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员工入职是否需要签保密协议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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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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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新员工入职是否需要签保密协议,员工无意间泄露了公司秘密需要承担责任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新员工入职是否需要签保密协议

一、新员工入职是否需要签保密协议

新员工入职是否要签订保密协议,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员工负有保密协议的,可以在劳动合同是约定保密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员工无意间泄露了公司秘密需要承担责任吗

为避免泄露商业秘密,首先就要知道什么样得才叫商业秘密,实际中的商业秘密具有下面的特点:

1、没有对社会公众公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所以公司里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

2、别人可以今后掌握商业秘密可以让一家公司现在独有,但只要今后其他人自己掌握了,也就是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那么就不能说对方侵犯了商业秘密,他们其实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

3、有竞争能得利益公司掌握着的商业秘密能够使公司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没确定的保护期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等,法律上没有确定的保护期,如果拥有技术秘密的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就会延续很长时间。

通常上,公司都会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跟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因此,只要公司员工违反约定将商业秘密外泄,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就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所以新员工要不要签订保密协议,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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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大四毕业生,快要出去找工作了,我想咨询一下新员工入职保密协议怎么写,麻烦专业人士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入职时,一些企业员工要与企业签订保密协议,以保障公司的信息等不被泄露。那么签订保密协议合法吗?本文就将入职时签订保密协议合不合法这方面的内容进行整理,希望能够给您一个满意的答复,现将整理的内容阐述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签订竞业协议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首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可以约定竞业禁止条款的,并受法律的保护。
但是,竞业禁止不能是终身的,而是有期限的。而且,保密期间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因为禁业而使劳动者遭受一定的损失补偿。(补偿费用由双方约定)
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禁止员工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就职于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同时向其支付补偿金的协议。
竞业禁止的补偿数额和竞业禁止的期限问题是劳动合同立法中非常主要的两个问题。
一些专家认为补偿金应当是事后支付,因为实践中,一些劳动者不承认其在工资中领取的补偿属于竞业禁止补偿,认为只是正常的工资支付。而在落实赔偿时,不仅仅是跳槽的劳动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新的用人单位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竞业禁止的期限问题上,要将补偿数额和禁止的年限挂起钩来,规定每约定一年的竞业禁止期限,就支付劳动者一年的补偿。若不采取这种机制的话,就应当规定上限。
竞业禁止是否应限制在一定的行业?围绕这一问题的争论尚未得出统一的结论。据了解,目前倾向性的意见是,只有涉及商业秘密时才可以约定竞业禁止。
最后,由于我国劳动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现在法学界还在争议,没有定论,只能依照法理进行规范。
如:如果订立该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是被迫签订该条款的,如果劳动者可以举证胁迫的存在,那么该条款是可撤销的。(由被胁迫方行使撤销权,属于形成权,未撤销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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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新员工入职保密协议怎么写的解答,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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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写保密协议的时候遇到了问题,想问一下大家啊员工入职保密协议范本是怎样的呢?谢谢你的回答。
[律师回复]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 甲方已聘用乙方为甲方员工,乙方在工作中将获知甲方大量的商业信息秘密。为了维护甲方的商业利益,并明确乙方作为甲方员工所负有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在遵循诚实、信用和自愿的原则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商业信息秘密的内容
(一)乙方须予以保密的“商业信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战略规划、经营方针、投资计划、业务拓展和营销方案、经营管理方案、考核和奖励办法等;
2、甲方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资金及融资状况、债务和担保情况、以及甲方订立重大合同等可能对甲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3、甲方经营管理报告、各项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和标有密级的文件;
4、甲方客户清单、客户资料以及甲方与客户的合作方式、定价政策、交易价格、合作协议等;
5、甲方招标和投标的标底和标书内容、甲方采购中的货源情报等;
6、甲方信息系统软硬件配置、甲方信息系统安全策略等资料信息
