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能追加股东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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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强制执行申请被法院受理后,不一定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如果被执行人是公司,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是虽然履行了出资义务,但是已经将资金非法抽离,那么可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股东的申请。对申请强制执行能追加股东吗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申请强制执行能追加股东吗?

一、申请强制执行能追加股东吗?

1、强制执行申请被法院受理后,不一定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1)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强制执行申请只要在出现下列情形时才能追加股东:

(1)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

(2)法人被强制执行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股东抽逃出资的等其他情形。

二、能强制执行被保全的财产吗?

1、满足一定条件后,能强制执行被保全的财产。

(1)在民事诉讼中,起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财产保全目的是防止法院判决无法执行,保障申请人利益

(2)人民法院会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在申请前已经保全的财产的,一般会强制执行保全的财产。

2、申请强制执行后,执行局会向申请人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之后,就看法院的执行情况再通知申请人。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如果法院执行查到财产,会告知其前去领取。

(2)如果法院没有查到财产,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3)法院查不到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的,法院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三、强制执行和财产保全的区别是什么?

强制执行和财产保全的区别包括申请主体不同、申请阶段不同、执行对象不同、申请时递交的材料不同等。

1、申请主体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保全,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申请人一般是法院作出的判决的受益人;

2、申请阶段不同

财产保全的申请分为诉前、诉中执行前的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申请一般在判决生效后,原告或被告一方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时;

3、执行对象不同

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强制执行的对象是法院判决的义务方的义务内容;

4、申请时递交的材料不同。

(1)财产保全

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其他损害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根据提起财产保全所处的阶段不同,分为诉讼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执行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可以选择被保全财产的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向案件审理法院提出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对于当事人来说,法院的强制执行可以通过申请启动。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申请法院委托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申请法院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悬赏公告以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所在等等。

个人、单位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已经被法院受理了,在执行完毕之前,发现被执行人没有可以被执行的财产,可以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当然法院并不一定会同意追加。对申请强制执行能追加股东吗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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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0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根据以上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作为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从执行角度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这种情况,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显然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但也可能会损害被追加人的权利。两种价值权衡的结果是,应将被执行人的变更与追加严格限定于权利义务关系清晰,责任容易认定的情形。就这个问题来说,公司股东在公司法人被注销时在工商登记材料中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是较为容易判断的事实,据此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除此之外,公司法人未经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的可不予许可,引导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要求公司股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对于公司所负债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财务账目或拒不提供财务账目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表明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理基础就在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分离,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与公司的财产一旦混同,自然不能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因此,对公司没有财务账目或者拒不提供公司财务账目,且不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可以变更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如该股东提出执行异议,裁定驳回异议。
三、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导致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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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原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对公司债务要承担相应清偿责任。此时,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应予支持。有证据证明新股东对原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也可以追加新股东为被执行人。原股东或新股东对此提出执行异议的,应裁定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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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原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对公司债务要承担相应清偿责任。此时,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应予支持。有证据证明新股东对原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也可以追加新股东为被执行人。原股东或新股东对此提出执行异议的,应裁定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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