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征地拆迁时,收集好这些证据走法律途径更有利!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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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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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我们通常可以收集的包括以下几种:一、书证、物证。(1)征收方发布的公告、通知等,比如征收公告,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等文件。(2)被征收人手中的土地证、宅基地证、房产证、土地承包合同、营业执照、分户评估报告、房屋测量登记表等与征收的土地或者拆迁的房屋有关的一切相关证件的原件。二、视听资料。
违法征地拆迁时,收集好这些证据走法律途径更有利!

很多当事人在遭遇违法征收后往往不知所措。爱土拆迁律师团提醒大家:无论是房屋拆迁还是土地征收,只要遭遇违法征收,我们就要注意前期证据的收集。因为打官司讲究证据,尤其是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坚持走法律程序维权的当事人,更要注重证据的取证和保存。

在长期接待拆迁户的过程中,爱土拆迁律师团发现,很多被强拆的当事人都知道强拆的时候,会拍照片录视频。但是在法院中,这些证据的证明力都非常有限,对于认定征收方违法,以及主张拆迁补偿并没有充足的依据。今天,我们就系统的分析一下,征收维权中,我们应该如何留取证据?

证据的形式多种多样,实践中,我们通常可以收集的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物证

在征收中,可以收集并且保存的书证和物证:

(1)征收方发布的公告、通知等,比如征收公告,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等文件。这些材料一般由征收方下发,在征收所在地进行张贴,并且在当地国土资源官网上会进行公开,可以通过拍照等方式,妥善保留。这些涉及到咱们征收补偿的重要信息,并且有一些救济方式的规定。

比如征收公告中就涉及,对征收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一定要及时的了解,防止错过启动程序的时效。因此,在前期我们就要做好相关工作,搜集这些材料并且保留备用下发的相关公告、通知书。

(2)被征收人手中的土地证、宅基地证房产证土地承包合同营业执照、分户评估报告、房屋测量登记表等与征收的土地或者拆迁的房屋有关的一切相关证件的原件,这些证据通常以文字性内容呈现,能直接证明被征收人对土地、房屋享有合法权益。

在征收过程中,一定注意保留好原件,不要轻易的将原件交给别人。同时,也要注意,放在家里也不一定是安全的,万一遇到违法强拆,自己的房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强拆了,那么存放在家里的证件就绝对的不安全。

(3)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等。征收方强制征收行为有合法,有违法,拆迁户是难以分辨的,因此在签收之后,一定保留好相关法律文书,以备维权所需。

二、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通常指的是录音、录像等。在拆迁中,可以用于试听资料收集的材料和证据,比如说征收方违法强拆的视频、录音,跟征收方工作人员的对话录音,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的宣讲内容等等,都是在征地拆迁中重要的视听资料证据。

这里尤其跟大家讲一下,在遇到强征的时候,怎么收集录音和视频:

第一、认清强拆主体。在征收方强征或者强拆的时候,可以对现场车辆、制服人员、指挥人员、领导干部等进行拍照、录视频或者录音。之所以进行拍照或者录像,都是为了在司法维权过程中,明确实施强拆的主体。如果无法确定是谁实施强拆的,那么就无法找到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从而影响整体维权。

取证过程中,注意保管好自己手机、相机等取证设备,有条件的可以购买录音笔、微型摄像头等,取证后可以及时把证据转移到其他设备上。尽量避免和征收方起直接冲突,人身安全是最重要的。

在此,提醒一些当事人,如果在预感到房屋将要被强拆的时候,一定看紧好自己家里的房屋,以防外出之际,不知情的情况被偷拆,这样特别容易导致我们维权陷入困境。

第二、对家中物品及房屋、院落情况取证。一方面提前对自己的房屋、物品等现状和所在地拍摄进行取证,重大物品提前登记,做好防范。另一方面,在强拆后,针对房屋残留现状,室内物品具体损害情况,也进行取证。从而方便确认咱们具体的财产损失。

第三、委托他人取证。强拆中,如果确实被征收方限制了人身自由,可以提前沟通好,请邻居、朋友,其他亲戚进行拍照或录像,帮助取证。一定不能采取以暴力方式强行阻止对方违法征收的行为,这好比鸡蛋碰石头,到后来还可能会被扣上“寻衅滋事”、“妨碍公务”的帽子,这可得不偿失。保留证据,让法律来还自己公道。

第四、及时报警。对于报警的通话和警方是否及时出警、出警后如何解决等都要保存证据。有当事人认为报警没有作用,故没有选择报警。其实他不知道,这种情况下保留的证据也能为后期走法律途径提供帮助。

