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害合同算侵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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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可能会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合同有效时期内,发现第三人侵犯了甲乙方的权利,那么第三人的行为是属于侵权的行为,合同的甲乙双方可以起诉侵权的第三人,第三人需要依据实际的情况承担侵权的责任。
第三人侵害合同算侵权吗

第三人侵犯合同当事人权利的,是属于侵权的行为,第三人需要依据实际的情况承担侵权的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第三人过错】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或与原合同关系中的债务人恶意通谋实施旨在侵害债权人债权并导致债权人损害的行为。

第三人侵害合同缔结 ,是指从要约人发出要约时始到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止这段时间内 ,第三人以破坏双方缔约为目的 ,侵害受要约人的承诺权 ,使缔约双方的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这种行为 ,既不能适用违约责任 ,也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和第三人侵害债权侵权责任的规定 ,有必要创立一个独立的第三人侵害合同缔结的侵权责任制度 ,以遏制侵害合同缔结的行为 ,弥补当事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从第三人侵害合同缔结的行为形态入手 ,论证其适用侵权责任制度的必要性。并按照受损权利、受损法律关系、所造成之损害的顺序分析这种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 ,同时提出这种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在我国建立第三人侵害合同缔结的侵权责任的构想。

作为第三人,当合同无效对其利益造成损害时,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定合同无效。没有这种情况,如果第三方证据不足,就不能起诉。合同当事人应当起诉法院作出无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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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自古以来就有法谚“权利具不可侵性,必须被所有人尊重”。债权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属于人权的范畴,应当也具有不可侵性。债权虽为相对权,而相对权并非不容有不可侵性。既为权利,则一般人应负不为侵害之消极义务,故如有第三人不法加以侵害,则不可不使其负侵权行为之责也。既曰权利,即有不可侵性,债权何独不然,故侵害债权当然成立侵权行为。债权作为民事权利,这种不可侵性是法律赋予的,而不是人们臆造的。债权的不可侵性,既不是指债的对内效力,也不是指债的对外效力,而是指债权对抗债的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第三人的效力。债权的不可侵性是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的最本质来源,只有证明债权是不可侵害的,第三人侵害债权才需要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债权为可期待利益,期待利益可受侵害
债是法律上可期待的利益,必然会给债权人带来某种积极的利益,反映着债权人的利益要求。侵害权利系指妨碍权利所保护利益的享有的一切行为,不仅妨碍现在所享有的利益属于侵权,而且妨碍将来享有的利益亦属于侵权。债权人因债权享有可期待的利益,但实质为财产价值,此财产价值为债权人的一般财产成分,“其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流通,并成为双方当事人一般财产中的资产或负债,减少了债权人的一般财产中的资产,增加了其中的负债,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一般资产负债的应然状态。”第三人侵害债权,会使债权人的一般财产减少,即会造成可得利益的丧失。故债权虽为期待利益,但第三人侵害该利益,造成债权人的损失,债权人可以向第三人要求损害赔偿。
三、债权为相对权,相对权可成侵害对象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债权不能作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因为债权是相对权,其只能是特定的债权人要求特定的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侵害债权,致使债务人无法履约,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得请求第三人承担责任。实际上债权具有相对性,但这仅仅是指债权的对内效力而言的,即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履行特定的义务,不能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义务,而债权的对外效力则预示着任何第三人都不能妨碍债权的实现,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债权不具有公示性对第三人主观恶意的限制
债权仅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没有物权所具有的社会公示性,第三人也无法得知,如果让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对第三人来说是不公平的,第三人将会谨于与他人进行经济交往,势必也会影响社会交易活动和竞争秩序。但如果第三人明知债权的存在仍去侵害,而其却不需要承担责任,则明显不能体现法律的正义。故针对债权没有社会公示性,第三人无法从外在表征上得知债权的存在,为充分保障第三人行动之自由,在第三人行动之自由和债权人之债权保护之间取得平衡,在构成要件方面加以限制,当第三人主观上恶意时,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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