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怎么理解行政诉讼的举证原则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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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要怎么理解行政诉讼的举证原则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要怎么理解行政诉讼的举证原则

一、要怎么理解行政诉讼的举证原则

行政诉讼举证原则:行政诉讼当中的举证原则是被告负举证责任,并兼顾原告合理分担举证责任。因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都是具有某种社会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管理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中特殊的地位决定着在行政诉讼当中特殊的举证责任分担。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二、行政诉讼证据可以怎么进行质证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

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发问,或者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式。

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

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行政诉讼起诉时效的怎么规定的

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要怎么理解行政诉讼的举证原则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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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好行政复议答复工作是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做好行政复议答复工作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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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行政复议答复工作,全面履行答复职责,对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自我检验,积极回应申请人提出的问题和诉求,做到答复内容及时、全面、客观、准确。行政复议答复内容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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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在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发现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应当主动或按照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的纠错建议,争取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双方达成和解的,应当将书面和解协议抄送行政复议机关。被申请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申请人不撤回复议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不准许申请人撤回的,被申请人仍应当继续做好行政复议的相关工作。
(二)如实提供证据和依据材料。
被申请人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在提出书面答复时,应当一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提供证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提供的书面证据、依据材料应编排相应页码,说明证据或依据的名称、时间、来源、证明内容等。
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身份、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授权委托书内容需要变更的,被申请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关。
(三)强化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被申请人对掌握的情况或有关证据材料,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而未提交的,导致行政复议决定认定出现错误,行政复议机关可予以通报批评。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办案机构也可以提请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答复职责的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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