7、根据国家《保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应当予以保密的资料信息;
8、被《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列为公司重大事件的有关资料信息;
9、甲方内部规章制度规定不得泄露的资料信息;
10、泄露后可能导致甲方本身、甲方股东单位、甲方合作伙伴、甲方客户、甲方其他员工等一方或多方利益损失的其他资料信息。
(二)本协议所指的“商业信息秘密”的资料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字资料、图片资料、视听资料、 电子文档资料以及其他信息载体或秘密资料存在的任何形式。 第二条 乙方的保密义务
(一)乙方应将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之信息视为商业信息秘密,不得向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除非该 信息的披露是依法律要求必须向监管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披露。但该披露必须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且只能在授权的范围内披露。
(二)乙方只能将其掌握的甲方的商业信息秘密用于甲方许可的事由,或者用于完成甲方的工作,乙方不 得将上述商业信息秘密用于其他方面。乙方或者第三方对于甲方的商业信息秘密的任何修改、打印、复制均需得到甲方的书面授权。
(三)出于工作需要,乙方在甲方内部更换岗位时,乙方应在工作交接时交出其掌握的与新工作无关的所 有商业信息秘密资料。
(四)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离职时所有由乙方所作或保管的有关甲方商业信息秘密的笔记、备忘录 及任何形式档案、文件等均需即时交予甲方,并由甲方签收。
(五)在日常工作中,乙方应将涉及甲方商业信息秘密的资料与其他一般性资料、物品分别存放,并保证 将涉及甲方商业信息秘密的资料置于安全处所,以防止非相关人员接触,并确保该资料不被泄露。
(六)乙方在完成工作后,对于废弃不用的商业信息秘密资料应作如下处理:文件、图纸等应及时销毁; 磁盘、视听资料或其他不易销毁的实物应当及时交还甲方,由甲方统一处理。
2
(七)乙方在遗失甲方的商业信息秘密资料时,应及时向甲方汇报,以便甲方能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减小 因商业信息秘密泄露而可能造成损害的程度。若甲方商业信息秘密泄露是乙方故意造成,甲方将依本协议第七条的规定追溯既往。
(八)乙方不得利用其从甲方掌握的商业信息秘密在其他从事与本公司相近业务的企业兼职工作或提供服 务,或协助第三方与甲方所从事的业务进行竞争,但甲方认可的情况除外。 第三条 保密期限 本协议所述商业信息秘密的保密期限不受甲、乙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限制。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期间,乙方需保守自己知悉的甲方商业信息秘密。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乙方仍应继续保守秘密,直到上述商业信息秘密成为公知信息。 第四条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乙方在充分了解所从事工作会接触甲方有关商业信息秘密且任何泄密行为将造成甲方重大利益伤害的基础上,做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一)乙方对在服务过程中获悉的甲方的商业信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保证不因乙方的故意或过失使他人 获得、使用这些信息;
(二)除甲方正式的书面指示外,任何口头或非正式的书面指示均不构成乙方向任何第三方告知或提供与 甲方商业信息秘密有关之资料的抗辩理由;
(三)除工作上确有必要外,乙方保证不出于故意了解、掌握非本人工作所涉及的商业信息秘密和商业技 术秘密,更不得出于故意获取有关的资料;
(四)乙方保证在任职期间和离开职务后(含调岗、调职、离职、停职等),不私自复印或保留和甲方商 业信息秘密有关之任何资料,亦不得将知悉的内容泄露给其他任何第三方,或协助第三方获悉相关资料的内容;
(五)乙方保证在职期间,不利用其在工作中了解的甲方的商业信息秘密为自己或第三方提供从事与其工 作相同或类似的工作或研究,以获得不正当的利益或造成甲方的损害;
(六)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使用或帮助他人在甲方的竞争领域内使用该商业信息秘 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内掌握商业信息秘密的职工离开甲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而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予以全额赔偿。甲方并保留进一步追诉乙方 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二)乙方违约的事实并不能结束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乙方在因违约而赔偿甲方损失后,仍需继 续遵守本保密协议。 第六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决。 第七条 本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在签订本协议前已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本协议的效力可溯及到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之时。 第八条 本协议任何部分的修改和无效,不能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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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员工):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将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保密协议,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二、保密义务。对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义务:
三、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甲方盖章和乙方签字之日起开始,至上述商业秘密公开或被公众知悉时止。乙方的保密义务并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免除。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商定,如乙方违反上述各项义务而损害甲方利益,按照以下方法承担违约责任:
五、争议的解决方法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共同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调解。有一方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都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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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3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掌握商业秘密的实际情况,在乙方离职时、或
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竞业限制约定
(终止后
不再支付补偿费)。

