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衔接顺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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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顺序是,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衔接顺序是什么?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在工作中发生劳动争议,却不知从何下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其实劳动争议的维权并没有想象中简单,都得按照正规的法律程序走。那么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衔接顺序是什么?区别有哪些?下文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的详细介绍,请您继续阅读了解。

一、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衔接顺序

1、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顺序是,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此限。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的区别

1、处理方式上的差别。

①劳动仲裁的处理方式为:倾力调解,尽量协商一致。

②法院的处理方式为:尽管原则上也期望调解成功,但法官案件甚多,不会有太多时间拘泥于调解,出判决必须及时。

2、审案水平上的差别。

①劳动仲裁员的审案水平为:虽经过专门训练和考核,但法律水准上一般略逊于法官,其审案有时过于关注细枝末节,未必是案情的真正焦点。

②法官的审案水平为:经过严格考试、训练,深谙法律,审案时直接针对焦点问题,断案麻利。当然,不同人的差别是巨大的,不能一概而论。

3、举证的严格程度的要求不同。

①劳动仲裁举证的要求是:一般接受当庭举证、甚至庭后补交证据

②法院举证的要求是: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进行,否则,除非是新证据(符合法律上“新证据”的要求),不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事实认定上的侧重点不同。

①劳动仲裁事实认定的侧重点在于:以尽量调查真相,贴近客观事实为基础。所以举证即使过期,只要是事实,均会接受。

②法院事实认定的侧重点在于:效率与公正的结合,注重证据,以证据反映的“法律事实”为基础。

三、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的其他情形

1、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因当事人一方起诉而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也存在仲裁裁决在当事人起诉后经由特定的程序事项而恢复效力的例外情形。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仲裁裁决从何时生效的解释》第一、二条规定,仲裁裁决在起诉后经一定的程序事项后恢复效力的情形有两种:

①当事人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

②当事人因超过诉讼期间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

3、除此以外,仲裁裁决不存在起诉后经由一定的程序事项而恢复效力的其他情形。在审判实务中,常见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经审理认为原仲裁裁决的内容并无不当的情形,对此有的法院按照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理念处理,即判决驳回不服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且认为在该判决生效后原仲裁裁决即视为生效。

4、对经过全面审理认为原仲裁裁决的内容并无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仲裁裁决中具有执行内容的部分吸收到判决主文中来。

