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退房协议时应该注意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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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约定索要违约金及相关税费。2、约定赔付首付、月供利息。3、约定补偿条件。如果满足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最好还是先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这样可以省去诉讼费用。

签订退房协议时应该注意什么?

买房的人都知道,如果买房后由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或者出现别的违约情况,购房者是可以要求退房的,这个时候就涉及到和开发商签订退房协议的问题,那么你知道签订退房协议时应注意什么吗?律图小编下文做了相关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1、约定索要违约金及相关税费

如果是开发商违约导致退房,双方也在合同里约定了违约金,那么开发商须按约定赔偿。赔偿金除了房屋全价 款及相应的利息外,还包括业主前期已支出的一些费用,如印花税、购房契税、交易手续费、测绘费、登记费、利息损失、购房代理费及律师费等,这些都算入消费 者实际损失范围内,由开发商补偿。

2、约定赔付首付、月供利息

在退房款方面,采用一次性付款的购房者可直接要求开发商退还自 己所付款项及相应利息。但通过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情况则要相对复杂些。实践中,都是开发商将应退购房款分成两部分,属于买家首付款的部分直接退还 给买家,属于买家向银行借款的部分直接交还给银行,并视为买家已向银行提前还款。银行接收还款并终止与购房人的借款合同

开发商支付购房人首付款利息,即从首付款交付日到开发商归还日该笔首付款的利息收入。若购房人按揭贷款已进入月供阶段,开发商同样应归还购房人月供及利息支出。

若购房者要求退房时,已居住了一段时间,这期间产生的折旧费应由业主补偿。在退房中,若责任方为开发商,购房者可不对房屋折旧进行补偿,若是购房者的责任, 开发商则可以不赔偿业主装修费。

3、约定补偿条件

如果满足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最好还是先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这样可以省去诉讼费用。如果开发商提出的补偿条件能使业主满意,业主可根据自身情况收回退房要求,或在开发商协助下办理退房手续。如协调未果再选择诉讼或仲裁。

业主未在合同中约定退房条款,但符合法定退房条件,法院也会支持业主的退房要求。对于未经合同约定也不在法定范畴内的退房请求,建议业主应先找开发商协调。通常在这种情况下提出诉讼,法庭鉴定过程相对较长。

