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审计的方法和重点有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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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熟悉政策,收集法规,从基础工作入手。2、合理分组,分类整理,从审计资料源头入手。3、理清思路,抓住重点,从细节推进入手。
征地拆迁审计的方法和重点有哪些内容

一、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审计认识上常见的三大误区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重要特点是改造范围较大、涉及拆迁户较多,无证房和历史遗留房屋情况复杂,是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民生工程,也是政府工作的重点,拆迁资金的规范使用和拆迁安置政策的有效落实,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社会稳定,关系到地区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但在审计查证过程中,审计人员易出现以下三大误区:

误区一:除拆迁跟踪审计外,审计项目中的拆迁房屋早已被拆除,有些拆迁项目原地域已经被建成了还建房,有些棚户区改造项目起始于多年前,大部分被拆迁的房屋已经灭失,原住户也早已搬离,时过境迁,审计人员面临调查难、核实难、取证难的“三难”境地,因此造成拆迁项目审计难以开展的错觉。

误区二:拆迁改造项目已经实行了一户一档制,所有的拆迁项目都进行了跟踪审计,档案资料的规范程度应该较高,资料齐全,因此审计核查的价值不大。

误区三:拆迁改造审计项目的内容繁杂,既涉及住宅项目又涉及非住宅项目,既涉及有证房又涉及无证房与历史遗留房屋,既要计算区位价还要计算重置价等等,同时对每个房屋的计量标准与条件,也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区分,审计人员如果对政策法规及拆迁方案的熟悉程度不够,很难分辨或发现问题,因此审计人员认为花费太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拆迁项目中是件吃力不讨好的事情。

以上三大误区容易造成审计人员不愿意对拆迁项目进行深查细究,审计内容也仅浮于表面,因此也容易错失发现案件线索的机会,走出误区还需从细微处入手。

二、可采取的审计方法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项目主要存在以下几类问题:第一类是拆迁过程中违反地方政策法规规定,多计算补偿款的问题;第二类是不按拆迁方案操作造成国有资金损失的问题;第三类是弄虚作假骗取国有资金的问题;第四类是拆迁管理制度不完善,存在责任风险的问题。审计中需要注重从以下的几个方面入手。

(一)熟悉政策,收集地方法律法规,从基础工作入手

目前,全国自上而下关于房屋征收工作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较多,对部分具体事项规定也较细,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某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中对拆迁补偿安置中的补偿方式、价格的确定、计算的条件作出了明确。《某市历史遗留无证房屋拆迁补偿处理意见》中对历史遗留和无证房明确了认定标准,《某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中对房屋评估的内容、评估机构的资质等进行了明确,因此审计人员要想在征收拆迁项目中有所收获,熟练掌握并运用政策法规是必不可少的,否则问题摆在眼前也发现不了,使问题从审计人员的眼皮底下溜走。

(二)合理分组,分类整理,从审计资料源头入手

1、分组分工要合理。审计工作首先应理清工作思路,编制出审计范围明确、重点突出、方法准确、具有可操作性的审计实施方案,使审计工作少走弯路,减少审计成本,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根据审计人员的职责采取分组审计、有效衔接、全面推进的方法开展审计。按照审计的功能可以将组别划分为:一是财务审计小组,主要围绕拆迁项目指挥部的资产负债情况、资金运作情况、资本经营情况以及财务管理开展审计,重点关注拆迁资金使用是否合规、在资金运作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现象,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兑现是否与拆迁协议一致等方面;二是拆迁审计小组,主要审查棚户区改造以来的拆迁还建是否存在随意分户与扩面,为个别人创造较大的寻租空间、拆迁协议违反政策与规定扩大补偿金额,拆迁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重复补偿等行为;三是基建工程审计小组,主要围绕还建房的建设是否存在工程质量低劣、基建工程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等问题开展。三个小组既要分清职责、又要相互衔接,例如拆迁审计小组涉及到对某笔资金流进流出存在疑点需要及时核对时,财务审计小组必须迅速准确的查找此资金的所有动向并及时反馈,共同探讨是否需要继续延伸审计,从而减少各小组在工作中的重复劳动,有效提高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2、资料分类要合理。棚户区改造项目财务数据量大,业务资料多,核算形式复杂,需要合理分类整理。一方面财务报表数据与业务报表数据多,资金的进出量大,而且有些业务数据由于制作表格的人员不相同,表与表之间互相不能衔接,因此分析与比对的工作就显得异常艰难;另一方面各类会议纪要多,几乎涉及了项目部工作职责的方方面面,由于实行了一户一档制,拆迁的档案也很多,给确定审计工作的重点带来困难,因此整理各类资料变得尤为重要。例如筛选各类会议纪要时,从中提取认为对审计有价值的资料,按财务类、拆迁类、工程类、行政类等进行分类,将整理的资料分发到对应的工作小组,各小组边审计边查阅资料,为发现问题提供可参考的依据。

