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怎样认定防卫过当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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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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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应该怎样认定防卫过当相关的法律规定。
应该怎样认定防卫过当

对于防卫过当,既要分析不法侵害的手段、缓急、参加人数等,又要分析防卫的地点、手段、后果及主体的体力和心理态度。经过对比分析,如果认定防卫强度和不法侵害强度基本相当,那正当防卫不过当,而如果防卫强度明显大于不法侵害强度,这种强度又不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须的,即是悬殊的或是完全多余的,这就应认定为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所保护的法益性质,决定着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从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正当防卫的强度和时间上的缓急。而对于一般轻微的法益遭到的不法侵害,即使防卫行为不能保护,也不能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伤亡。

不法侵害已经着手,形成了侵害的紧迫性,但侵害强度尚未发挥出来,因此无法以侵害强度为标准,只能以侵害的紧迫性为标准,确定是否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防卫过当防卫人在主观上有罪过。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既可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当综合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针对行为人防卫过当的行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于具体怎么量刑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防卫过当的刑事处罚是怎样的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应该怎样认定防卫过当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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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应该怎么区分?
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主要在于是否超过了必要合理的限度,是否已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另外在依据法律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防卫人的实际处境,从案情的实际出发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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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正当防卫是否需要防卫认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正当防卫是否需要防卫认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对正当防卫主观条件的区别认识表现了刑法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对立.如果把正当防卫主观条件视为一条横线,则在其最左端即为完全的客观主义,持防卫意思不要说,认为正当防卫是在紧急不法的情况下实施的,只要从客观上看具有防卫效果即可,偶然防卫不成立犯罪,或充其量成立犯罪未遂而其最右端即为最严格的主观主义,持防卫意思必要说,认为既要有面对不法侵害的防卫认识,又要有运用防卫行为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目的,且自己所实施的反击行为完全是用于防卫在两端的中间状态持防卫认识说,认为不应要求行为人具有防卫目的,只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防卫行为就足够了。简单分类就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而言,存在三种观点即防卫意思不要说、防卫认识说和防卫意思必要说(防卫认识和防卫目的兼备。
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从立法上否定了防卫意思不要说,刑法学理论也大都坚持行为人必须兼备防卫认识和防卫目的,司法实践贯彻的也正是这种观点。
其可以有效的将正当防卫与违法犯罪进行区分,即将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还击行为等排除出正当防卫的认定。
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
(一)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这种不法侵害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针对个人可能是对本人,也可能是对他人可能是侵害人身权利,也可能是侵害财产和其他权利。只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即符合本要件。这就是防卫目的的合法性、正义性。如果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故意激怒对方,引诱别人向自侵袭,尔后借口“防卫”,故意侵害别人,是防卫的挑拨,不是正当防卫。同样,为了保护非法利益而进行的防卫也不是正当防卫,比如盗窃犯为争脏而互殴赌博犯为保护赢得的赌资而打伤行抢者,均不属正当防卫行为。
(二)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不法侵害行为是指违法行为,不仅指犯罪行为,还包括其他违法侵害行为。这就是说对不法侵害行为并非一定要达到犯罪的程序,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否则,就会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当然也不是说不分不法侵害行为的大小轻重,都要实行正当防卫。一般来说,在群众之间发生的轻微不法侵害,能用说服教育、互谅互让等其他办法解决就更好。而对于合法的行为则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三)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四)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即正当防卫不能针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但是如果不法侵害者是数人,对其中任何人均可实行防卫。
(五)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伤害。正当防卫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应受一定限度的制约,即防卫行为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有限。但另一方面,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人没有防备,精神极度紧张,情况又十分危急,一般在实施防卫行为的当时很难立即判明不法侵害的确实意图和危险程度,往往也没有条件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强度来进行防卫。因此,只要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的,都应当视为正当防卫,而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强度可不受限制,具有无限防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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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认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案情]2001年9月8日上午,黄某在市场卖梨时,朱某到其摊位上购买。朱某尝完梨后欲离开不买,黄某即上前向其索要吃梨款,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朱某和同行买菜的A等人与黄某发生缠打。在缠打过程中,黄某两次被打倒在地,后朱某又将黄某打倒在一卖农具的摊位上,黄某随手拿起一把草钩欲继续打斗,被摊主沈某夺下,其又从该摊位上拿起一把镰刀用力横扫,将朱某砍伤。后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作案后,黄某逃离现场并长期隐匿外地,直至2004年12月17日被抓获。[争议]本案在审理中,对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意见一致,但对被告人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形成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减轻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成立正当防卫,但因被害人在起因上有过错,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评析]根据我国刑法
