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修路占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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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安徽修路占地补偿标准是按照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来进行确定,不管是在哪个地方,因为土地原来的产值和原来的用途都是不一样的,所以根本就没有办法给出一个统一的数字。
安徽修路占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一、安徽修路占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1、征用农村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照该土地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来计算;

2、征用农村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照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来计算;

3、征用农村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及其它有收益的非耕地,按照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来计算;

4、征用农村宅基地按照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来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外再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农村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修路占地的一律视为土地征收,如果是政府组织进行的修路建设,应当由当地的政府向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进行申请,批复后,再进行征地登记和征地赔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农村私人修路占地的,那么应当由征地方与被征地方进行私下协商。

二、农村修路占地补偿方式是什么?

1、按年补偿。农户按年领取补贴款,每年每亩800元,一直补贴到二轮土地承包结束为止。

2、一次性补偿。一次性补偿以“谁的耕地被占、补偿就给谁”的原则,一次全部发给农户。

3、享受红利补偿。补贴款将投入当地旅游开发、农业生态项目等,村民以持股的方式入股享受分红补贴。

三、征收土地补偿的原则是什么

间接补偿原则

间接补偿原则:这种原则的主要原因征收土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不是开发商向农民买地。所以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征地补偿款是由国家对失地农民和集体记进行补偿,而不是开发商或者用地单位进行。

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国家对农民的征地补偿是按照年产值等标准进行的,一般控制在几万元以内,很多国家重点工程由于其政策和法律上照顾可能会更低,但是在出让国有土地的时候每亩地的出让价可能会达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以前农民朋友在咨询中反映了这一问题,据此认为村干部、地方领导截留补偿款是由于对法律的不理解。

保障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原则

保障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原则:由于土地是农民维持生活和进行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故为防止农民在失去土地后基本生活水平下降故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在按照第四七条第二款不能满足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应当提高补偿,批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但是其提高的标准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三十倍。也就是说土地年平均产值的三十倍就是征收土地补偿的最高标准,若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为1500元,则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得最高补偿标准为45000元。除此之外还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

安徽修路占地补偿标准是多少,文章当中已经给出了非常明确的解答,目前如果要征收土地的话,土地原来的用途和原来的产值,然后确定补偿的标准。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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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3、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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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征收耕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①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②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以上便是“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希望“山东天诚国土规划设计院”的解答能够给您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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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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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仓储、办公、生产或公益性用房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经双方协商一致,选择不同性质房屋置换的,采取双向评估办法结算差价。
(四)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为住宅,现实际经营的房屋(住改非),按照房屋产权证记载的性质予以补偿安置。但2013年12月31日前已有工商、税务等有效证件,且能提供最近连续两年以上纳税证明、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沿街一层房屋,征收人在按原房屋用途给予补偿安置的基础上,另按实际营业面积一次性补助1200元/㎡,经营证照不全的减半执行。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房屋,其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参照商业房屋补偿标准执行。
(五)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依据有效权属证明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现场认定记载为准,并张榜公布。经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装潢、树木补偿标准按照《舒城县2015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补偿补助费标准》(舒建〔2015〕26号)执行。
(七)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六、过渡方式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为12个月,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过渡期为6个月。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一律采取自行过渡方式临时安置,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选择现房安置的,支付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期房安置的过渡期为24个月,若提前交房或超出规定期限交房的,按实际过渡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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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按照《舒城县2015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补偿补助费标准》(舒建〔2015〕26号)执行。七、奖励
(一)凡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腾空房屋、交出相关证件并经验收合格,签订协议的住宅、商业用房被征收人,可以享受下列优惠:对于经合法性确认的房屋与安置房建筑面积等面积部分,可采取找补优惠结构差的形式结算(见附表);公摊面积结算比例为12%,不足12%的据实结算,超出12%的公摊面积由征收人承担,公摊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测绘为准(仅限高层、小高层)。安置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部分的补偿价格按评估市场价比除优惠结构差结算;安置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的,按以下方式结算:

1)被征收人住宅房接近户型选房的(被动增大安置面积),安置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10㎡以内(含10㎡)部分,按县安置房管理部门核定的成本价结算;10㎡以上至20㎡(含20㎡)以内的部分,按安置房优惠价结算;20㎡以外的部分,按安置房评估市场价结算。

2)如因改善住宅居住环境需求,主动跨户型选安置房的,经被征收人申请,与征收人双方协商一致,安置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10㎡(含10㎡)以内部分,按县安置房管理部门核定的成本价结算;超过10㎡以上部分的,按安置房评估市场价结算。

3)商业用房安置面积超10㎡以内(含10㎡)部分按安置房评估市场价优惠30%结算,超10㎡以上部分按安置房评估市场价结算。不足部分按安置房评估市场价比除优惠结构差结算。

4)安置房评估市场价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成本价、优惠价[(成本价+评估市场价)/2]由县安置房管理部门核定。
(二)凡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腾空房屋、交出相关证件并经验收合格,签订协议的住宅、商业用房被征收人,由征收人按下列标准付给提前签约(搬迁)奖:商业用房,每提前一天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提前签约(搬迁)奖8元/㎡;住宅用房,每提前一天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提前签约(搬迁)奖4元/㎡。提前签约(搬迁)奖设置期限30天。
(三)凡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搬迁并交房的住宅、商业用房被征收人,由征收人按40元/㎡给予履约奖。低于3000元的,按照3000元计算(分户不享受)。八、征收程序(一)宣传发动。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前,房屋征收部门和城关镇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等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县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二)调查登记。县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县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被征收人不予配合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调查登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调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县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复核,并公布复核结果。(三)房屋评估。房屋评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规定执行。
(四)补偿、搬迁、安置。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腾空房屋、注销原房地产权属证书,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一次性结清补偿款。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征收人按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付给被征收人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提前签约(搬迁)奖、履约奖。被征收人凭签订的《房屋搬迁协议书》,腾空房屋,交出房地产等相关证件,经现场验收合格后,领取安置顺序号,凭安置顺序号选择安置房。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屋征收部门在本县主要媒体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被征收人应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支付剩余房款,县房屋安置部门应及时交付安置房屋。已竣工的安置房,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凭安置顺序号选取安置房,结清房款后由县房屋安置部门交付安置房屋。3.被征收人搬迁时,不得破坏已列入补偿范围的房屋结构及门窗等,如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县政府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依照本方案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九、其他(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二)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所有涉及征收补偿的政策规定、补偿结果一律在征收范围类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鼓励举报,查实奖励。对于反映房屋征收补偿问题实名举报且为第一举报人的,经查属实的,按挽回经济损失数额的10%-20%奖励第一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县监察局;县房屋征收办监督组。(四)我县之前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同本方案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找补优惠结构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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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补偿费:是按照土地原用途和面积给予的补偿。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村集体分给本村农户承包的,农民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这一部分的补偿费,应当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是按照地上的附着物即青苗给予的补偿。因为青苗是农民个人财产,所以这一部分的补偿费,应当归承包人所有。
征收宅基地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
《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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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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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调节基准刑,但累计增加的刑罚量不得超过基准刑: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两种情形同时具备的,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职务侵占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等灾害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及募捐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确因治病、学习等生活急需而实施职务侵占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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