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国有土地时房子拆迁补偿款给谁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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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征收国有土地时房子拆迁补偿款给被征收人,即房屋产权人。而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征地主管部门可能还需要支付其他的补偿金,类似于临时搬迁费,停产损失补偿等。房屋拆迁之前,征地单位必须先支付补偿金。
征收国有土地时房子拆迁补偿款给谁

一、征收国有土地时房子拆迁补偿款给谁?

房屋拆迁补偿款归房屋产权人,房屋拆迁涉及的补偿项目非常多,不能一概而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房子拆迁补偿款的计算依据是怎样的?

1、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3、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三、房子拆迁补偿款的分配流程有哪些?

1、发布征地告知书。

2、发布征地公告。

3、补偿登记。

4、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公布补偿安置方案。

6、审批通过补偿安置方案。

7、依法支付补偿款。

8、被拆迁人履行搬迁义务。

四、家庭成员对房屋拆迁补偿款分割纠纷可以起诉吗?

家庭成员对房屋拆迁补偿款分割纠纷可以起诉,满足以下条件法院就会立案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在征收国有土地时地上建筑物是民事主体的合法财产,国家有关部门不可以无偿征收,所以房子拆迁补偿款给房屋所有权,特别要注意,房屋拆迁补偿款不是支付给全体家庭成员的,所以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其他家庭成员不能强行要求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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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纠纷怎么解决、民事纠纷解决途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如何解决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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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纠纷主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自力救济包括:自决和和解。
自决是指纠纷主题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是对方服从。
和解是指双方互相妥协和让步。
两者共同点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需第三方的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的制约。
2、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
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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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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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6 14:15:08
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建规字〔2015〕1号

各区政府,市各相关部门:
  现将《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安置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6月15日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人权益,依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南京市住房保障体系转型实施意见的通知》、《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安置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征收安置房既可以在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后申购,也可以作为产权调换房源用于产权调换。
  第三条 申购征收安置房的,不得再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再申购征收安置房。
  第四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且在本市无其他产权住房,也未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房,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
  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套型以中小户型为主,供应给住房困难家庭的套型按人口分配,其中1人户45㎡左右,2人户55㎡左右,3人户65㎡左右,4人及以上户不超过90㎡。
  第五条 申购共有产权保障房的被征收人,应提供下列材料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
  
(一)签订的征收货币补偿协议;
  
(二)房产证、公房租赁证等家庭住房状况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家庭成员婚姻状况材料;
  
(五)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征收实施单位受理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后,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初审、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第七条 经审核通过的申购共有产权保障房的被征收人,应与政府委托部门或机构签订购房合同。
  第八条 被征收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5〕12号)中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 征收项目使用征收安置房的,征收补偿方案中应明确征收安置房的地点、套型、价格或价格确定方式等事项。
  该项目的征收安置房源信息应统一纳入征收信息系统房源信息库,可作为产权调换房源证明。征收安置房已被申购的,应及时录入征收信息系统纳入管理。
  第十条 申购征收安置房的被征收人,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签约搬迁的先后顺序,组织被征收人选购征收安置房。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选择征收安置房,并与区房屋征收部门或政府委托机构签订征收安置房购买协议,明确征收安置房的地点、套型、价格、过渡期限、超期过渡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
  在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未选择征收安置房的,征收安置房源可作为其它征收项目或其它性质房源使用。
  第十一条 购买征收安置房的征收补偿资金实行封闭运作的,在被征收人签订安置房购买协议后,可将其征收补偿资金直接划入征收安置房建设单位作为建设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封闭资金为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总额部分,不包括装饰装修价值及其它补助、补贴费用。
  征收安置房交付后,封闭资金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结算差价。
  第十三条 封闭资金利息的计息期以交房之日或法院司法强制执行之日为起始日,以征收安置房交付之日为终止日。对封闭资金利息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征收安置房尚未建成的,可根据征收安置房的规划条件等评估要素,对征收安置房评估确定销售价格。
  第十五条 各区政府根据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和项目情况,提出征收安置房地块选址意见,报市有关部门办理征收安置房建设前期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征收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合同中应明确征收安置房建设后的交付价格,其中安置房建设管理费用、利润率执行国家、省、市保障房建设标准。
  第十七条 征收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具有承担相应规模的房地产开发资质,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建设周期以及房屋竣工交付日期等相关事宜组织建设。
  第十八条 征收安置房建成后,由开发建设单位交付给所在区政府。
  第十九条 征收安置房项目中,征收安置房销售价格与交付价格之间的差价部分,应专项用于征收安置房建设,由征收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监管。
  第二十条 区政府应与开发建设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做好征收安置房成本核定、价格结算等工作,实行全程跟踪审计。
  第二十一条 根据住房保障需求,征收安置房可以调剂为共有产权保障房、公共租赁住房使用。需调剂使用的,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需变更为同户籍内共同使用人购买征收安置房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征收安置房购买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实施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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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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