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五个条件:
(1)针对现实不法侵害行为;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3)具有防卫意识;
(4)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5)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认定正当防卫的基本条件。但是,因为现实中“侵害行为”的来源不同、表现不同,所以,特殊情况下的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内容也不同。例如,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行为中原则上不成立正当防卫,但符合特殊条件的,也可能成立正当防卫。本案就是一起相互斗殴中进行防卫的情形。所谓相互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由于斗殴双方具有积极地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与行为,客观上也是侵犯对方权益的行为,故不属于正当防卫;符合构成要件的,成立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这是一般原则。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根据事态的发展,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互殴向“不法侵害”行为转化。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但又不泛指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相互斗殴因是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在正常的互殴中是一种相互侵害。但是,根据我国刑法学理论,在相互斗殴中,如果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行侵害,此时斗殴的性质已经转化为单方不法侵害,被侵害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另外,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此时相互斗殴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后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互殴性质的转化行为,是互殴中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本案中,从被害人这方的情况看,虽然因A等人参与打斗而在斗殴中占有优势,但实施的行为仅为一般性徒手打斗,并未对黄某形成紧迫的威胁;黄某也未求饶或以其他方式放弃抵抗或逃跑,客观上被告人黄某确无明显伤情。第
二,互殴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理解。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使合法权益处于紧迫的被侵害或威胁之中,才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在互殴中,因相互斗殴可能一直持续进行,所以此时不构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只有当互殴行为发生转化且合法权益正遭受严重威胁时,才能认定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并实施正当防卫。本案中,从被告人的情况看,其以镰刀伤人并非是在猝不及防遭遇打击或逃跑后仍遭受侵害的紧急状态下被动应战,也不是在对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而严重威胁其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实施的,而是在徒手打斗处于劣势的情况下仍不放弃殴斗所采取的行为。

三,互殴中“防卫意识”的认定。正当防卫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具有防卫意识时,才可能构成正当防卫。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三次被打倒是客观事实,但仅据此不可认定其以锐器伤人系出于被迫防卫的目的。被告人一直未放弃殴斗,其先拿起草钩要打,被人夺下后又拿镰刀砍击,反映的是他想扭转斗殴劣势的意图,此时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报复伤人而非防御,是主动攻击而非被动的防卫。

四,互殴起因对正当防卫定性不产生影响。互殴中引起事端的行为人并非绝对没有正当防卫权,当引起争执或参与殴斗的一方撤出争执或殴斗,另一方继续加害于已撤出争执或殴斗的一方时,引起事端的一方完全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黄某与朱某等人因不能冷静处理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普通民事纠纷致矛盾升级,发生打斗。双方在主观上均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在客观上亦实施了针对对方的加害行为。虽然被害人朱某在起因上有过错,但现有证据证实双方只是一种互殴行为,并不是单方不法侵害行为。因此,在双方徒手打斗的过程中,被告人先后两次拿起锐器,并…
防卫过当的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如何去认定 防卫过当是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行为,认定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必须认真地分析判断其防卫行为是否具有防卫过当的特征。 1、从不法侵害的强度方面来认定防卫过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一个综合系统指标,既要分析不法侵害的手段、缓急、参加人数等,又要分析防卫的地点、手段、后果及主体的体力和心理态度。如果防卫强度明显大于不法侵害强度,这种强度又不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须的,即是悬殊的或是完全多余的,这就应认定为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 2、从正当防卫的时间性上来认定防卫过当。正当防卫的时间性就是要求正当防卫人认清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如果防卫人不立即采取防卫行为,就会造成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遭到侵害。 3、从正当防卫保护的法益性质来认定防卫过当。这是认定防卫过当最关键的因素和最重要的认定规则。正当防卫所保护的法益性质,决定着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从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正当防卫的强度和时间上的缓急。 定义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避险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他人犯罪,但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何认定防卫过当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如何去认定 防卫过当是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行为,认定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必须认真地分析判断其防卫行为是否具有防卫过当的特征。 1、从不法侵害的强度方面来认定防卫过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一个综合系统指标,既要分析不法侵害的手段、缓急、参加人数等,又要分析防卫的地点、手段、后果及主体的体力和心理态度。如果防卫强度明显大于不法侵害强度,这种强度又不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须的,即是悬殊的或是完全多余的,这就应认定为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 2、从正当防卫的时间性上来认定防卫过当。正当防卫的时间性就是要求正当防卫人认清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如果防卫人不立即采取防卫行为,就会造成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遭到侵害。 3、从正当防卫保护的法益性质来认定防卫过当。这是认定防卫过当最关键的因素和最重要的认定规则。正当防卫所保护的法益性质,决定着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从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正当防卫的强度和时间上的缓急。 定义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避险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他人犯罪,但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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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认定防卫过当?