(三)理清思路,抓住重点,从细节推进入手

明思路、抓重点,是审计工作成败的关键,特别是拆迁项目审计,必须要从细微处入手,才能揭示问题,甚至找到案件线索。

1、从数据入手找到审计重点。首先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拆迁项目的业务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比对,从中发现审计疑点,例如在相同条件下某区域的无证房与历史遗留房屋的数据与其他区域的数据差别较大,无证房和历史遗留房屋面积比有证房面积大,甚至是有证房面积的N倍,而其他同条件区域反之,则可以将该区域纳入审计重点范围。另外根据拆迁数据与安置数据表进行比对分析,可以将分户和扩面情况较严重的区域纳入审计重点,并对还建安置房屋面积较大的或分户情况突出的拆迁档案进行抽检。

2、从档案入手找到审计疑点:在经过基础数据的比对后,从建立了一户一档的拆迁档案中有选择的抽取企业规模大、被补偿金额较多、分户安置户数多、无证房与历史遗留的面积相对较大的档案。将拆迁档案中的每个补偿事项对照各类政策、规定和拆迁方案,重新逐项逐笔审核与复核计算,从而发现资料中存在的漏洞,生成需进一步审查的审计疑点。特别是在审计拆迁档案时,需要重点关注拆迁安置协议书、被拆迁人的身份与户籍信息、拆迁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证、房屋测绘图与面积计算、房屋评估报告等事项。在审查档案时,重点关注拆迁协议中拆迁安置补偿费、房屋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营业补偿费、无证房及历史遗留房补偿费、房屋装修补偿、附属设施补偿费的计算及认定,当然在审计时间和精力有限的情况下,不可能面面俱到,要有重点的选取重要项目进行审计复核,从而找到审计疑点。

3、从外围入手找到审计突破点。一方面是找到支撑审计证据的重要资料,如符合政策规定时间的航拍地籍图,对拆迁房屋存在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另一方面是找到参与拆迁工作的人员,如房屋鉴证审核员、拆迁小组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责任人等,对拆迁项目开展的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做好询问笔录并对内部控制流程进行测试分析,从内控的关键环节找到拆迁程序与管理中的漏洞,为审计找到突破点。

三、审计中应重点关注的几个事项

(一)无证房与历史遗留房屋的确认依据

由于年代久远、房屋产权登记制度不健全,无证房与历史遗留房屋的确认难度非常大,部分地区主要采取由街道、社区或相邻住房互相印证等方式完成,并未取得有效的证据材料来证明认定结果,因此无证房与历史遗留房屋的补偿,往往也是拆迁项目中最容易被个别人钻空子,成为套取国有资金的便捷渠道。审计要取得确凿证据,找到突破口,就要将符合政策要求年代的航拍地籍图资料等作为最重要的确认依据, 并结合拆迁现场测绘图等原始资料,分析比对其相关性与一致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将现场测绘图与房产证所附红线图进行比对,核查是否存在现场勘察测绘图与房产证图严重不符的现象,核查有无房屋面积被重叠或重复计算的行为发生;二是对现场测绘图纸上标明的无证房与历史遗留面积进行重新复核计算,核查房屋面积是否存在人为的计算错误,是否存在对同一房屋性质认定矛盾,造成重复补偿或多补偿的情况;三是将航拍图与现场测绘图进行比对,并要求测绘人员在航拍图上指认绘图房屋的所在具体位置,核查是否存在虚假“画”房的行为。

