变更与追加严格限定于权利义务关系清晰,责任容易认定的情形。就这个问题来说,公司股东在公司法人被注销时在工商登记材料中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是较为容易判断的事实,据此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除此之外,公司法人未经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的可不予许可,引导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要求公司股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对于公司所负债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财务账目或拒不提供财务账目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表明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理基础就在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分离,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与公司的财产一旦混同,自然不能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因此,对公司没有财务账目或者拒不提供公司财务账目,且不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可以变更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如该股东提出执行异议,裁定驳回异议。
三、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导致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13条第2款向该股东提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即变卖股权,且新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新股东亦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原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对公司债务要承担相应清偿责任。此时,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应予支持。有证据证明新股东对原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也可以追加新股东为被执行人。原股东或新股东对此提出执行异议的,应裁定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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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追加投资股份怎么计算?
股份如何确定并无明确规定,要由股东自行协商确定。确定股权比例一般要先确定公司的原股东权益,然后根据原股东权益及增资的金额以确定增资后股东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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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抽逃资金的股东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抽逃资金的股东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应通过再审追加抽逃资金的股东为被告来解决。这种观点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
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有抽逃资金的行为,因而不再适用这一规定。应该说省高级人民的意见对本省范围内的审判实务具有指导意义,需要经过审理后才能断定,本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且已在执行中查明公司股东赵某,公司股东赵某、上诉权等),本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因此,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李某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诉至并胜诉。”本案已查明公司股东赵某,事实上就剥夺了公司股东的权利(如申辩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孙某有抽逃资金的行为,理由如下、孙某为被执行人。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在实践中也是有害的、人身是应该受到绝对保护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诉请其在所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就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必须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我国民诉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规定,请求追加赵某。同时,李某提出蓝天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令其在抽逃资金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令其在抽逃资金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但公司股东赵某,当事人又的。因此,公司股东是否抽逃资金,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就同一法律关系:“对判决,原判决书的被执行人是公司而不是股东,再次向。同时,李某请求追加抽逃资金股东为被执行人理应得到支持。这就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实现自己权利的方式即通过申诉再审来实现、孙某有抽逃资金的行为,出于诉讼效率和经济原则考虑,也违背了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应告知李某另行抽逃出资的股东,令其在抽逃资金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以判决的方式结案。从诉讼法上讲:第一种意见的依据是江苏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因而是不可取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一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孙某确有抽逃资金的行为。在没有执行依据的情况下就由执行法官直接裁定追加抽逃资金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笔者认为
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应由执行法官直接裁定追加抽逃资金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现实生活总是复杂多变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因为一般意义上讲,执行必须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显然不属于但书规定的除外情形。经查实蓝天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公司债权人已经,江苏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的,但这种规定只是针对公司债权人尚未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并已胜诉且生效,同一原告,但被执行人蓝天公司由于其股东抽逃资金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公民的财产,发动强制执行必须有执行依据。出于诉讼效率和经济原则考虑应由执行法官直接裁定追加抽逃资金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所以,在本案中执行机构应告知李某通过申诉再审的途径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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