1、防卫过当的客体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即不法侵害人依法受刑法保护的生命权和健康权。2、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3、防卫过当的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个公民。4、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是防卫人对过当结果持放任或者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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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正当防卫怎么样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正当防卫怎么样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实施防卫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是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如果防卫目的不具有正当性,正当防卫则不能成立,例如聚众斗殴中互相杀伤,由于均有侵害对方的意图,故不存在正当防卫。
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没有不法侵害行为,则无须实施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对受法律保护的国家、公民一切合法权益的违法侵害的行为。行为人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对于合法行为不能实施正当防卫。如执法人员、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搜查、扣押物品,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被拘留、逮捕的人或者第三人不能以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权益受到侵害为借口,实施正当防卫。
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这里所说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有两层含义:一是不法侵害在客观上确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二是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已经停止或者实施终了的。
防卫必须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正当防卫,其目的是要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而不法侵害的行为来自侵害者,因此,要制止不法侵害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损害,不能侵害无关的第三者,包括侵害者的家属。
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根据刑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正当防卫是有限度的,例如对一些并不严重的侵害行为,防卫人应当采取适当的、能够制止不法侵害人的防卫行为。这种行动的强度和后果应以是否是防卫行为所必要的为限度。如果行为人的防卫行为超过了一定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要承担一定的。因此在一般情况下,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公民实行正当防卫必须遵守的限度,超过这一限度防卫行为就由正当变为非法。只有在对一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的情况下,如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绑架等犯罪行为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无须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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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应该怎么界定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具有两方面的特征:一、在客观上表现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二、防卫行为必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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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叫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要件有哪些,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什么叫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要件有哪些,怎样认定
正当防卫属于正当行为中之一种,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刑法理论中违法性阻却事由之
一,我国刑法学界将这类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称作“排除危害性行为”、“排除违法性行为”或者“排除犯罪性行为”。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对于正当防卫防卫概念的正确理解有助于我们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对正当防卫概念的认识和理解应从以下几点把握:
1、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任何公民在面对公共利益、公民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遭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均有权对不法侵害予以必要的损害。正当防卫作为公民的权利,并不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后手段,即使在公民有条件躲避非法侵害或求助于司法机关的情况下,公民仍有权实施正当防卫。换言之,我国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并不仅仅是一种“不得已”的应急措施,而是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做的一种积极手段。
2、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实施的正当、合法行为。它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对社会有益,因而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支持和鼓励。
3、正当防卫除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亡饿不属于超过必要限度外,一般情况下对不法侵害者的损害都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公民在行使正当防卫权时,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不允许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允许滥用防卫权利。
