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降工资违反劳动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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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故降薪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公司经营不善确实要进行降薪的,需要与员工协商达成一致,且要采用书面形式。
单位降工资违反劳动法吗

一、单位降工资违反劳动法

无故降薪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公司经营不善确实要进行降薪的,需要与员工协商达成一致,且要采用书面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被无故降薪的,劳动者可以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理由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劳动单位根据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不予支付,劳动者可以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

二、被迫辞职,有经济补偿吗?

正常情况下,员工提出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但是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即使员工主动辞职,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这种辞职通俗的说法叫“被迫辞职”,法律上的规定是指因为用人单位存在一些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的权益的,劳动者可以据此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共规定有六种情形,劳动者可以“被迫辞职”,这六种情形分别是:

1、单位不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主要是指劳动环境不好或者存在重大隐患,易发生工伤事故,对劳动者的人身安全是重大威胁。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有义务及时支付包括加班费在内的全部工资,未及时足额支付,是对劳动者权益的重大侵害。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缴纳或不依法缴纳社保,均是违法行为。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管理权,但也不能任意的进行经济处罚。例如,请假一天,扣三天工资;迟到一次罚款1000元,单位无经济处罚权。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主要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如果有这三种情形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6、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这一项是个兜底的法律条款,将来的其它的法律、法规如果有规定劳动者可以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可以直接适用这一项。

用人单位如果有上述六种违法行为之一的,劳动者可以据此为由被迫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并且无须提前三天或三十天通知,只要通知到用人单位就可以。

如果公司采取降薪的方式来恶意逼迫员工辞职的,那么员工在辞职时,可以要求获得经济补偿金。要是公司采取合理的方式对员工进行降薪处理,而员工不接受而辞职的,一般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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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在休产假期间被单位降职是否违反劳动法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降职恐怕谈不上违反劳动法。如果降薪则肯定是违反了。  
一、调岗降职是单位的内部管理,这完全可以的。但产假期间不得降低待遇。  公司在员工产假期间,将其职位提供给其他员工,如果调岗并降薪,则视为违反《女职工劳动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是不得因为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  
二、变相降薪较普遍,选择依的,多是赢了官司却丢了“饭碗。  最好与单位好好沟通,双方最好能约定:产假后一定时期对工作不做大调整,缓冲期后作出相应评估,以决定工作岗位是否调整。  
三、劳动者主动辞职单位可不支付补偿金  
1、如果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支付违约金  提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可订立协议并合法有效。杨先生在服务期内辞职,违反了双方有关服务期的约定,应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劳动者主动辞职,拿不到补偿金  提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及赔偿金的几种情形中,劳动者提出辞职不属于此条规定的情形。  按照相关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6条第47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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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三胎、单位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为理由可以对当事人处理罚款吗?
[律师回复] 用人单位对孕期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女职工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李女士虽有孕在身,但擅自离岗多日属于严重违规行为,用人单位即以严重违反单位规定为由解除与之签订的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现行法律对于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了充分保护,单位不得以怀孕为由针对其进行单方面解约及经济性裁员。但对用人单位不能因怀孕而解除与女员工间的劳动合同不能作狭义理解,处于“三期”的女职工也应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严重违反单位管理规定的,单位仍可单方解除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条,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条,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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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职降薪违反劳动法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降职降薪违反劳动法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1、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明确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事项,而对于劳动合同约定事项的变更,需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
2、企业单方面变更工作岗位,且降低劳动报酬的,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视同变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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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降低工资是否违法
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既然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每月工资金额,只要劳动者履行了劳动义务,该公司必须按劳动合同履行支付全部工资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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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表妹在浙江省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现在有了合同的纠纷,单位违反合同向谁投诉??
[律师回复] 甲方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乙方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需要准备的材料及程序:
  
一、受理事项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应提交的材料
  
(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一式两份,内容包括: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联系电话。
  
2、用人单位的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3、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5、致送单位名称。
  
(二)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同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劳动关系相关证明;其它证明材料。
  
3、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代理人系公民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受理和仲裁程序
  
