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规定具体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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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规定具体是:划拨土地是在交纳法定费用后无偿取得的,此时是不设定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但有一定的限定条件的,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于土地的使用权人来说是没有使用期限的时间限制的。
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规定具体是什么?

一、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规定具体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二、土地使用权划拨范围

一般而言,属国家投资或其他投资者投资建设,用于非经营或非营利性目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各项建设用地,即属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范围。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机关用地。它是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用地的总称,具体包括各级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军事机关用地。

2、军事用地。它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军事设施用地,包括建筑、场地和设施用地。

3、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它包括城市给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通信、煤气、热力、市内公共交通等设施用地。

4、城市公益事业用地。指城市内的各种学校、医院、体育场所、图书馆等文体、卫生、教育事业用地。

5、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包括中央投资、中央与地方共同投资和中央、地方共同引进外资及其他投资者投资。

三、土地使用权划拨和出让的区别

1、性质不同

划拨土地是在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无偿取得的,一般不设定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但却有一定的限定条件,比如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出让土地是国家以土地使用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与土地使用者,并需要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取得方式不同

(1)土地划拨

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

(2)土地出让

商品房建设用地原则上应该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偿方式取得,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产转让时,必须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权利义务不同

划拨的土地不得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人具有法定规范内的处置权,可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由此可得出,土地出让和土地划拨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同。

4、期限不同

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出让土地的年限一般分40年、50年、70年。

5、房屋类型不同

划拨土地一般为公益事业用地或回迁房、经适房等建设用地;而出让土地上多建有商品房。土地出让和土地划拨在房屋类型上是存在着一些区别的。

在我国的土地的管理的规定中,土地的出让、划拨等都是为了促进我国的经济的发展,此时我们如果遇到了相关的土地流转的情形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保护相关土地使用权的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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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哪些土地的使用者可以依法取得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律师回复]  行政划拨是建国以来一直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工商业用地、行政事业单位用地并无营利性、公益性的显著区分,土地资源的使用分配按计划进行。这种带有浓重计划经济色彩的用地制度已不适合我国的客观情况。国家投资的基础建设项目以及那些不能营利而又为国计民生所需要的项目,由于其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恰当的。  我国法律严格地把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限定为国家投资或者其他投资者投资建设,用于非营利性目的的建设用地的使用者。  为防止在征收集体土地基础上取得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用地者征而不用、多征少用,导致土地闲置、资源浪费的现象,《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了征收闲置费、无偿收回土地以及将土地交给农民集体恢复耕种,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得以充分利用。  本节内容主要是: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定义(取得方式、期限和交易限制)、主体、取得、内容及限制、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入股、国有企业改革中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政策优惠住房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等。夏日的明媚给他派分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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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建立土地管理正常秩序,依法保障和促进土地使用权合理流动,积累城镇建设和土地开发资金,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各种方式依法无偿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使用划拨土地或需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
依法仅用划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享有按确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需要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与他人合资、合作条件)、出租、抵押时,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第五条
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理。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金额,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以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扣除当时已支付费用的差额支付。
  
(二)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按不低于签订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支付,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原土地使用者可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可按月(或按年)向政府缴纳土地使用权租金。
  土地使用权租金标准及缴纳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报告土地局备案。
第七条
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无法依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抵押人可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后,与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签订附有下列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一)当处分划拨土地使用权时,本出让合同生效;
  
(二)处分抵押物的价款先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再偿还债务。
  抵押人未交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用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额度应扣除未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租金,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后上交财政。其使用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将上季批准转让、出租、抵押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的系数、土地面积、收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数额上报省、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条
用地单位或个人在获得划拨土地使用权二年内未能投资建设使用土地的,如有正当理由,可于期满的三个月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延期使用申请。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后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同意延期或不同意延期使用的决定。
  延期使用的年限不超过两年。
第十一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延期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向市、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闲置费:
  
(一)延期一年的,按批准延期使用之日的标定地价的5%收取;
  
(二)延期二年的,按批准延期使用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限制金额上交财政,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十二条
使用划拨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土地使用权:
  
(一)用地单位已经撤销、迁移、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二)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三)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
  
(四)实施城市规划,需调整用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第十三条
依照前条规定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批准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当日即于公告,并书面通知用地单位或个人。
  