要件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是,公民享有正当防卫权,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任意实施防卫。只有合法的防卫行为才属正当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法律赋予公民的这种权利和手段只有正确行使,才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如行使不当,反而会危害社会,转化成犯罪。因此,对于正当防卫如何界定,笔者在此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1、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所谓不法侵害,是指对法律保护的公私合法权益进行侵害。不法侵害的性质,即包括犯罪行为的侵害,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的侵害,受害人都有对侵害者实行防卫的权利。但是,是否对一切不法侵害行为都应当实施正当防卫。笔者认为,正当防卫中所指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那些侵害性质严重、侵害程度激烈、危险性较大,具有积极进攻性的侵害行为。从犯罪性质的侵害行为来看,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通常是指具有紧迫感的、带有暴力性、破坏性的、能够给客体造成严重损害的那些犯罪。对于一般性的、危害不大的、程度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一般不应用正当防卫的方法来解决,而应用调解或其他方法来解决,以达到化解矛盾之目的。总之,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2、防卫必须是针对实际存在而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这个内容包含两层意思:

一,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上存在的,而不是凭主观想象或主观推测的。如果把实际上不存在的不法侵害凭想象、推测误认为不法侵害存在,错误地实行所谓正当防卫,造成无辜者的损害,这种防卫,在刑法理论上叫做假想防卫。对于因假想防卫而造成的损害责任,应按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处理。即如果属于行为人当时主观上能够预见的,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按过失犯罪论处;如果属于行为人当时不可能预见到的,则按意外事件对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的。正当防卫必须适时进行,也就是说,必须在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实施,尚未结束之前进行。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以前或者结束以后,都不能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如果在上述情况下进行所谓的防卫,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防卫不适时,对于防卫不适时,构成犯罪的,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3、防卫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从防卫的目的看,防卫人实行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在主观上具有正义性,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首要条件,也是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重要根据。防卫如果是出于侵害他人的非正义目的,或出于保护其非法利益或惩罚犯罪的目的,其主观目的与正当防卫的主观目的相违背,不论正当防卫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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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防卫过程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罪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是属于自卫的,是否属于正当防卫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判断,法律有直接规定例外情况。只要不是属于正当防卫的例外情况,就是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前提条件; 第二,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 第三,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防卫人因防卫行为至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即使造成重大损害的,仍为正当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负刑事责任。 这主要是因为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社会及公民的危害性非常严重,而且制止这些犯罪的难度非常大,新刑法特别如此规定,有利于鼓励公民同那些极端犯罪分子作,使广大公民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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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属于正当行为中之一种,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刑法理论中违法性阻却事由之
一,我国刑法学界将这类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称作“排除危害性行为”、“排除违法性行为”或者“排除犯罪性行为”。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对于正当防卫防卫概念的正确理解有助于我们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对正当防卫概念的认识和理解应从以下几点把握:
1、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任何公民在面对公共利益、公民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遭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均有权对不法侵害予以必要的损害。正当防卫作为公民的权利,并不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后手段,即使在公民有条件躲避非法侵害或求助于司法机关的情况下,公民仍有权实施正当防卫。换言之,我国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并不仅仅是一种“不得已”的应急措施,而是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做的一种积极手段。
2、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实施的正当、合法行为。它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对社会有益,因而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支持和鼓励。
3、正当防卫除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亡饿不属于超过必要限度外,一般情况下对不法侵害者的损害都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公民在行使正当防卫权时,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不允许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允许滥用防卫权利。