以上就是爱土拆迁律师团在办理征地拆迁案件中的经验总结,希望能帮助到各位被征收人。获得证据之后,及时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帮助自己最大限度的争取利益。希望各位被征收人都能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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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收集证据的目的是什么 收集证据的目的,是为了如实地反映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在取得充分、确实的证据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作出正确的结论。收集证据的大量工作是在侦查阶段进行的,收集证据是侦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但是,在、审判阶段,如果认为证据不够充分、确实,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也需要调查收集证据。收集证据的范围是广泛的,凡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各种证据都要注意收集。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特点,抓住关键性问题,去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 二、收集证据的方法有哪些 (一)询问。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二)讯问。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讯问的对象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三)辨认。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证人,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四)勘验。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讲,勘验一方面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五)检查。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人身检查笔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 (六)搜查。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也可以是人身,还可以是车船等物体。搜查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书证的重要途径,搜查笔录本身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七)实验。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在其他种类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用这种再现性实验方法来查明事故的原因或验证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 (八)鉴定。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鉴定,对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三、民事证据有哪些种类 民事证据在理论上可以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本证与反证等,鉴于前两种分类在本书的刑事诉讼法学部分已有阐述,故此处仅就本证与反证的内容进行分析。 本证与反证的分类根据是证据与证明责任承担者的关系。所谓本证,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所主张事实的证据。所谓反证,是指没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为证明对方主张事实不真实的证据。本证和反证与当事人在诉讼中是原告还是被告没有关系,而与证据是否由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出有直接关系。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具体的诉讼来加以说明。在原告诉被告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中,原告应当对存在借款关系负证明责任,因此如果原告提出能够证明该借款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借据,则该证据就是本证。而如果被告提出试图证明该借款关系不能成立的证据,则该证据是反证。如果被告主张已经还款,对方的权利已经消灭,则被告对这一事实的主张应当负有证明责任,而被告为证明这一主张所提出的证据依然属于本证,而原告提出的否认该事实主张的证据又是反证。 本证的作用在于使对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予以确信,并加以认定,而反证的作用则是使对本证证明的事实的确信发生动摇,以致不能加以认定。基于本证和反证的称谓也表明了两者之间的冲突关系和作用。区别本证与反证的实际效果主要在于两者的证明标准有所不同,以便明确证明责任的归属。例如,本证与反证均没有能够达到证明的效果时,即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场合,仍然由提出本证的当事人承担不能证明的相应后果,并不要求反证一定要达到能够使确信的程度,只要能够动摇法官对待证事实的确信即可。 反证不是对对方证据的反驳性证据,人们有时容易将反证误认为是反驳性证据。反驳性证据是一方当事人提出的针对对方所提证据,以证明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的证据,是对证据反驳的依据。反证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真实。
债务资金的筹集途径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债务资金筹集的方式有哪些 负债筹资的方式主要有银行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商业信用等。 (1)银行借款 向银行借款是由企业根据借款合同从有关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所需资金的一种筹资方式,又称银行借款筹资。 (2)发行债券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发行的、预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3)融资租赁 租赁是指出租人在承租人给予一定报酬的条件下,授予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和使用财产权利的一种契约性行为。融资租赁又称财务租赁,是区别于经营租赁的一种长期租赁形式,由于它可满足企业对资产的长期需要,故有时也称为资本租赁。 (4)商业信用 商业信用是指商品交易中的延期付款或延期交货所形成的借贷关系,是企业之间的一种直接信用关系。利用商业信用,又称商业信用融资,是一种形式多样、适用范围很广的短期资金。 银行借款 优点:1筹资速度快2筹资成本低3借款弹性好,即比较灵活,可以根据具体请款更改合同 缺点:1财务风险较大2限制条款较多3筹资数额有限 筹资方式 筹资方式(Financing Modes)是指可供企业在筹措资金时选用的具体筹资形式。我国企业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筹资方式: ①吸收直接投资; ②发行股票; ③利用留存收益; ④向银行借款; ⑤利用商业信用; ⑥发行公司债券; ⑦融资租赁; ⑧杠杆收购。其中前三种方式筹措的资金为权益资金,后几种方式筹措的资金是负债资金。
收集证据的主要途径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收集证据的目的是什么 收集证据的目的,是为了如实地反映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在取得充分、确实的证据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作出正确的结论。收集证据的大量工作是在侦查阶段进行的,收集证据是侦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但是,在、审判阶段,如果认为证据不够充分、确实,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也需要调查收集证据。收集证据的范围是广泛的,凡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各种证据都要注意收集。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特点,抓住关键性问题,去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 二、收集证据的方法有哪些 (一)询问。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二)讯问。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讯问的对象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三)辨认。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证人,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四)勘验。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讲,勘验一方面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五)检查。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人身检查笔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 (六)搜查。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也可以是人身,还可以是车船等物体。搜查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书证的重要途径,搜查笔录本身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七)实验。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在其他种类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用这种再现性实验方法来查明事故的原因或验证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 (八)鉴定。