由上可知,如果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退房的,购房者在签订退房协议时一定要明确约定开发商应该支付的违约金,否则后期是非常容易产生纠纷的。要是你对此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来电咨询律图网站的专业律师获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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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的住宅房屋,其安置房面积的计算,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按被拆除住宅的建筑面积计算,也可以按其使用面积或居住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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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签订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确定合伙之前的准备。
1.合作前,清理自身的账目。理清自身账目,为的是将来合作中清晰自己的投入,万一发生争议,能够明确自己的权益。
2.认真审查对方的资本实力。审查合作伙伴的资本实力,同时也是在检验对方的诚信。在合作中,如果对方实力不强但以实力雄厚的面目出现,不但增加了风险,也容易发生争执。
3.拟定合作协议。合伙协议写得越清楚、越明白,对合伙人彼此的保护程度也就越高。
二、签订合伙协议应该注意的问题。
1.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各个合伙人应该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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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由于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没有在协议当中体现出来,因此双方意见很容易产生分歧,一方认为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另一方却认为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这样在不能协商一致情况下,只能诉诸。
但是一般会根据协议认为你们已分割完毕,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况是很难支持你的请求的。所以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一定要慎重,如果你不知道该怎么写,可以找律师代写。
2、还要防止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隐匿财产,因此,不能做类似“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的约定,以避免离婚后丧失分割对方隐匿的其它财产的机会。
3、经过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即有法律效力,无需公证。但是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书效力更强,公证处事代表国家行使公证权,也就是说离婚协议的内容经过了国家的认可。今后除非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离婚协议的内容不实,否则一定会支持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如果为了避免以后有麻烦,最好还是能公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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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确保密期限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当然属于保密期。这里的保密期限主要是指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后的保密期限。虽然法律规定,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但是商业秘密也存在过期、被公开、被淘汰等原因,所以这个期限不是越长越好,根据本单位技术更新速度适宜即可。
3、明确保密事项
保密协议的事项因各自单位的不同而有不同,即便同一单位,也因其处于不同阶段而有所差异,所以单位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对保密事项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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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发生违反保密协议的争议时,最关键的还是否构成违约,以及违约后的责任承担。明确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可以有助于违约时,或仲裁的判断;也有助于一方预见违约行为,减少违约的发生。
保密协议
编号:
甲方(企业):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邮编:
电话: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经甲乙双方配送诚信原则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如下保守商业秘密协议:
乙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内容,并已理解协议各条款含义。
(乙方签字: )
第一条 商业秘密
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是指数不为公众所悉,能够为甲方带来经济效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一定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其他双方约定或甲方内部规定保密的信息。本协议所称甲方的商业秘密不限于甲方企业本身的商业秘密,还包括因业务往来所知悉的甲方所属集团其他成员企业的商业秘密,以及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果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果技术合同、合作协议等)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 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资料等;
2. 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投资计划、合作计划、客户资料、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交易网络、经营方法、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3. 特别指出的商业秘密: 。
第二条 例外约定
下述情形不作协议所指的商业秘密:
1. 该商业秘密在被乙方接触前,普通大众已可以合法获取;
2. 乙方系从该商业秘密的第三方合法持有人处依法取得;
3. 乙方未使用从甲方处获取的技术及其他商业资料,在非工作期间而开发出来的技术成果,且不属于职务成果;
4. 乙方在法律要求的情况下需要披露该商业秘密。
第三条 保密义务
1. 不刺探非本职工所需要的商业秘密;
2. 不向不承担相应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3. 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任何保密义务的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4. 不利用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从事有损甲方或甲方关联企业的经营、交易等行为;
5. 如果发现商业秘密被披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露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的有关部门报告;
6. 其他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的保守商业秘密义务。
第四条 载体返还
任何时候,只要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归还全部商业秘密载体,包括但不限于载有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及其全部复制件或摘要。如果该载体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转录到其他载体中,则应立即销毁或删除。
第五条 保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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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如乙方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调低乙方工资作为公司内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依据本协议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
2. 如乙方因所款所称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3. 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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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本条第
①款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不低于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的合理数额,或者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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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无竞业