要件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是,公民享有正当防卫权,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任意实施防卫。只有合法的防卫行为才属正当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法律赋予公民的这种权利和手段只有正确行使,才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如行使不当,反而会危害社会,转化成犯罪。因此,对于正当防卫如何界定,笔者在此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1、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所谓不法侵害,是指对法律保护的公私合法权益进行侵害。不法侵害的性质,即包括犯罪行为的侵害,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的侵害,受害人都有对侵害者实行防卫的权利。但是,是否对一切不法侵害行为都应当实施正当防卫。笔者认为,正当防卫中所指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那些侵害性质严重、侵害程度激烈、危险性较大,具有积极进攻性的侵害行为。从犯罪性质的侵害行为来看,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通常是指具有紧迫感的、带有暴力性、破坏性的、能够给客体造成严重损害的那些犯罪。对于一般性的、危害不大的、程度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一般不应用正当防卫的方法来解决,而应用调解或其他方法来解决,以达到化解矛盾之目的。总之,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2、防卫必须是针对实际存在而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这个内容包含两层意思:

一,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上存在的,而不是凭主观想象或主观推测的。如果把实际上不存在的不法侵害凭想象、推测误认为不法侵害存在,错误地实行所谓正当防卫,造成无辜者的损害,这种防卫,在刑法理论上叫做假想防卫。对于因假想防卫而造成的损害责任,应按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处理。即如果属于行为人当时主观上能够预见的,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按过失犯罪论处;如果属于行为人当时不可能预见到的,则按意外事件对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的。正当防卫必须适时进行,也就是说,必须在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实施,尚未结束之前进行。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以前或者结束以后,都不能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如果在上述情况下进行所谓的防卫,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防卫不适时,对于防卫不适时,构成犯罪的,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3、防卫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从防卫的目的看,防卫人实行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在主观上具有正义性,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首要条件,也是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重要根据。防卫如果是出于侵害他人的非正义目的,或出于保护其非法利益或惩罚犯罪的目的,其主观目的与正当防卫的主观目的相违背,不论正当防卫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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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应该如何处罚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防卫过当应该如何处罚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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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的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如何去认定 防卫过当是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行为,认定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必须认真地分析判断其防卫行为是否具有防卫过当的特征。 1、从不法侵害的强度方面来认定防卫过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一个综合系统指标,既要分析不法侵害的手段、缓急、参加人数等,又要分析防卫的地点、手段、后果及主体的体力和心理态度。如果防卫强度明显大于不法侵害强度,这种强度又不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须的,即是悬殊的或是完全多余的,这就应认定为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 2、从正当防卫的时间性上来认定防卫过当。正当防卫的时间性就是要求正当防卫人认清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如果防卫人不立即采取防卫行为,就会造成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遭到侵害。 3、从正当防卫保护的法益性质来认定防卫过当。这是认定防卫过当最关键的因素和最重要的认定规则。正当防卫所保护的法益性质,决定着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从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正当防卫的强度和时间上的缓急。 定义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避险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他人犯罪,但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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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如何去认定 防卫过当是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行为,认定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必须认真地分析判断其防卫行为是否具有防卫过当的特征。 1、从不法侵害的强度方面来认定防卫过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一个综合系统指标,既要分析不法侵害的手段、缓急、参加人数等,又要分析防卫的地点、手段、后果及主体的体力和心理态度。如果防卫强度明显大于不法侵害强度,这种强度又不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须的,即是悬殊的或是完全多余的,这就应认定为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 2、从正当防卫的时间性上来认定防卫过当。正当防卫的时间性就是要求正当防卫人认清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如果防卫人不立即采取防卫行为,就会造成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遭到侵害。 3、从正当防卫保护的法益性质来认定防卫过当。这是认定防卫过当最关键的因素和最重要的认定规则。正当防卫所保护的法益性质,决定着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从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正当防卫的强度和时间上的缓急。 定义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避险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他人犯罪,但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怎样认定防卫过当的民事责任,防卫过当应当承担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防卫过当造成的损害一般应当减轻民事责任。这是因为:一是如果没有侵害人的不法侵害,就不会有这种防卫过当的结果;二是防卫人在防卫过程中,特别是情况危急的时候,对反击行为的节制及后果的预见是受到限制的,不应当对防卫行为要求过高、过苛。 