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衔接顺序是先仲裁后诉讼,而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在处理、审案、举证、事实认定这四方面有着显著的区别,还存在着撤诉与驳回的例外。在此活动中,面对仲裁机构与法院的重重考验,当事人要做好相关材料,合法收集证据,预备充足的证言,才能为自己的劳动权益争回一口气。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四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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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程序的衔接环节中易出现哪些问题?
1、由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少于仲裁裁决事项,导致已被仲裁裁决所支持的事项无法申请强制执行。 2少数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也会犯错,比如说如果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均对仲裁裁决不服而起诉,法院也应当合并审理做出一份判决书。而有的法官却错误地将两案分开审理并做出两份判决书,更大的错误是判决结果存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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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律师回复] 1、由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少于仲裁裁决事项,导致已被仲裁裁决所支持的事项无法申请强制执行。
2、在实践当中,大多数劳动争议仲裁案件都是由劳动者申请仲裁,用人单位是被申请人,很多的仲裁裁决结果都是用人单位履行义务,因此,仲裁裁决之后,大量的诉讼案件是由用人单位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起诉后(如起诉请求判决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应支持其诉请,则判决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法院认为其诉请不应得到支持,则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干元。
3、这里的问题在于,根据“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法院的审理是依据原告(用人单位)的起诉而进行,对于原告并未起诉的仲裁裁决内容,则不在法院审理范围内。在仲裁裁决结果为用人单位履行多项给付义务时,这导致已经被仲裁裁决所支持而当事人双方均无异议的部分裁决内容因裁决书的无效,而无法得到执行。
4、在仲裁裁决之后劳动者一方不服而起诉时也经常出现这样的问题。在实践当中,有的劳动者只是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而起诉时只将不服的部分仲裁裁决内容列为诉讼请求,法院固然也只是针对劳动者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判决,不论法院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已经被仲裁裁决所支持的部分事项因裁决书的无效而变为一只空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其未起诉部分的裁决事项也没有有效的裁判文书。
5、在起诉后仲裁裁决即不生效的规定及“不诉不理”基本原则的制约下,劳动者容易陷入被动不利的局面。特别是仲裁裁决之后,劳动者对裁决结果并无异议因而未起诉,而用人单位因对多项裁决内容中的某一项不服(如加班费),在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认为劳动者主张(加班费)依据不足,而判决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
6、事实上双方对于加班费之外的其他项仲裁裁决内容(如经济补偿金、工资等)并无异议,判决生效之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仲裁裁决所支持的如经济补偿金、工资等时,若用人单位拒绝,则劳动者就陷入没有合法有效的执行依据的困境,因为仲裁裁决不生效,而法院判决书只对加班费进行判决。这显然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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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可以直接仲裁吗
仲裁是指当事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将其争议交由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活动。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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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仲裁程序的顺序是哪些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仲裁程序的顺序是哪些样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仲裁程序的顺序是什么样的
仲裁程序是指双方当事人将所发生的争议根据仲裁办议的规定提交仲裁时应办理的各项手续。
一、提出仲裁申请
这是仲裁程序开始的首要手续。各国法律对申请书的规定不一致。在我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定〗规定: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时,应向该委员会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签名申请书:
、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
、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申诉人的要求及所据的事实和证据。
申诉人向仲裁委员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附具本人要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指定一名仲裁员,预缴一定数额的仲裁费。如果委托代理人办理仲裁事项或参与仲裁的,应提交书面委托书。
二、组织仲裁庭
根据我国仲裁规则定,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为首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亦可在仲裁委员名册共同旨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
三、审理案件
仲裁庭审理案件的形式有两种:
一、是不开庭审理,这种审理一般是经当事人申请,或由仲裁庭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
二、是开庭审理,这种审理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采取不公开审理,如果双立事人要求公开进行审理时,由仲裁庭做出决定。
四、作出裁决
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裁决作出后,审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终结,因而这种裁决被称为最终裁决。根据我国仲裁规则,最终裁决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接受当事人之提议,在仲裁过程中,可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中间裁决是指对审理清楚的争议所做的暂时性裁决,以利对案件的进一步审理;部分裁决是指仲裁庭对整个争议中的一些问题已经审理清楚,而先行作出的部分终局性裁决。这种裁决是构成最终裁决的组部分。仲裁裁决必须于案件审理终结之日起45天内以书面形式做出,仲裁裁决除由于调解达成和解而作出的裁决书外,应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并写明裁决是终局的和作出裁决书的日期地点,以及仲裁决员的署名等。
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书,应依照其中所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裁决书未规定期限的,应立即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申请执行,或根据有关国际公约、或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它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无效仲裁裁决情况
按照各国际仲裁规则的一般规定,仲裁裁决如系以下情况,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仲裁地的管辖撤销仲裁裁决,并宣布其为无效。
一、在无仲裁协议的情况出的、或以无效(呈过期)的仲裁协议为据作出的裁决;
二、仲裁员的行为不当或越权所作出的裁决;
三、以伪造证据为依据所作出的裁决;
四、或裁决的事项是属于仲裁地法律规定不得提交仲裁处理的裁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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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与经济争议仲裁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经济仲裁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关系,劳动仲裁适用于个人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2、设立依据不同。3、立案条件不同。3、立案条件不同。4、适用法律不同。5、仲裁效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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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案件受理
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辖属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劳动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如双方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证,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向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三、仲裁调解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委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四、仲裁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辨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期满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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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是如何的 (一)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二)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三)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四)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五)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六)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将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七)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八)仲裁庭做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经审查后,认为其撤回申请成立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准予撤回申请决定书》;但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不影响反申请的审理。 二、什么是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提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三、仲裁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1、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有申请、答辩、变更、撤回仲裁申请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3)有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4)有请求传唤证人,请求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5)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有向人民提讼的权利; (6)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的,有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2、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1)有遵守劳动仲裁程序和仲裁纪律的义务: (2)有提供证人、证据的义务; (3)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询问的义务; (4)有承担履行生效的裁决书、调解书的义务。
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有哪些,劳动争议仲裁的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争议仲裁有哪些程序 分为以下四个程序: 1.申请与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不能仲裁。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即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审查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2.仲裁前准备。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 首先成立仲裁庭,简单案件指定一名仲裁员审理。 其次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3.调解。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按《条例》第二 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4.开庭与裁决。 调解不成的应当开庭仲裁。仲裁庭应在开庭前四天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仲裁。开庭后应宣布仲裁人员名单,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然后当事人陈述并辩论, 最后进行裁决。
我今天刚刚递交了劳动仲裁的申请书,我想知道劳动仲裁办案程序具体步骤还有顺序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一、立案:
  