(一)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二)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四)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五)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六)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将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七)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仲裁庭做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经审查后,认为其撤回申请成立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准予撤回申请决定书》;但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不影响反申请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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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有权单方降工资吗?
单方降低工资实际上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一种严重违法、违约的行为。依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见,故用人单位不能无故单方降低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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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单位违反法律如何处罚
[律师回复] 法律分析:
1、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3、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4、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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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工作12年,因违反单位的制度,被单位开除了,能得到补偿金吗
[律师回复]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说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必须民主协商确定,还应向劳动者公示。龙华劳动争议律师认为,如果未经公示一般不能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依据
(2)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不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规章制度要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必须内容合法,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可能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一律无效,即便劳动者行为违反了这些条款,用人单位也不得依据这些无效条款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例如,用人单位在其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一旦结婚或生育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因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无权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该条款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3)对劳动者行为的认定,劳动合同约定达不到解除标准,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达到解除条件时,应以劳动合同约定作为判断是否达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标准。
对此,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要注意的是,劳动者要主张优先适用合同约定,其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应在规章制度颁布后。这说明双方已作了例外约定,以替代原有规章制度的规定。但如果劳动合同签订于规章制度颁布之前时,就不能简单适用劳动合同约定优先。因为用人单位后出台的规章制度从制定程序到规定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一般就对已在职劳动者产生约束力。
此时,如果蒡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实施了某种违纪行为,在该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纪上,即便该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劳动者之前签订劳动合同所约定内容评判标准不一致,律师认为,一般也不能仅以劳动合同优先为由,认为该行为不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除了规章制度本身合法性要求之外,人民法院在具体审理相关劳动争议案件时,如果劳资双方对违纪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产生分歧,还可在个案中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劳动者实施违纪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
(2)劳动者实施违纪行为的重复频率
(3)劳动者违纪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大小。
最高人民法院倾向性意见:
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不能单纯依据规章制度对该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的认定,而应综合考虑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规定内容是否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司法解释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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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面降薪违反劳动法吗
无故降薪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公司经营不善确实要进行降薪的,需要与员工协商达成一致,且要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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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您好,请问公司单方面降低过节费是否违反劳动法呢
[律师回复]
一、经双方协商可以降薪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予以变更,变更后的内容需要通过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这当然也就包括劳动报酬的约定。
二、特定情形可单方降薪
除了双方协商变更之外,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资的权利。单方变更主要通过以下途径来实现:
1、劳动者由于不能胜任工作而被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
这一条是基于“以岗位调整合法为前提,岗变薪变”的原则。此处的“不胜任工作”包括身体原因和工作能力原因两个方面。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上述条件下可以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当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其它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调整工作岗位后工资也可相应调整。
2、劳动者由于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定,依据规章制度给予降职降薪处罚的。
这条首先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存在明确及合法的规章制度,并明确列举按照降职降薪处理的具体情形。规章制度的制定要符合法定程序,还应对劳动者进行解释说明和公示。在依据规章制度处罚员工时,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违纪行为。
3、采取结构性浮动工资,在约定范围内进行调整。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构成由固定工资和浮动工资组成。固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位工资、技能工资等 浮动工资包括:绩效工资、奖金、提成等。
既然是浮动工资,在劳动合同约定范围内就可以进行调整。
4、其它情况的单方变更。
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支持用人单位和劳动合同中特别约定用人单位单方调岗调薪权,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岗位的,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的,调岗调薪无效,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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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劳动者一般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活动而获得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劳动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从事相关劳动活动并获取相关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在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后,其身体健康、劳动技能等各方面都有下降,发生劳动风险的机会则有上升,已不适合继续从事劳动,故在达到一定年龄后就应该强制退休。在强制退休之后,为保护退休人员的利益使其生活有保障,国家建有离退休制度,可领取养老保险金。就法定退休年龄各国规定不一,有的国家(如)没有退休制度,只要劳动者身体健康许可,均可以继续工作。我国由法律直接规定退休年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该规定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更改或违反。 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劳动者年老后劳动能力下降,虽然法律承认劳动者退休后仍能够发挥余热,但其已不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从社会保险关系上看也是如此,员工退休后即无须继续缴纳社保,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般而言,社保机构不接受一个退休员工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当然,我们国家有些地区允许购买工伤保险)。 因此,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成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规调整,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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