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工人劳动合同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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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环卫工人劳动合同中,要写清环卫岗位内容、工作时间、休息安排、工资报酬、转正条件、合同解除的方式及合同争议解决办法等。环卫工人入职一个月内,企业就应当和其签订劳动合同,签字盖章后双方各持一份。
环卫工人劳动合同怎么写?

一、环卫工人劳动合同怎么写?

环卫工人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

住 所:

乙方(劳动者)姓 名 :

性 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有固定期限合同。

本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 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如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延续,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2、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的需要,从事环卫工作,工作地点在

第三条 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乙方工作能力,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按甲方的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工时制度。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加班报酬按以下方式计算:

(1)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应付工资的150%的报酬;

(2)休息日加班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应付工资的200%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加班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应付工资的300%的报酬。

(4)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六条 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

卫生设施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建立健全符合安全卫生的操作规程,保障乙方安全与健康。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若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甲方应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5、劳动报酬

第七条 双方确定乙方实行月工资制。

乙方月工资为¥ 元(大写: )

试用期月工资为¥ 元。(大写: )

第八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于每月25日前支付乙方工资,并不得克扣或拖欠。同时,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备查。

6、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九条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的有关规定按时为乙方缴纳60%的养老保险费和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从乙方每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 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7、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甲方根据单位的特点,依法制定了符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在与乙方签订本劳动合同时,已在甲方单位进行了公示和组织学习。乙方对甲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具体内容,已充分了解并愿意严格遵守执行甲方所订立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第十四条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本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

9、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

10、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合同、专项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二、签订劳动合同要遵循哪些原则?

1、合法原则

劳动合同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订立。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只有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2、协商一致原则

在合法的前提下,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合意”的表现不能是单方意思表示的结果。

3、等价有偿原则

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作用,劳动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劳动者承担和完成用人单位分配的劳动任务,用人单位付给劳动者一定的报酬,并负责劳动者的保险金额。

综上所述,环卫工人到企业干活,双方要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对环卫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及支付方式、试用期等基本内容作出规定,并就劳动合同期限、合同解除终止条件及违约责任也阐述清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发生违约单方面解除合同,工人可以要求企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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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方聘用乙方为辖区居民点
清洁工,聘用期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试用期一个月工资为
元/月,试用期满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工资为
元/月,。
三、乙方每天必须对自己分管的责任区清扫两次,要求每天早上8点之前进行首次清扫,下午3:30点以后必需进行第二次清扫,并保证垃圾日清日运。路面及绿化带内要保持干静,无果皮、纸屑、塑料袋,粪迹、砖瓦石块等;墙面无牛皮癣,小广告。
四、聘用期间乙方生病、以及因意外受伤住院等一切费用自理。
五、聘用期内甲方不承担乙方“退休”、“医疗”、“社会养老保险”等费用。
六、环卫工的工资要与每次评比考核挂钩,如影响到评比考核的予以辞退及扣除工资。
七、聘用期间如乙方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从事该岗位,须提前半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离职。
八、合同期满,乙方应将甲方配备的生产工具完好无损的交给甲
方,甲方继续聘用清洁工,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最新环卫工人用工合同书怎么写的呢?我有一个同学在那里工作,是刚刚入职的员工需要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
[律师回复]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
  住 所:
  法定 代表人:
  委托 代理人:
  联 系 电 话:
  乙方(劳动者)姓 名 :
  性 别:
  年 龄:
  户 口 类 别:
  文 化 程 度:
  身份证号 码:
  家 庭 住 址:
  联 系 电 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有固定期限合同。
  本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 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如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延续,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的需要,从事 工作,工作地点在 .
  第三条 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乙方工作能力,调整乙方的工作岗
  位。乙方应按甲方的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工时制度。
  
1、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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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所以,该环卫工人受伤情况应该属于工伤,应当由环卫工人所在的单位到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劳动社会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等认定下来是工伤后,再去做伤残等级鉴定,根据最后鉴定出来的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该员工有参保的话,符合该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没有参保的话,则由单位承担。不过,因为此次事故涉及第三人,所以,工伤保险基金(单位)将是在肇事方赔付之后再进行补差,补足应当支付但是肇事者无力支付的部分。
2、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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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3)、医疗病情诊断证明;
4)、交通事故认定书;
3、关于工伤待遇支付的具体参考《工伤保险条例》如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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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限期缴纳。即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全部缴清费用;
2、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的数额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额的2%;
3、对欠缴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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