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律师打劳动纠纷的费用由谁来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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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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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由委托方来进行承担,各自请的律师就会由各自本人来进行支付;但如果是追索劳动报酬从而涉及到劳动争议诉讼的,那么是可以要求对方来支付这笔律师费用,而且提起的诉讼费也可以让败诉方承担。
郑州律师打劳动纠纷的费用由谁来承担?

一、郑州律师劳动纠纷的费用由谁来承担

一般由谁委托谁支付。

如果追索劳动报酬涉及到劳动争议诉讼,那么律师费是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但是需要劳动者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合同以及由律师事务所开具的正规的国家税务局的收费发票。

一般只要劳动者提供了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合同以及由律师事务所开具的正规的国家税务局的收费发票,仲裁委会根据劳动者胜诉的比例进行支持律师费。

二、劳动纠纷律师费用收取标准是怎么样的

律师费的支付标准,除少数省市有指导性意见外,大多采取协商收费的办法。一般说来,每家律师事务所都有自己的收费标准,律师费因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和具体承办律师的不同而不同,有的差距还比较大。确定律师费时,首先要考虑当地律师费的平均水平,其次要考虑律师本人和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一般说来,律师本人的学历、资历、从事律师工作的时间、以往的工作业绩、专业领域的工作经验,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业绩、可能提供的保障条件等都是影响律师费的重要因素。

(一)一般是按照诉讼标的额的大小来计算。涉及财产类的收费,一般是一万元以下,收取1000元-2000元,超过一万元不到十万元的部分,按照5%-6%计算;超过十万不到一百万的部分,按照4%-5%计算。这种方式要求当事人先交纳代理费,即便是官司输了,费用也不退回。

(二)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经与委托人协商同意,可以实行风险代理。风险代理收费由双方约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这种付费方式,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共担风险,如果官司输了,代理费就不用支付。

(三)上述费用仅为律师代理费,在仲裁中花费的其他费用,如交通费、邮寄费、住宿费等费用,不论官司输赢,都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在打劳动纠纷的官司时是可以请律师来为自己代理的,一般情况律师费用都会由委托方来进行承担,但如果涉及到一些报酬的情况之下是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这笔费用的,前提是必须要符合条件,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可以多咨询一下,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利益不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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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交易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日常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财政、价格、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房管、民政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社会需求,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所确定的建设总量应当控制在当年住宅建设总量的30%以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从政府储备土地中优先供应。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采取项目法人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严格控制套型面积,小套型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中套型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住房状况、家庭人口及市场供求等因素可适当调整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土地划拨手续前持下列材料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筑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户型比例及商业网点用房建筑面积的核准手续: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项目建设计划文件;
(四)银行出具的资本金证明;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及标准层、非标准层平面图;
(七)廉租住房、商业网点用房、物业管理用房比例。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审核意见。该审核意见作为办理土地划拨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依据之一。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按照建筑总面积4‰的标准配套建设物业管理用房;配套建设商业网点的,商业网点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建筑总面积的8%,并按照商业用地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配套建设的其他用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
第四十九条企业集资建房、驻郑部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县(市)、上街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自2016年4月15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5年9月26日发布的《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据悉,2016年9月7日,郑州市政府出台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郑政【2016】91号)(一下简称“《通知》”),并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通知》的出台,最大的亮点就是在现有的政策基础上,通过加强交易环节的管理、建立政府回购制度、完善监管机制,进一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经济适用住房监管和退出机制,这对堵塞政策管理漏洞,杜绝经济适用住房寻租和不当获利行为,并使之实现良性循环。《通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为有限产权。购房人可以在缴纳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以下简称差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购买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买满5年上市交易的,购房人应当缴纳差价款。而上市交易也要根据不同时期的政策规定,实施差别化的上市交易管理。2016年4月15日之后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按照原购房价格的30%缴纳差价款;2005年12月1日至2016年4月15日期间的经济适用房,按照原购房价格的20%缴纳差价款;2005年12月1日之前的经济适用房,按照原购房价格的10%缴纳差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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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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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社会需求,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所确定的建设总量应当控制在当年住宅建设总量的30%以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从政府储备土地中优先供应。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采取项目法人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严格控制套型面积,小套型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中套型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住房状况、家庭人口及市场供求等因素可适当调整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土地划拨手续前持下列材料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筑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户型比例及商业网点用房建筑面积的核准手续: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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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银行出具的资本金证明;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及标准层、非标准层平面图;
(七)廉租住房、商业网点用房、物业管理用房比例。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审核意见。该审核意见作为办理土地划拨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依据之一。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按照建筑总面积4‰的标准配套建设物业管理用房;配套建设商业网点的,商业网点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建筑总面积的8%,并按照商业用地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配套建设的其他用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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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由谁举证,产品侵权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一、产品责任纠纷由谁举证
司法实践中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的分配是:
1、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受害人举证的事项包括受到的伤害、产品缺陷存在、使用了缺陷产品、伤害是使用缺陷产品造成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
2、生产者的举证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产品责任纠纷生产者应当对免责事项负有举证责任。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但不是绝对责任。生产者的责任是否免除还要看其他法律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者不承担产品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1)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上不存在的;
(3)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3、销售者的免责举证责任
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因此,其只要举证产品缺陷是:
(1)产品自身存在的,而非其过错造成的;
(2)产品的生产者是谁是明确的,销售者的免责举证就可以完成。
二、产品侵权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失的危险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评断产品缺陷是否为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的,应当以当时整个社会所具有的科学技术水平来认定,而不能以产品生产者自身所掌握的科学技术水平来认定。
另外,在司法实践特别是汽车产品责任纠纷中,生产者通常希望通过鉴定机构的鉴定或者技术分析来证明缺陷是不存在的,或者损害的发生不是有缺陷引起的。生产者的这种方式给受害人带来了一定的压力,但如果详细分析这些鉴定报告的结论、鉴定的方式的都是存在重大缺陷的。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司法鉴定的鉴定费仍然是按照,谁提出,谁预先缴纳的原则!因此,最终的鉴定费用的承担还是与鉴定结果相关系的。按照我国司法鉴定规则的规定,经过鉴定,属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医疗损害结果、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按照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比例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谁提出做司法鉴定的谁应当预先缴纳鉴定费用,如果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由医疗机构承担法律则比例的鉴定费用,将退还部分或者全部的患者及其家属的预缴费用。如果经过鉴定医疗机构没有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的,谁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谁负责承担鉴定费用。如果是医疗机构提出的申请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由患者及其家属提出的申请的,由患者及其家属承担。如果是在诉讼中,法庭申请委托的,通常是双方当事人各预交一半。
2、鉴定费用的减免
在我国的双方鉴定规则中没有具体规定,鉴定费减免的情况。但是,我国各个地方都有出台,减免交纳鉴定费的辅助性法规,对符合法律援助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凭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通知,或人民提供司法救助的通知,或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作出的应予法律援助的通知,司法鉴定机构予以减半或免收鉴定费。因此,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因为,经济困难无法交纳鉴定费的,可以查看本地方的司法局的相关规定,积极申请法律援助,争取减免鉴定费用。
3、收费标准的确定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统
一,因此,我国的相关法规也规定了司法鉴定费用本地化的原则,也就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鉴定费用的收费标准。
司法鉴定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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