乙方承诺:到甲方工作,并不违反其与原单位签订的保密或竞业限制协议,对原单位亦不负担保密或竞业限制义务,不会因此受到原单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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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其他
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行法律效力;
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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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合伙之前的准备。  1.合作前,清理自身的账目。理清自身账目,为的是将来合作中清晰自己的投入,万一发生争议,能够明确自己的权益。  2.认真审查对方的资本实力。审查合作伙伴的资本实力,同时也是在检验对方的诚信。在合作中,如果对方实力不强但以实力雄厚的面目出现,不但增加了风险,也容易发生争执。  3.拟定合作协议。合伙协议写得越清楚、越明白,对合伙人彼此的保护程度也就越高。  第
二、签订合伙协议应该注意的问题。  1.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各个合伙人应该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2.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或者监督的权利。  第
三、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1.利润分配与双方的权利义务。说明分享利润和承担损失的方式以及具体事务的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合理支出的计算。  2.投票权和决策权。一般而言,各个合伙人有同等的投票权,这在涉及企业重大事务时具有非同小可的意义。  3.合理的分享利润权。比如说明在合伙者即使生病或者休假也有权利分享利润,但须作出一定的时间限制。这通常也是引发争议的重大问题,需要在合伙协议中列明。  4.撤资的条件和处理办法。比如当合伙人离开公司时,或者合作公司时,每个合伙人的资本份额如何估价,如何处理等问题。  5.订立合理的财务制度。最重要的是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会计准则达成协议或让可靠的会计人员从事这一工作是极其重要的事情。对于不参加实际经营的合伙人,尤其要坚持这一点。
刚到的新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和签订培训协议,协议中注明如果未干满两年需要赔付培训费用,现在没签订劳动合同,培训也是在一起工作的老师在单位给上上课大概3,4天,现在发现公司情况根本和一开始来的时候说的不一样,想要辞职,但是辞职后需不需要赔偿他说的培训费用。
[律师回复] 你不需要承担该培训费;另外,未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1、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资、押金、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入职的第2个月开始,最多11个月)、加班工资等;从你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2、劳动争议,前提是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例如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签字的的书面材料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个足以证明劳动关系);
3、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立案后,开庭,然后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
4、如果请专业人士指点,劳动案件完全可以自己处理,一样能胜诉,且劳动仲裁委不收费。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你去新单位工作!
5、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劳动合同法》第
10、4
6、4
7、8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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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离婚协议书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签订离婚协议书应该注意哪些问题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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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签订保密协议的需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签订保密协议的注意事项
1、明确保密主体
商业秘密的保密主体范围较为广泛。对于普通劳动者因其可能有意或无意获悉单位商业秘密,所以均应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主要通过在劳动合同中加入保密条款的形式实现。而对于本单位中处于管理和技术岗位的劳动者,需要专门签定书面的保密协议,以显示保密的重要性。单位可以要求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或才协助
第三人侵犯单位的商业秘密。但一般仅限于本单位的劳动者,对非本单位劳动者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企业虽然无权以合同形式为其设置保密义务,但可依据侵权责任追究其民事责任。
2、明确保密期限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当然属于保密期。这里的保密期限主要是指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后的保密期限。虽然法律规定,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但是商业秘密也存在过期、被公开、被淘汰等原因,所以这个期限不是越长越好,根据本单位技术更新速度适宜即可。
3、明确保密事项
保密协议的事项因各自单位的不同而有不同,即便同一单位,也因其处于不同阶段而有所差异,所以单位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对保密事项予以明确。
4、明确违约行为和责任
对于发生违反保密协议的争议时,最关键的还是否构成违约,以及违约后的责任承担。明确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可以有助于违约时,或仲裁的判断;也有助于一方预见违约行为,减少违约的发生。
保密协议
编号:
甲方(企业):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邮编:
电话: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经甲乙双方配送诚信原则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如下保守商业秘密协议:
乙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内容,并已理解协议各条款含义。
(乙方签字: )
第一条 商业秘密
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是指数不为公众所悉,能够为甲方带来经济效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一定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其他双方约定或甲方内部规定保密的信息。本协议所称甲方的商业秘密不限于甲方企业本身的商业秘密,还包括因业务往来所知悉的甲方所属集团其他成员企业的商业秘密,以及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果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果技术合同、合作协议等)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 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资料等;
2. 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投资计划、合作计划、客户资料、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交易网络、经营方法、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3. 特别指出的商业秘密: 。
第二条 例外约定
下述情形不作协议所指的商业秘密:
1. 该商业秘密在被乙方接触前,普通大众已可以合法获取;
2. 乙方系从该商业秘密的第三方合法持有人处依法取得;
3. 乙方未使用从甲方处获取的技术及其他商业资料,在非工作期间而开发出来的技术成果,且不属于职务成果;
4. 乙方在法律要求的情况下需要披露该商业秘密。
第三条 保密义务
1. 不刺探非本职工所需要的商业秘密;
2. 不向不承担相应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3. 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任何保密义务的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4. 不利用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从事有损甲方或甲方关联企业的经营、交易等行为;
5. 如果发现商业秘密被披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露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的有关部门报告;
6. 其他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的保守商业秘密义务。
第四条 载体返还
任何时候,只要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归还全部商业秘密载体,包括但不限于载有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及其全部复制件或摘要。如果该载体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转录到其他载体中,则应立即销毁或删除。
第五条 保密期限