1、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诉书后进行审查: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申诉,指导申诉人予以补充;
  
(1)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开不予受理通知书给申诉人;
  
(2)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审批。
  
2、仲裁委员会在七日内作出决定:
  
(1)决定不予立案的,七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申诉人。
  
(2)决定立案的,七日内向申诉人发出受理案件书面通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同时,在七日内按规定组成仲裁庭。
  
(3)对于30人以上的集体争议案件或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立案与否在三日内作出决定
二、审理:
  
1、仲裁庭成员审阅申诉、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
  
2、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交由法定部门或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并填写中止审理审批表,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3、仲裁庭于开庭四日前,将书面开庭通知送达当事人。
  
4、仲裁庭按《庭审规则》规定审理案件:
  
(1)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疑难案件,宣布延期裁决,查明事实后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服从。
  
(2)仲裁庭应以调解为主,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审查协议内容,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应制作仲裁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3)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诉人申请撤诉的,仲裁庭审查后决定撤诉是否成立。仲裁决定须在七日内完成。
  
(4)对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不能结案的案件,报仲裁委员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对于请示待批,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视为时效中止,并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
  
(5)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三、送达:
  
1、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2、仲裁文书送达后,仲裁庭应填写结案审批表,经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结案。
  
四、归档:
  
1、对于结案的仲裁案件,应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规定分类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2、仲裁副卷除仲裁机构外,一律不准借调和查阅。
3、有关单位和个人如需摘抄正卷内材料的,需经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对需要借出的案卷要规定借阅期限,如期归还。归还时要严格检查,确保案卷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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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与经济争议仲裁的区别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劳动争议仲裁与经济争议仲裁的区别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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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仲裁步骤的顺序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程序的顺序是什么样的
仲裁程序是指双方当事人将所发生的争议根据仲裁办议的规定提交仲裁时应办理的各项手续。
一、提出仲裁申请
这是仲裁程序开始的首要手续。各国法律对申请书的规定不一致。在我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定〗规定: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时,应向该委员会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签名申请书:
、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
、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申诉人的要求及所据的事实和证据。
申诉人向仲裁委员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附具本人要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指定一名仲裁员,预缴一定数额的仲裁费。如果委托代理人办理仲裁事项或参与仲裁的,应提交书面委托书。
二、组织仲裁庭
根据我国仲裁规则定,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为首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亦可在仲裁委员名册共同旨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
三、审理案件
仲裁庭审理案件的形式有两种:
一、是不开庭审理,这种审理一般是经当事人申请,或由仲裁庭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
二、是开庭审理,这种审理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采取不公开审理,如果双立事人要求公开进行审理时,由仲裁庭做出决定。
四、作出裁决
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裁决作出后,审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终结,因而这种裁决被称为最终裁决。根据我国仲裁规则,最终裁决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接受当事人之提议,在仲裁过程中,可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中间裁决是指对审理清楚的争议所做的暂时性裁决,以利对案件的进一步审理;部分裁决是指仲裁庭对整个争议中的一些问题已经审理清楚,而先行作出的部分终局性裁决。这种裁决是构成最终裁决的组部分。仲裁裁决必须于案件审理终结之日起45天内以书面形式做出,仲裁裁决除由于调解达成和解而作出的裁决书外,应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并写明裁决是终局的和作出裁决书的日期地点,以及仲裁决员的署名等。
