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的质量有问题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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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提前了解到安置房质量不过关的,应拒签。拆迁过程中征收部门可能会下发各种各样的公告、文件,这些公告、文件中往往包含了被拆迁人的权利、利益,被拆迁人在不明确各种书面文件含义时,需审慎签字,避免因盲目签字给征收部门留下被拆迁人同意的相关证据,如委托专业律师维权后,更应当接受律师的建议开展行动,以免对于后期维权造成不利影响。
拆迁安置房的质量有问题怎么办

根据我国关于拆迁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遇到拆迁时,征收单位应当给出货币补偿或是安置房置换的选择。不少拆迁当事人由于被拆迁房屋系家中唯一一处住宅,选择了安置房置换,可却在签收房屋入住后发现安置房存在质量问题,此时只能向安置房建设方或者施工方进行维权,但往往收效甚微,于是为此悔之晚矣。因此,拆迁小伙伴们在遇到拆迁时最好查清安置房的位置、质量,确定无明显的“坑”后再行签署安置补偿协议。

案例分享:

家住山西省太原市xx村的刘先生,因家中房屋涉及某国企搬迁安置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因搬迁安置补偿方案中规定的标准过低,因此委托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王炳峰律师团队进行维权,律师团队研究案情后立即展开法律运作程序,协助刘先生处理拆迁事宜。通过前期的政府信息公开文件及实地探访征收单位给出的安置房所在地的小区名称、位置、样貌。拆迁律师团队认为,征收单位提出给刘先生的安置房较为破旧,质量堪忧。随后律师团队起草了关于安置房竣工验收材料的信息公开文件,结果查询到安置房并不具备竣工验收材料,未进行竣工备案登记。基于此,征收单位在知道刘先生已经取得安置房屋的相关材料后,终于愿意放下强硬态度,与刘先生协商谈判,通过一系列其他的相关法律手续,最终,刘先生取得了合理的拆迁补偿

以案说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法律法规明确保障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虽不能抱有十几年前“拆迁暴富”的想法,但同时也不能“拆迁致穷”。安置房屋如果存在质量问题,在入住后,可能要进行几年甚至十年以上的维权,这无疑给被拆迁方的生活带来了巨大阻碍。因此,如拆迁安置房存在质量问题时,当事人有权拒绝签署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如已经签署协议的,仍有权拒绝签收房屋,争取合法合理的补偿!

拆迁过程中征收部门可能会下发各种各样的公告、文件,这些公告、文件中往往包含了被拆迁人的权利、利益,被拆迁人在不明确各种书面文件含义时,需审慎签字,避免因盲目签字给征收部门留下被拆迁人同意的相关证据,如委托专业律师维权后,更应当接受律师的建议开展行动,以免对于后期维权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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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从该协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来看,被拆迁人以放弃房屋所有权为代价,取得相应的一定数量的货币,而拆迁人则是以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为对价,享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一次性了断的补偿方式。这完全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类型。由此发生纠纷的,可使用买卖合同的法定规则予以处理。  
2、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从该补偿方式显示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内容来看,拆迁人的义务是以自行建造的房屋或者购买的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给被拆迁人,以此为对价而取得被拆迁人所有的房屋;被拆迁人则以丧失其所拥有的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为对价,来换取拆迁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同时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差价结算,多退少补。这就是说拆迁人以异地或者原地在建的房屋与被拆除房屋进行所有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但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所有权。  由上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我们可以认为,以产权调换为补偿方式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以物易物的互易合同。  互易分为一般互易与补足价金的互易。一般互易就是双方当事人互相交付给对方财产并转移财产权利。补足价金的互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转移财产权,而对方除转移财产权外并应支付一定的金钱,以补充互换物之间的差价。从拆迁实践看,以产权调换为补偿方式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补足价金的互易合同。互易合同虽在合同法分则中没有具体规定,但合同法第175条对互易合同适用法律作出了规定,即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拆迁安置补偿的性质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据此,被拆迁人有权选择不同的补偿方式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采取不同补偿方式分别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性质是不同的。
(1)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从该协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来看,被拆迁人以放弃房屋所有权为代价,取得相应的一定数量的货币,而拆迁人则是以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为对价,享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一次性了断的补偿方式。这完全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类型。由此发生纠纷的,可使用买卖合同的法定规则予以处理。
(2)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从该补偿方式显示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内容来看,拆迁人的义务是以自行建造的房屋或者购买的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给被拆迁人,以此为对价而取得被拆迁人所有的房屋;被拆迁人则以丧失其所拥有的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为对价,来换取拆迁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同时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差价结算,多退少补。这就是说拆迁人以异地或者原地在建的房屋与被拆除房屋进行所有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但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所有权。由上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我们可以认为,以产权调换为补偿方式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以物易物的互易合同。互易分为一般互易与补足价金的互易。一般互易就是双方当事人互相交付给对方财产并转移财产权利。补足价金的互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转移财产权,而对方除转移财产权外并应支付一定的金钱,以补充互换物之间的差价。从拆迁实践看,以产权调换为补偿方式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补足价金的互易合同。互易合同虽在合同法分则中没有具体规定,但合同法第175条对互易合同适用法律作出了规定,即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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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因为安置房建造预算有限,因此建筑商为了获取利润也许会对建筑偷工减料,以增加利润,购买前要查询房地产商以及监督机构。对于正在建造的房屋,一定要慎之又慎,除了存在上文所提的问题以外,还有可能存在户型设计不好、产权登记难、上市交易期限遥遥无期等等问题。
具体如下所述:
1、首先,弄清安置房的性质对于房产证办理是至关重要的,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具备产权证,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拆迁协议书,虽然麻烦,但日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
2、安置房的所有权一般归属当地或区域房管部门所有。房产证是需要通过房管部门来办理的,需要按照现行的房屋平均售价的一定比例缴纳费用,然后办理产权证。
3、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是可以上市交易的,房屋权属证书(房产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合法权利并对房屋行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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