八、违约责任

1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保密制度)、第五条(保密责任)、第
六条(兼职限制)规定的,属于“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行为,
甲方有权单方与乙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并且不向乙方支付任何经济
补偿;

2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侵犯甲方商业秘密的,应当对造成甲
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
、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除返还已经收取的竞业限制补偿外,
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拾万元;
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
按实际
损失赔偿;

4
、甲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间接损失(含预期利益)
以及甲方因调查或制止乙方违约或者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例
如差旅费、鉴定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

5
、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并不免除其继续按照本合同承担保密义务
或者竞业限制义务。

九、争议解决

南阳大艾员工保密协议


8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2

前述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理。

十、其它事项

1

乙方确认已经充分了解甲方有关保密的全部程序文件和管理规定,
并自愿遵守执行;

2
、本合同所称“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
系的时间为准。
乙方拒绝领取工资或者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
离职;

3
、本合同第
6
条、第
7
条所称“工作”或“兼职”,均包括但不限
于担任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
还包括提供其他形式的服务(含有偿或无偿);

4
、本合同第
7
条所称“产品”或者“业务”,包括甲方营业执照列
明范围以及甲方实际或计划经营的产品或者业务;

5
、本合同是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内容如与劳动合
同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6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南阳大艾员工保密协议


9
7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
文件等,均可以当面交付或以《劳动合同书》列明的通讯地址履行送
达义务;一方如果迁址或变更电话,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按前述
地址的寄送无论对方拒收,
或因地址不详等原因被退回的,
均视为合
法有效的送达;

8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南阳大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乙方(签字捺手印):

法定代表人:阚龙泉住址: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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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新员工入职协议模板
甲方(公司名称):乙方(个人姓名):身份证号:根据国家劳动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招聘管理办法,甲方招聘乙方为试用员工,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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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保密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负有保密义务的当事人违反协议约定,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将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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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保密信息范围用人单位在约定保密内容时,务必把需要保密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期限等明确下来,最好通过列举的方式列明所有需要保密内容,否则很容易因约定不明引发诉讼纠纷。不同的企业和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保密范围、内容也有所变化,用人单位应及时修改保密协议内容。
(2)明确保密主体商业秘密的保密主体一般仅限于涉密岗位的劳动者,对于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要求其不得披露、赠与、转让、销毁或者协助第三人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除上述涉密岗位以外,不必然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秘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承担保密责任。此外,那些掌握了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家属、朋友,对保守商业秘密也应该负有同等义务。
(3)约定保密期限保密协议中应明确约定保密期限,虽然法律规定劳动者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但由于商业秘密存在过期、被公开或被淘汰的情况,因此最好还是约定保密义务的起止时间,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4)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保密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如何使用商业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职务成果的归属、涉密文件的保存与销毁方式等内容,有特殊条款的还应以列举方式进行约定。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保密协议中不得直接设定违约金,若约定违约金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但这并不意味着保密协议中不可约定违约责任,保密协议中可约定违反保密义务的赔偿内容以及计算赔偿数额的方式。
(5)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虽然竞业限制条款可约可不约,但不可否认竞业限制条款是商业秘密有力的。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明确约定竞业限制的期限和义务、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以及条款解除的条件,否则稍有不慎,企业就有可能陷入支付高额经济补偿金的危险。
(6)确定纠纷管辖机构保密协议中可以约定争议解决机构,但争议解决机构必须确定、唯一,不能既约定选择仲裁机构又约定选择,不能既约定选择
地又约定选择
地的仲裁机构或,否则该条款无效。
刚开始工作了两年,很多东西都不太懂,现在想要跳槽,但是之前和公司签过保密协议,如果去了相同经营项目的公司,会不会有所限制?离职后保密协议还有效吗?
[律师回复] 你问的离职后保密协议还有效吗,这个在法律条款中有明确规定离职后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三个月的,劳动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协议。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秘密事项,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实行不超过两年的禁业限制期。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并要求用人单位按已经履行禁业限制时间支付经济补偿。
附:《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法释〔2013〕4号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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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员工入职协议书是怎样的
新员工入职协议书:甲方 地址 乙方:身份证号码:地址 为规范公司管理,确保劳动纪律和管理程序运作实施,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如下条款,由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聘任乙方为部。您的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始,至年日止。试用期基本工资为元。转正后,基本工资为元,其他补贴元,合计元/月,并按基本工资数为员工缴交五险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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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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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员工入职协议有法律效力么?
员工办理入职手续的时候,可能会签署一份入职协议,其并不是劳动合同,只是在未签劳动合同之前的一个简易合同。只要经过双方签字盖章,新员工入职协议有法律效力。签署协议后,员工还应该要求企业尽快的签署正式劳动合同,这样后期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处理起来才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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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公司员工保密协议模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协商就甲方公司薪酬体系保密事项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一、涉及甲方的公司薪酬体系文件属于甲方公司的商业机密,乙方受聘于甲方公司任职服务期间工资实行保密制,甲乙双方应共同承担保密义务,负有保密责任。
二、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公司规定的任何成文或着不成文的保密文件、规章、制度等,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公司的任何机密泄露给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人。知悉公司机密泄露情况者,应及时向甲方人事部负责人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
三、乙方不得在私人交往或通信中泄露公司机密,不得在公共场合谈论公司机密,不得通过其他方式向第三方传递公司机密信息。
四、乙方不得与公司人事部门以外的第三方讨论、传播、散布、比对薪资。
五、无论乙方以何种形式离职或被甲方辞退,双方解除或后,乙方仍然不得向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公司就职人员及其有关亲朋好友披露自己曾在公司就职的公司机密文件内容及工作待遇情况。
六、违约责任约定:
1、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约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元,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追究该违约责任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等。
2、在期限内,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有关法律规定,甲方按乙方自动离职处理,或者视情况给予降薪、降职甚至作出开除的处分决定。
五、争议解决办法: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甲方所在地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提讼。
六、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有效期限同甲、乙双方《劳动合同》一致。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日期:日期:
广告公司员工保密协议
[律师回复] 对于广告公司员工保密协议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员工违反保密协议,公司可以依据相关协议追究违约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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