其次,要分析是否属于故意加害的责任。在防卫过程中故意对不法侵害者采取加害行为的,对其超出必要限度的损害应当负全部赔偿责任。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之所以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因为: (1)从主观上看,防卫人具有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的防卫动机。虽然对于过当行为所造成的重大的危害具有罪过,但和一般犯罪相比,其主观恶性要小得多。 (2)从客观上看,在防卫过当的全部损害结果中,由于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所以这种损害结果实际上可以分解为两部分:一是应有的损害,二是不应有的损害。防卫过当只对其不应有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对全部损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以上就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主观和客观的根据,这一规定是罪刑均衡的基本原则的体现。 【防卫过当案例介绍】 赖某,男,25岁。某日晚,赖某见两男青年正在侮辱他的女朋友,即上前制止,被其中一男青年殴打被迫还手。对打时,便衣警察黄某路过,见状抓住赖的左肩,但未表明公安人员的身份。赖某误以为黄是帮凶,便拔刀刺黄左臂一刀逃走。 问题:对赖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并请说明理由。 分析:赖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理由是: 1、某打击便衣警察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应当负刑事责任。 2、赖某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是故意的。在本案中,赖某对便衣警察是否为侵害人的同伙在认识上有过失,但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却是故意的,而不是过失。 3、赖某没有认识到便衣警察的身份,主观上没有妨害警察执行公务的故意,不能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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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认定防卫过当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应该如何认定防卫过当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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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正当防卫中,正当防卫的责任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案情]2001年9月8日上午,黄某在市场卖梨时,朱某到其摊位上购买。朱某尝完梨后欲离开不买,黄某即上前向其索要吃梨款,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朱某和同行买菜的A等人与黄某发生缠打。在缠打过程中,黄某两次被打倒在地,后朱某又将黄某打倒在一卖农具的摊位上,黄某随手拿起一把草钩欲继续打斗,被摊主沈某夺下,其又从该摊位上拿起一把镰刀用力横扫,将朱某砍伤。后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作案后,黄某逃离现场并长期隐匿外地,直至2004年12月17日被抓获。[争议]本案在审理中,对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意见一致,但对被告人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形成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减轻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成立正当防卫,但因被害人在起因上有过错,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评析]根据我国刑法
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五个条件:
(1)针对现实不法侵害行为;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3)具有防卫意识;
(4)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5)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认定正当防卫的基本条件。但是,因为现实中“侵害行为”的来源不同、表现不同,所以,特殊情况下的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内容也不同。例如,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行为中原则上不成立正当防卫,但符合特殊条件的,也可能成立正当防卫。本案就是一起相互斗殴中进行防卫的情形。所谓相互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由于斗殴双方具有积极地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与行为,客观上也是侵犯对方权益的行为,故不属于正当防卫;符合构成要件的,成立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这是一般原则。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根据事态的发展,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互殴向“不法侵害”行为转化。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但又不泛指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相互斗殴因是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在正常的互殴中是一种相互侵害。但是,根据我国刑法学理论,在相互斗殴中,如果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行侵害,此时斗殴的性质已经转化为单方不法侵害,被侵害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另外,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此时相互斗殴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后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互殴性质的转化行为,是互殴中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本案中,从被害人这方的情况看,虽然因A等人参与打斗而在斗殴中占有优势,但实施的行为仅为一般性徒手打斗,并未对黄某形成紧迫的威胁;黄某也未求饶或以其他方式放弃抵抗或逃跑,客观上被告人黄某确无明显伤情。第
二,互殴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理解。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使合法权益处于紧迫的被侵害或威胁之中,才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在互殴中,因相互斗殴可能一直持续进行,所以此时不构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只有当互殴行为发生转化且合法权益正遭受严重威胁时,才能认定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并实施正当防卫。本案中,从被告人的情况看,其以镰刀伤人并非是在猝不及防遭遇打击或逃跑后仍遭受侵害的紧急状态下被动应战,也不是在对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而严重威胁其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实施的,而是在徒手打斗处于劣势的情况下仍不放弃殴斗所采取的行为。

