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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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规范本市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北京市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四条 对于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五条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第六条 所受伤害未列入《停工留薪期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七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第八条 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3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第九条 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将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第十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其工伤医疗费用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标准不得低于病假工资

第十一条 工伤职工从事工作后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工伤医疗期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从上文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知道,职工因工受伤处于停工留薪期间的,单位要保证其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同时,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的时间,但延长时间的不得超过12个月。本文由律图小编为你整理编辑,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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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工作,因为工伤现在还在住院,要停工留薪,那么对于这个北京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如何计算的?
[律师回复] 所谓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如何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数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标准按照原工资标准计算。 实践中,根据工作时间的长短,分别如下处理:
(一)、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二)、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三)、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停工留薪期及期间工资怎样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在第三十一条二款对停工留薪期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这里只有最高期限的规定,但对各个伤残等级以及特殊情况下究竟怎样确定停工留薪期还是没有规定。《江苏省实施lt;工伤保险条例gt;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我们在具体处理关于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时,经常会遇到职工不能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或者只受轻伤但却一直向用人单位出具休假条,有的甚至超过了12个月。这里的情况比较复杂,在处理时,赋予了仲裁员和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不能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却又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情况,有的人认为不应当支持此请求,因当事人对其所提出的主张不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还有些人认为应当酌情支持,但“酌情”到什么程度,意见不一。对出具休假条,要审查休假条的真实性,不能一概认可职工所出具的休假单。《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对各种伤情的停工留薪期作出了规定,值得参考和借鉴。《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六条规定,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第七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持该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住院或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书等,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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