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期限怎么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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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重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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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时间,它一般始于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合同的终止之时。任何劳动过程,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中进行的。在现代化社会中,劳动时间被认为是衡量劳动效率和成果的一把尺子。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是劳动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劳动合同的期限怎么确定

大家都知道现在一般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是有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合同的期限都是怎么确定的呢?是当事人双方约定?还是用人单位单方决定?有关劳动合同期限的相关知识,请阅读下文。

合理地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对当事人双方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由于劳动合同期限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因此,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用统一的目标来约束当事人的意志。确定劳动合同期限除了坚持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外,还要掌握这样两条原则:

第一,有利于企业发展生产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实现社会生产劳动,使劳动者获得物质上的一定利益。而劳动者的劳动和获得的物质利益,都必须依赖企业发展生产,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因此,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首先必须从生产实际出发,根据企业生产和工作的需要来确定。

第二,兼顾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原则。在坚持有利于企业发展生产的原则下,要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因为订立劳动合同是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事情,关系到双方的利益。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时,不能只强调企业的生产工作需要,也应当兼顾劳动者个人利益,尊重劳动者个人意愿。

总之,当事人双方都应当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合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科学合理地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发展都有很大帮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长期规划和目标任务,对劳动力的使用进行科学预测,合理规划,使劳动合同期限能够长短并用,梯次配备,形成灵活多样的格局。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的年龄、身体状况、专业技术水平、自身发展计划等因素,合理的选择适合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

现实中很多时候劳动合同的期限都是由用人单位决定的,很显然这是不对的,一般来说劳动合同的期限是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后确定的。如果遇到用人单位单方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者大可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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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如何确定上诉期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上诉期限,依案件性质及其具体情况,分别是:

1)等一般刑事案件,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五日,从当事人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当事人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
第二日起算。

2)、、抢劫、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中,如被告人应当判处死刑,不服判决和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均为三日;如上述案件中的被告人不是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或者案情复杂、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实尚不完全清楚,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仍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仍为五日。

3)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所有被告人并未全部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全案被告人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统一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统一为五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逾上诉期限而未提起上诉,而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时,则
第一审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以执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得再行上诉。
二、不服一审的上诉期限是多久有权提出上诉的人,包括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
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指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上诉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计算。在上诉期限内,提出的上诉具有法律效力。意味着案件要进行
第二审程序。如果超出这个期限,提出的上诉和抗诉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一审判决、裁定即告生效。但也有特殊情况,如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提起上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这种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如果没有正当理由的,人民即予裁定驳回申请。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必须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10日内,向原审人民或第二审人民提出上诉。上诉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的裁定,提出上诉的期限为5日。原审做出判决、裁定后,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请求。
如何确定拆借期限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确定资金拆借期限 什么是资金拆借 资金拆借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在经营过程中相互调剂头寸资金的信用活动。在我国开展资金拆借的时间不长,主要是各金融机构同业之间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资金拆借是一种临时调剂性借贷业务,是缺头寸的向多头寸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拆借资金。拆借期限一般很短,有的只需要一二天。在西方国家,交易所经纪人向银行的借款通常采用这种方式。这种借贷活动往往需要以股票、债券等作为担保,并在接到贷款方通知后的次日即须偿还,借款人如不能按期归还时,贷款方有权处分担保物。我国开展资金拆借的时间不长,主要是各金融机构同业之间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什么是同行拆借 所谓同业拆借,是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资金的临时调剂性借贷行为。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可参加同业拆借。人民银行、保险公司、非金融机构或个人不能参加同业拆借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同业拆借的主管机关,负责管理、组织、监督和稽核同业拆借活动。在同业拆借中,应坚持自主自愿、平等互利、恪守信用、短期融通的原则。 如何确定资金拆借期限 关于拆借期限的确定,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和调整。根据人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规定同业拆借的期限在符合以下规定的前提下,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 (一)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中资商业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 (四)金融机构拆出资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调整金融机构的拆借资金最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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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期限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一般在借款合同中会约定还款期限,但是也会出现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形,那还款期限怎么确定呢?
债务人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借款人返还本金,是借款合同中债务人人最主要的义务之一。
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返还本金的期限作了明确的约定,则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实属无疑;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可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协议补充;如果对于还款期限通过上述一系列的办法仍然无法确定,那么借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请求返还,但是应当给债务人合理的准备时间。债务人逾期返还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无法对还款期限达成补充协议,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进行确定。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担保债权确定的期限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担保债权确定的期限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在重整程序中针对破产财产(包括担保物)的保全必须解除、执行必须中止此时担保债权人无法变现担保物直接实现其债权。根据《暂停行使》一文的观点,这里的“暂停行使”只及于担保债权人的程序性权利(即变现权)而不及于其实体性权利(即优先受偿权),这一主张颇有道理。但《暂停行使》一文更进一步主张,在重整程序开始前已经由担保债权人占有担保物的担保权以及债务人重新占有担保物会导致担保权丧失的担保权,都不应根据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七条而暂停行使除非担保债权人的担保债务获得清偿或者担保债权人自愿接受替代担保。另处,担保物变现所得款项,“只能优先清偿担保债权,重整企业再缺钱也不能动用该款项”。以上主张固然用心良苦,但或有矫枉过正之嫌。