三,互殴中“防卫意识”的认定。正当防卫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具有防卫意识时,才可能构成正当防卫。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三次被打倒是客观事实,但仅据此不可认定其以锐器伤人系出于被迫防卫的目的。被告人一直未放弃殴斗,其先拿起草钩要打,被人夺下后又拿镰刀砍击,反映的是他想扭转斗殴劣势的意图,此时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报复伤人而非防御,是主动攻击而非被动的防卫。

四,互殴起因对正当防卫定性不产生影响。互殴中引起事端的行为人并非绝对没有正当防卫权,当引起争执或参与殴斗的一方撤出争执或殴斗,另一方继续加害于已撤出争执或殴斗的一方时,引起事端的一方完全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黄某与朱某等人因不能冷静处理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普通民事纠纷致矛盾升级,发生打斗。双方在主观上均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在客观上亦实施了针对对方的加害行为。虽然被害人朱某在起因上有过错,但现有证据证实双方只是一种互殴行为,并不是单方不法侵害行为。因此,在双方徒手打斗的过程中,被告人先后两次拿起锐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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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中,正当防卫的定义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案情]2001年9月8日上午,黄某在市场卖梨时,朱某到其摊位上购买。朱某尝完梨后欲离开不买,黄某即上前向其索要吃梨款,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朱某和同行买菜的A等人与黄某发生缠打。在缠打过程中,黄某两次被打倒在地,后朱某又将黄某打倒在一卖农具的摊位上,黄某随手拿起一把草钩欲继续打斗,被摊主沈某夺下,其又从该摊位上拿起一把镰刀用力横扫,将朱某砍伤。后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作案后,黄某逃离现场并长期隐匿外地,直至2004年12月17日被抓获。[争议]本案在审理中,对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意见一致,但对被告人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形成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减轻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成立正当防卫,但因被害人在起因上有过错,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评析]根据我国刑法
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五个条件:
(1)针对现实不法侵害行为;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3)具有防卫意识;
(4)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5)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认定正当防卫的基本条件。但是,因为现实中“侵害行为”的来源不同、表现不同,所以,特殊情况下的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内容也不同。例如,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行为中原则上不成立正当防卫,但符合特殊条件的,也可能成立正当防卫。本案就是一起相互斗殴中进行防卫的情形。所谓相互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由于斗殴双方具有积极地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与行为,客观上也是侵犯对方权益的行为,故不属于正当防卫;符合构成要件的,成立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这是一般原则。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根据事态的发展,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互殴向“不法侵害”行为转化。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但又不泛指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相互斗殴因是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在正常的互殴中是一种相互侵害。但是,根据我国刑法学理论,在相互斗殴中,如果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行侵害,此时斗殴的性质已经转化为单方不法侵害,被侵害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另外,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此时相互斗殴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后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互殴性质的转化行为,是互殴中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本案中,从被害人这方的情况看,虽然因A等人参与打斗而在斗殴中占有优势,但实施的行为仅为一般性徒手打斗,并未对黄某形成紧迫的威胁;黄某也未求饶或以其他方式放弃抵抗或逃跑,客观上被告人黄某确无明显伤情。第
二,互殴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理解。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使合法权益处于紧迫的被侵害或威胁之中,才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在互殴中,因相互斗殴可能一直持续进行,所以此时不构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只有当互殴行为发生转化且合法权益正遭受严重威胁时,才能认定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并实施正当防卫。本案中,从被告人的情况看,其以镰刀伤人并非是在猝不及防遭遇打击或逃跑后仍遭受侵害的紧急状态下被动应战,也不是在对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而严重威胁其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实施的,而是在徒手打斗处于劣势的情况下仍不放弃殴斗所采取的行为。

三,互殴中“防卫意识”的认定。正当防卫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具有防卫意识时,才可能构成正当防卫。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三次被打倒是客观事实,但仅据此不可认定其以锐器伤人系出于被迫防卫的目的。被告人一直未放弃殴斗,其先拿起草钩要打,被人夺下后又拿镰刀砍击,反映的是他想扭转斗殴劣势的意图,此时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报复伤人而非防御,是主动攻击而非被动的防卫。

四,互殴起因对正当防卫定性不产生影响。互殴中引起事端的行为人并非绝对没有正当防卫权,当引起争执或参与殴斗的一方撤出争执或殴斗,另一方继续加害于已撤出争执或殴斗的一方时,引起事端的一方完全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黄某与朱某等人因不能冷静处理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普通民事纠纷致矛盾升级,发生打斗。双方在主观上均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在客观上亦实施了针对对方的加害行为。虽然被害人朱某在起因上有过错,但现有证据证实双方只是一种互殴行为,并不是单方不法侵害行为。因此,在双方徒手打斗的过程中,被告人先后两次拿起锐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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