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鉴定,对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三、民事证据有哪些种类 民事证据在理论上可以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本证与反证等,鉴于前两种分类在本书的刑事诉讼法学部分已有阐述,故此处仅就本证与反证的内容进行分析。 本证与反证的分类根据是证据与证明责任承担者的关系。所谓本证,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所主张事实的证据。所谓反证,是指没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为证明对方主张事实不真实的证据。本证和反证与当事人在诉讼中是原告还是被告没有关系,而与证据是否由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出有直接关系。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具体的诉讼来加以说明。在原告诉被告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中,原告应当对存在借款关系负证明责任,因此如果原告提出能够证明该借款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借据,则该证据就是本证。而如果被告提出试图证明该借款关系不能成立的证据,则该证据是反证。如果被告主张已经还款,对方的权利已经消灭,则被告对这一事实的主张应当负有证明责任,而被告为证明这一主张所提出的证据依然属于本证,而原告提出的否认该事实主张的证据又是反证。 本证的作用在于使对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予以确信,并加以认定,而反证的作用则是使对本证证明的事实的确信发生动摇,以致不能加以认定。基于本证和反证的称谓也表明了两者之间的冲突关系和作用。区别本证与反证的实际效果主要在于两者的证明标准有所不同,以便明确证明责任的归属。例如,本证与反证均没有能够达到证明的效果时,即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场合,仍然由提出本证的当事人承担不能证明的相应后果,并不要求反证一定要达到能够使确信的程度,只要能够动摇法官对待证事实的确信即可。 反证不是对对方证据的反驳性证据,人们有时容易将反证误认为是反驳性证据。反驳性证据是一方当事人提出的针对对方所提证据,以证明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的证据,是对证据反驳的依据。反证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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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走法律途径有用吗
借钱不还走法律途径是有用处的。如果借钱不还的话,首先债权人可以和债务人协商,协商对方什么时候还钱,还多少钱。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话,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债权人胜诉之后,对方依旧不执行判决,可以先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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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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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罪举报途径有哪些?
非法集资举报途径有1、直接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或者报案。2、向各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例如涉及银行业的可以向银监局反映,涉及证券行业的可以向证监局反映,涉及保险的可以向保监局反映,涉及融资可以向省金融办反映。3、向“防控经济违法犯罪宣传平台”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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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孩子抚养权变更有哪些途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方式: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具体的法定事由: 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③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准许协议变更抚养关系。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 4、不允许擅自变更抚养关系。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没有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①有正当理由的,可告知依法。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确实没有尽到抚养责任,或者有虐待、遗弃子女等行为的,另一方为了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将子女骗走或抢走的,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应告知其依法,由人民确定是否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②子女擅自变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受一方抚养的子女因种种原因,如因受歧视、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确表示再也不愿与抚养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理其子女,要求人民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③没有正当理由的,应说服教育送回孩子。没有正当理由抢走或骗走孩子,应说服教育其送回孩子,经说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执行的对象并不是该子女,而是抢走或骗走该子女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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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变更委托人有哪些途径
[律师回复] 如果要变更委托人的,需要受托人出具书面变更通知,或者提出口头通知。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各有哪些:
一、委托人的权利
1、有权要求居间人按合同实施居间行为。居间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和约定事项及要求,为委托人寻找签订合同的机会,如居间人不能履行其约定义务,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酬金。
2、有权要求居间人赔偿因其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如果由于居间人的不实报告或隐瞒实情,造成委托人受到损害,委托人有权要求居间人因其违约行为而所受损失予以赔偿,或终止合同。
二、委托人的义务
1、有向居间人支付酬金的义务。做为委托人,在居间人完成居间事务并取得成效时,应依据合同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2、有偿付费用的义务。当居间人按合同约定为委托人寻找到合同的机会和介绍活动后,对于此间所开销的合理费用,应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给居间人。
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为受托人,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居间人,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在居间过程中他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事务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又包括非法律事务,其中,后者又包括了有经济意义的事务和单纯的事实行为。但是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他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享有一定的独立决定权。而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居间活动过程中,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活动。即使是在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时,居间人也只能是如实传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不能对之添加、消减、更改,更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
4、合同的有偿性不同。
委托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有偿也可以为无偿。但是,委托人在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而且,对于有偿的委托合同而言,受托人即使没有将委托事务处理完毕,他也有权要求受托人就其已处理的委托事务部分支付相应的报酬。与之相比,居间合同则有很大差别。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居间合同应为有偿合同,不过,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只有在使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合同关系才有意义。如果居间人的居间行为没有取得成功的结果,则居间人不能取得约定或规定的报酬。同时,居间人在其居间活动中所支付的必要费用,非经双方事先约定,不得请求委托人予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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