乙方对甲方或甲方所持甲方合作方的商业秘密,保密期为:整个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加劳动关系结束之日起10年内,但对全部/每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均不得低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0年。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如乙方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调低乙方工资作为公司内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依据本协议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
2. 如乙方因所款所称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3. 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①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以及可举证之期待利益损失;
②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本条第
①款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不低于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的合理数额,或者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
③甲方因调查和追究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此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而给甲方造成的人员录用费、培训费等的损失也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4. 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无竞业
乙方承诺:到甲方工作,并不违反其与原单位签订的保密或竞业限制协议,对原单位亦不负担保密或竞业限制义务,不会因此受到原单位追究。
乙方上述承诺不实而造成有关单位开始追究甲方责任,甲方有权随时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且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乙方并对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其他
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行法律效力;
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约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签订合伙协议的需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伙合同概述
从广义上讲,合伙包括个人合伙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伙。我国《民法通则》对合伙规定了两种形式:一种是个人合伙,即两个以上的公民(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组成的合伙;另一种是法人间的合伙,即是指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一种联营形式。
1.合伙合同的概念
所谓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即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是以合伙人订立的合伙合同为基础的。
所谓合伙合同,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同。
2.合伙合同的特征
合伙合同,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合伙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此,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
(2)合伙合同是以经营共同营利性事业为目的的合同。合伙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合伙人经营共同事业,因此合伙合同并非为交易合同。合伙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经济目的,才能成立合伙。这与一般合同中各方当事人有各自的目的、其追求的经济目的正相反不同。对于合伙人所经营的共同事业的性质,只能为营利性的,不是非营利性的。合伙人经营的共同事业必须为共同的,即该事业关系合伙人全体的共同利益。也就是说,事业的成败,对于任一个合伙人都有利害关系。若当事人所经营的事业仅由一人享受共同经济利益,则不属于合伙。
(3)合伙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在合伙合同中,各个合伙人均负有出资的义务,而且各合伙人的出资义务互有对价关系,所以合伙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合伙合同既为双务合同,法律有关双务合同的规定自应对合伙合同也适用。合伙合同虽为双务有偿合同,但因合同所生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以共同经营的事业为对象,具有平行性。这与一般合同所生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对应性有所不同。
(4)合伙合同为诺成合同。合伙合同一经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并不以当事人的实际出资为成立生效的要件,所以合伙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5)合伙具有团体性。合伙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合同的一种。但因合伙合同而形成的合伙人团体(即合伙企业)却具有一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地位。例如,合伙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订立合同;也可以与他人联营,共同经营某项事业。同时,合伙财产在某种意义上也于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至于合伙事务的执行,则采取多数决定原则。合伙有入伙、退伙、解散等制度。
(二)合伙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1.合伙合同的订立
(1)订立合伙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订立合伙合同,除了遵循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外,还应注意下列有关事项:
①合伙人的主体资格必须合法。参加合伙的各个人都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另外,根据《合伙法》第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这里所说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在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等等。
②合伙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形式。根据《合伙法》第三条有关规定,合伙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③在合伙合同中不得以“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命名合伙企业。根据《合伙法》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上述字样,由依《公司法》成立的公司专用。合伙人不得成立《公司法》所称的公司,因此,也就无权对其成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的名称。
④合伙合同须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方可成立。根据《合伙法》第三条和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未经合伙人其中任何一人同意,合伙协议即不能成立。如前所述,合伙合同是诺成合同,因而在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合伙合同的当事人虽约定共同出资,但出资不以于合伙合同成立时的现实履行为要件。需要指出的是,合伙合同的成立与合伙(企业)的成立是有一定区别的。合伙合同虽成立,但合伙并不一定就成立。根据《合伙法》规定,合伙企业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始可成立。所以,合伙合同先于合伙而成立。但若合伙不能成立,合伙合同也就失去效力。
2.合伙合同的条款
根据《合伙法》规定,合伙合同主要应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一)合伙合同概述
从广义上讲,合伙包括个人合伙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伙。我国《民法通则》对合伙规定了两种形式:一种是个人合伙,即两个以上的公民(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组成的合伙;另一种是法人间的合伙,即是指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一种联营形式。
1.合伙合同的概念
所谓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即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是以合伙人订立的合伙合同为基础的。
所谓合伙合同,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同。
2.合伙合同的特征
合伙合同,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合伙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此,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
(2)合伙合同是以经营共同营利性事业为目的的合同。合伙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合伙人经营共同事业,因此合伙合同并非为交易合同。合伙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经济目的,才能成立合伙。这与一般合同中各方当事人有各自的目的、其追求的经济目的正相反不同。对于合伙人所经营的共同事业的性质,只能为营利性的,不是非营利性的。合伙人经营的共同事业必须为共同的,即该事业关系合伙人全体的共同利益。也就是说,事业的成败,对于任一个合伙人都有利害关系。若当事人所经营的事业仅由一人享受共同经济利益,则不属于合伙。