一,《暂停行使》一文认为,如果在重整程序开始前已经由担保债权人占有担保物,那么“担保财产被移转占有后债务人是无法再继续使用的,这一事实本身就说明企业的生产经营不需要该项财产,故无需停止担保权行使”。这一主张无视(或拒绝)了两种可能性的存在:其
一,担保物在重整程序开始后的市场价值可能高于其担保债务的总额其
二,破产企业因为继续经营或者重整计划的安排转而需要该担保物。在前者,允许担保债权人继续变现担保物,将会激励担保债权人操控变现程序、故意创造较低估值结果这无疑间接损害了无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在后者,则可能因为过于绝对的预判而令管理人(或自行管理债务人)丧失对有价值财产的控制。

二,《暂停行使》一文认为,债务人重新占有担保物会导致担保权丧失的担保权,其担保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可以继续变现担保物受偿。这自然保护了质权人尤其是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利益,但是不能排除这种可能:留置物恰恰是破产企业继续经营的重要资产(如维修的飞机或长途货车),而债务人尚无力完全清偿担保债权或提供令担保债权人单方满意的担保。这同样意味着管理人(或自行管理债务人)可能因为过于绝对的预判与过度刚性的规则而丧失对重整成功而言颇具价值的财产。

三,《暂停行使》一文还特别强调“决不允许以重整需要为借口,将担保财产变价款变成企业周转资金”。这一主张以“担保债权获得全额清偿”作为例外的唯一前提,似乎太过严苛。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债务人能够持续维持生产、创造利润,并以之偿还担保物变现收益担保物(尤其是可分割的担保物)价值远远超过其担保债务,部分变现担保物所得收益用于企业周转资金并不会影响担保债权人的完全受偿,或者债务人股东愿意另行为担保债权人提供充分担保时,就应当谨慎地允许管理人担保物变现款项的利用。
重整程序的立法目的以及独有的程序复杂性,与任何简单、武断或过度刚性的规则都不兼容。在复杂而又灵活的重整程序中,应当如何在担保债权的保护与限制中找到平衡点呢
综上,破产法为担保债权人提供的保护,应该重在保护担保债权人的“价值性”权利,而不是其“处分性”权利。以“担保物价值是否能获得充分保护”作为“价值性保护”与“处分性保护”的分界线,能够比较理想地平衡保护担保债权人利益与实现重整效益两大目标。自然,在重整程序中继续允许管理人(或自行管理债务人)控制并利用担保物并不是想当然的常态,这一问题的答案仅取决于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是否能维持或补充担保物价值。这里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不能因为在实践中出现了侵害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现象,就矫枉过正地允许担保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直接行使变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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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中如何约定竞业限制期限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订立保密协议,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事项,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进行限制区域、期限、经济补偿和违约金数额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但禁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人民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并支付3个月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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