(三)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通知使用权人限期呈缴原批准文书及建设用地许可证,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缴者,宣告其批准文书无效。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自公告收回之日起,即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对依法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可视具体情况给原用地单位或个人以适当补偿。对未按前条
(三)项规定期限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主动退出原使用范围内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从处置该土地的收益中提取适当比例予以奖励。
  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主动申请从商业中心区迁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提供安置用地,对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给予相应补偿,并予以奖励。
  前两款的奖励办法由省土地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凡未依本办法规定,擅自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登记,并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七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对划拨土地使用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划拨土地使用监督检查事项有关文件、资料;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报送与划拨土地使用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
  
(三)责令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
对未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出标定地价,系指市、县人民政府以省、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为依据,根据土地市场交易价以及地块使用条件、所处区位、出让年限等条件评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因继承房屋、分家析产、住房制度改革等非营利性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以及因实施城市规划而重新调整划拨土地的,不适用本办法。
  企业兼并、分立或改组、新设股份制企业的,其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由省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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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交土地使用税吗?
划拨土地需要按照法定要求和地方政策标准交纳土地使用税,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要求,依法划拨的土地符合交纳土地使用税情形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依法纳税,具体征缴标准以土地等级标准以及地方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其他同等级别土地价值计算,以土地使用权人实际占有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年度进行定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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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主体,哪些土地的使用者可以依法
[律师回复]  行政划拨是建国以来一直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工商业用地、行政事业单位用地并无营利性、公益性的显著区分,土地资源的使用分配按计划进行。这种带有浓重计划经济色彩的用地制度已不适合我国的客观情况。国家投资的基础建设项目以及那些不能营利而又为国计民生所需要的项目,由于其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恰当的。  我国法律严格地把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限定为国家投资或者其他投资者投资建设,用于非营利性目的的建设用地的使用者。  为防止在征收集体土地基础上取得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用地者征而不用、多征少用,导致土地闲置、资源浪费的现象,《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了征收闲置费、无偿收回土地以及将土地交给农民集体恢复耕种,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得以充分利用。  本节内容主要是: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定义(取得方式、期限和交易限制)、主体、取得、内容及限制、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入股、国有企业改革中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政策优惠住房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等。夏日的明媚给他派分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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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名称变更能否保留划拨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名称变更能保留划拨使用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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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土地使用证划拨的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证上的划拨是什么意思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权不能进行转让。 划拨土地使用权主要特征有哪些 1、公益目的 划拨土地使用权只适用于公益事业或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对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明确只有下列建设用地才可以适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1)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2)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从上述规定来看,在制度设计上,我国已经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定位在公益事业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上。 2、行政行为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3、无偿性 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由政府的批准行为产生,在交纳征用补偿安置费后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不需要向国家交纳出让金和签订任何合同。只是需要进行登记以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并表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 4、无期限性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的或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这里所指的补偿、安置费用是指用地单位在征用集体土地或者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其他单位已经使用的划拨土地的基础上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给农民或原用地单位的,不是付给国家的。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其特殊之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权利取得的方式,因为没有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费,属于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二是权利的期限,除有法定期限的情形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没有使用期限。在此基础上,还有一个特点,那就是权利的交易限制,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出租、抵押,如果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划拨土地用于交易,一是要经过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二是要取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随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或以其他方式交易的,其土地收益应当上交国家。
划拨土地须经过哪些具体的转让程序
[律师回复] 根据划拨土地转让程序。土地使用人向审批部门递交申请材料,经审批后,由所在市国土局与土地使用人协商地价,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出让金、营业税及附加契税等。
使用人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再按下列程序办理(以北京市为例):土地使用人作为申请人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土地转让申请,并准备以下文件报送市国土房管局:
1.土地转让申请(原件);
2.转让方与转受让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原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缴纳地价款、契税等费用的单据,转让土地在远郊区县的,提交远郊区县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地价款及契税全部缴纳的证明;
4.《国有土地使用证》;
5.转让方关于项目的工程进度及投资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6.关于转让房地产价值的评估报告(土地转让合同中的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的,需提交此件);
7.转让方出具的无法院查封的证明以及房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未预售、未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的证明文件;
8.转让方和转受让方的法人资格证书或执照,以及申请人在市国土房管局受理申请后,除接到退件通知外,在3个工作日后到土地利用中心领取《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在土地利用中心的指导下进行填写,并组织安排进行用地现场的勘察。申请人填写完《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并加盖公章后,由土地利用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文件装订成册井签署意见后报送土地出让处审查。《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批准后,由土地利用中心通知申请人,在转受让方缴纳转让契税后,申请人领取《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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