(3)合伙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在合伙合同中,各个合伙人均负有出资的义务,而且各合伙人的出资义务互有对价关系,所以合伙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合伙合同既为双务合同,法律有关双务合同的规定自应对合伙合同也适用。合伙合同虽为双务有偿合同,但因合同所生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以共同经营的事业为对象,具有平行性。这与一般合同所生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对应性有所不同。
(4)合伙合同为诺成合同。合伙合同一经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并不以当事人的实际出资为成立生效的要件,所以合伙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5)合伙具有团体性。合伙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合同的一种。但因合伙合同而形成的合伙人团体(即合伙企业)却具有一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地位。例如,合伙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订立合同;也可以与他人联营,共同经营某项事业。同时,合伙财产在某种意义上也于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至于合伙事务的执行,则采取多数决定原则。合伙有入伙、退伙、解散等制度。
(二)合伙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1.合伙合同的订立
(1)订立合伙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订立合伙合同,除了遵循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外,还应注意下列有关事项:
①合伙人的主体资格必须合法。参加合伙的各个人都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另外,根据《合伙法》第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这里所说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在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等等。
②合伙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形式。根据《合伙法》第三条有关规定,合伙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③在合伙合同中不得以“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命名合伙企业。根据《合伙法》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上述字样,由依《公司法》成立的公司专用。合伙人不得成立《公司法》所称的公司,因此,也就无权对其成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的名称。
④合伙合同须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方可成立。根据《合伙法》第三条和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未经合伙人其中任何一人同意,合伙协议即不能成立。如前所述,合伙合同是诺成合同,因而在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合伙合同的当事人虽约定共同出资,但出资不以于合伙合同成立时的现实履行为要件。需要指出的是,合伙合同的成立与合伙(企业)的成立是有一定区别的。合伙合同虽成立,但合伙并不一定就成立。根据《合伙法》规定,合伙企业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始可成立。所以,合伙合同先于合伙而成立。但若合伙不能成立,合伙合同也就失去效力。
2.合伙合同的条款
根据《合伙法》规定,合伙合同主要应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10)违约责任。
(11)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10)违约责任。
(11)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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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出租房屋协议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1、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在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2、确定出租人具备处分房屋的权利,即出租人对房屋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3、明确房屋的使用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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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签订定金协议时的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谨慎订立定金条款
一般来说,在购房合同中有着已经规范过的定金条款,但是并不具有强制性,只具有指导性,双方可以协商决定是否订立定金条款,如果买方觉得有特别的定金条款需要进行约定,并且获得了卖方同意,那就可以写入协议当中。
二、注明不履行合同的情况
买卖双方要记得在定金条款中注明不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形,因为并不是说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中的任何条款,都要适用定金罚则。当卖方拒绝履行债务,卖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是卖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合同目的不能达到等情况,可以用定金罚则进行惩罚,但是如果买方只是晚了几天支付房款,那就不适宜用定金的罚则规定。
三、了解合同履行能力
虽然已订立了定金条款,买卖双方应该在完成定金支付之前,就充分了解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如果买方认为自己可能没有能力履行合同,那就不要交定金,因为一旦支付了定金,合同就会生效,买房就需要承担责任。
四、分清定金和预付款
预付款同样是预先支付,但它的性质与定金完全不同。预付款是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行为,不起担保债务履行的作用,当一方当事人违约时,预付款可以抵冲损失赔偿,并且不存在罚则问题,所以要分清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
五、全面了解房屋状况
购房者在看房时要全面了解房屋状况,包括房屋本身的结构、装修、户型、楼龄,周边配套、市政设施、物业管理水平等等。另外,还要查看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管理费等费用是否已缴清,对于拖欠的费用如何解决等问题,等看好了房再考虑是否支付定金。
六、谨防掉进定金陷阱
购房者在签订定金协议时要注意查看内容,防止某些中介或者卖方利用定金和滥用定金条款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此外,有的中介或者卖方利用购房者缺乏相应的购房知识和经验,在某些条款内容上设下陷阱,故意让买方违约,因此要多加小心。
签订离婚协议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签订离婚协议需要注意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办理离婚登记后,备案于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是生效的,反悔是非常难的,因此,签订协议时要有心平气和、保持理智,同时,离婚协议内容要有操作性,不要过于简单,条款的约定不能过于宽泛。
比如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由于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没有在协议当中体现出来,因此双方意见很容易产生分歧,一方认为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另一方却认为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这样在不能协商一致情况下,只能诉诸。
但是一般会根据协议认为你们已分割完毕,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况是很难支持你的请求的。所以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一定要慎重,如果你不知道该怎么写,可以找律师代写。
2、还要防止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隐匿财产,因此,不能做类似“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的约定,以避免离婚后丧失分割对方隐匿的其它财产的机会。
3、经过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即有法律效力,无需公证。但是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书效力更强,公证处事代表国家行使公证权,也就是说离婚协议的内容经过了国家的认可。今后除非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离婚协议的内容不实,否则一定会支持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如果为了避免以后有麻烦,最好还是能公证一下。
比如说房产约定归你所有,在离婚之后需要过户,如果对方不配合,你可以直接拿公证了的离婚协议去房管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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