(二)非住宅类土地与房屋补偿违法违规行为

非住宅拆迁户所涉及的土地范围广,房屋数量多,地上建筑情况复杂,补偿资金量大,特别是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在拆迁时,不仅需要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同时还会签订一些补充协议,审计人员更应加以谨慎区分与对待,认真分析协义签订的内容,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企业提供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证,全面核实其土地面积及房屋存在的真实性,核查是否存在混淆房屋与土地性质,高标准违规获取补偿,如将工业用房按商业门面的标准或工业用地按商业用地标准进行补偿的行为。

2、核查是否存在违反协议重复签约的行为。即已经补偿给国有企业的拆迁费用,是否在拆迁过程中再次核算补偿给与企业有租赁关系的个人,形成了同土地或房屋的重复补偿;

3、审查国有企业房屋整体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后,拆迁过程中是否存在人为分户并套取室内设施补偿费、搬家费、过渡费、拆迁奖励等行为;四是核查有无违反地方规定,故意混淆安置方式,对非住宅房屋给予了停产停业补偿的行为。

(三)拆迁管理过程中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受当前拆迁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补偿标准不明确,部分责任人管理缺位等因素的影响,拆迁过程中增加拆迁成本从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因此在审计过程中,

1、应测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运行是否正常,审查是否存由于制度不严、标准不明、内控缺失等问题导致部分拆迁人寻租空间较大,从而发生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如根据拆迁台账记录,对住宅用房中分户安置无标准,随意性大,分户安置的面积为原住宅面积的几倍,同时部分还建人与被拆迁房屋人户籍住址不在同一地点,也不属继承、赠予或共有产权等情况,应予以严查。

2、关注房屋评估报告,对评估报告中的计算方式、标准、时点进行全面复核,核查是否存在擅自篡改计量标准与条件抬高补偿金额,是否存在修改计算时点造成补偿的单位价值增大,从而多计补偿款的行为。

3、对临时建筑审查其补偿依据是否确凿,理由是否充分,有无存在临时占道建筑按有证房或无证房进行补偿的行为。四是围绕拆迁项目管理中存在的漏洞,从拆迁的程序是否合法、拆迁协议的签订是否合规、实际的安置与协议是否不符、补偿协议的签订是否存在法律风险等多方面进行审计。

了解征地拆迁审计的内容,在面对征地拆迁问题时,做到有法可依,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征地拆迁是一件利国益民的好事,希望大家能够积极地配合政府工作。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很难自己解决,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济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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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征地办公室,负责下列具体工作:

(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二)发布征用土地公告;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五)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六)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第四条 耕地包括水田、旱地、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人平耕地面积按横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计征农业税的耕地面积除以农业人口数计算。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建筑物,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
市辖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建筑物,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建筑物,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
县(市)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对其所辖区域范围内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建筑物,进行合法性认定。
市行政区划调整划入市区的乡(镇),在未划入前兴建的建筑物,其合法性认定可参照原所在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接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柱走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经墙出檐、山墙出檐、悬挑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层高按室内地面至楼面或前后经墙(柱)的平均高度计算。层高不满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七条 采取留用土地安置的,村民生活安置留地指标按每人55平方米(包括生活小区的道路、房屋间距及其它配套设施用地)核算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生产安置留地指标按被征地总面积6%-10%的比例核算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乡(镇)、村建设用地数量继续保留不变。
第八条 征用范围外的专业鱼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该专业鱼池的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养殖水深度降到不足50厘米时,按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
第九条 林地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套种作物从其高类进行青苗补偿。
第十条 补偿后的青苗、成鱼、苗木花卉、林木、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等,由被征地方在规定的腾地期限内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由征地方处理。
第十一条 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上的非农业户的合法建筑物,按保留房屋补偿标准作价收购,并另接合法建筑面积和建设用地补偿费最低标准补助宅基地费用。按上述规定补偿后,不再划地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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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劳动合同法的重点内容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一月内不签订合同,赔劳动者两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对订立劳动合同作出了新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应当在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签订合同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合同期时间有长短,续签两次为无固定。
可以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太短,就不能约定试用期。这是从试用期的角度来说,因为有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做了限制。为了应对《劳动合同法》,现在有些企业想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规避给予经济补偿的规定。对此,有关部门也要作出具体规定。
签合同最稳定的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大的问题,劳动者好好干活,不,用人单位、企业生产经营都很正常,这样的无固定期限应当到劳动者领养老金。当然,效益不好了,可裁减人员;劳动者出现问题、违章了,或劳动者因客观原因干不了了,用人单位也可解除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没有永久性合同,应该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如:签了一个满1年的合同,按规定适用期是2个月,1年下来双方情况都没问题,再用再签,就是续签一次了。如果签的还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论上说不可以有第三次,即:劳动者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没有主客观原因问题,没有《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签约后不能随便解聘,如解聘要有法定事由。
签约后不能随便解聘职工,解聘要有法定事由。关于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41条有13项具体规定。过失性解除,以劳动者有过错为前提;非过失性解除,是依据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如身体不好、不能胜任工作等原因,而不是劳动者过失引起;用人单位的经济性裁员,是因经营状况不好出现问题了。这些都是法定依据,可以解除合同。
4、解聘要给经济补偿,辞职履行告知义务。
无论什么理由解聘,都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方法,按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对高端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有适当限制,最高标准是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补偿年限最多12年。
如果劳动者提出辞职,要求解除合同,要履行告知义务,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不提前通知,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举出证据,劳动者就要赔偿。
发生纠纷、争议,能协商解决的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可以调解。现在立法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这方面强化了,企业有调解,地方劳动部门有调解,但调解是自愿的。调解不成,需要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不服,可以提请诉讼。依法可以解除合同,但要按规定补偿。
5、违约金限两种情况,试用期限约定一次。
适用期、违约金和加班的规定,主要是解决不订合同、合同短期化、滥用适用期、违约责任和加班费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以前违约责任规定比较泛滥,现在违约只有培训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况。除此之外,对劳动者不能再有任何违约责任规定。
一般每日加班最多1小时,因特殊原因最多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6、劳务派遣同工同酬,实施岗位有“三性”。
劳务派遣是新的用工形式,但出现的问题比较多,尤其突出的是同工不同酬,造成新的歧视、新的不公平。现在,有些用人单位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限制了用工自主权,纷纷搞劳务派遣,以规避合同。
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劳务派遣,一般用工不能超过6个月,而正式的直接用工不能用劳务派遣。也就是说,不符合这三性的岗位,就不能用劳务派遣。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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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近我想把我的资产重新组装一下,但是我不知道要怎么做,所以想咨询一下有关重大资产重组会计的相关内容,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看,资产重组的实质在于对企业边界进行调整。从理论上说, 企业存在着一个最优规模问题。当企业规模太大,导致效率不高、效益不佳,这种情况下企业就应当剥离出部分亏损或成本、效益不匹配的业务;当企业规模太小、业务较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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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会计学的角度看,资产重组是指企业与其他主体在资产、负债或所有者权益诸项目之间的调整,从而达到资源有效配置的交易行为。
 符合下列三种条件的任意一种都属于重大的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的总额占上市公司Recently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比例达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净额(资产扣除所承担的负债)占上市公司Recently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达50%以上;

三,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在Recently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Recently一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2、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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