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书,应依照其中所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裁决书未规定期限的,应立即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申请执行,或根据有关国际公约、或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它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无效仲裁裁决情况
按照各国际仲裁规则的一般规定,仲裁裁决如系以下情况,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仲裁地的管辖撤销仲裁裁决,并宣布其为无效。
一、在无仲裁协议的情况出的、或以无效(呈过期)的仲裁协议为据作出的裁决;
二、仲裁员的行为不当或越权所作出的裁决;
三、以伪造证据为依据所作出的裁决;
四、或裁决的事项是属于仲裁地法律规定不得提交仲裁处理的裁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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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件的诉讼顺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一般的仲裁与诉讼,是没有先后顺序的,但是对于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仲裁,才能提讼。 什么是劳动仲裁 所谓劳动仲裁诉讼是指劳动纠纷仲裁和劳动纠纷诉讼两项专门解决劳动纠纷的法律制度。劳动纠纷仲裁是指劳动纠纷仲裁机构根据劳动纠纷当事人的请求,对劳动纠纷的事实和责任依法做出判断和裁决,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种劳动纠纷处理方式。劳动纠纷诉讼是指人民对当事人不服劳动纠纷仲裁机构的裁决或决定而的劳动纠纷案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并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一种劳动纠纷处理方式。 一、劳动纠纷仲裁和劳动纠纷诉讼的关系: 劳动纠纷仲裁是劳动纠纷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先裁后审”制,劳动纠纷当事人须首先将纠纷提交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后,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未经仲裁而直接向人民的,人民不予受理。 收到仲裁裁决后,当事人未在十五日内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该裁决,否则对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十五日内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应当对该劳动纠纷进行全面审理,不受已完成的仲裁的影响。 二、劳动纠纷仲裁和劳动纠纷诉讼的差异: 1.性质不同。劳动纠纷仲裁具有行政和司法双重特征。行政特征是指,仲裁机构是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而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即机构组成具有“三方性”,同时在方针、政策、规章等方面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司法特征是指劳动纠纷仲裁具有一定的裁制权,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书在当事人未于法定期间内的情况下即产生法律强制执行力。劳动纠纷纠纷则是完全的司法性质,具有最终的司法裁判权。 2.依据不同。劳动纠纷仲裁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企业劳动纠纷处理条例》;劳动纠纷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 3.原则不同。劳动纠纷仲裁的原则是: ①先行调解原则; ②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③及时原则。 劳动纠纷诉讼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4.程序不同。劳动纠纷仲裁只有一审,仲裁裁决作出并送达后,仲裁程序即终结,如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不能向上一级仲裁机构再行申请,而只能向人民进入诉讼程序;劳动纠纷诉讼则有二审,诉讼一审结束后,如对一审的判决不服,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上诉,二审应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5.审限不同。劳动纠纷仲裁的审限为自立案起之日起60日,案情复杂需延期的,报批后可最长延期30日;劳动纠纷诉讼一审的审限为:普通程序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报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简易程序三个月,诉讼二审的审限为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可报批延长。 6.效力不同。劳动纠纷仲裁的裁决作出后,如果当事人未在收到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则裁决发生法律效力,而如果当事人在此期间内向提起了诉讼,则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纠纷案件内从头另行全面审理。 7.收费不同。劳动纠纷仲裁和劳动纠纷诉讼的受理费虽然都是最终由败诉方承担,但收费标准不同。劳动纠纷仲裁受理费没有全国统一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比如北京为300元;而劳动纠纷诉讼受理费则有全国统一标准为:50元。 8.当事人称谓不同。劳动纠纷仲裁中的当事人分别称为:申诉人、被申诉人、第三人;劳动纠纷诉讼中的当事人则在一审时被称为原告、被告、第三人,在二审时被称为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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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程序
[律师回复]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通过仲裁庭开庭对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进行审理。
一、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四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二、当事人接到开庭通知后,应当准时参加仲裁庭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
三、仲裁庭审理一般分为准备庭审理和正式庭审理。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庭可将准备庭和正式庭审理程序合并进行。对案情复杂、事实尚未调查清楚等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庭可以安排多次庭审。
四、准备庭为正式审理前的程序性庭审,主要是确定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请求事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举证方式,对事实进行简单调查,并进行调解。
五、庭审结束,当事人应当对庭审笔录确认签字。对庭审笔录在签字时认为要补充意见的,须经仲裁庭同意。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的,由仲裁庭记录在案,不影响庭审笔录的效力。
六、在庭审中,申诉人撤回部分仲裁请求的,由仲裁庭记录在案。对撤回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不再处理。申诉人变更仲裁请求,由仲裁庭记录在案。不影响案件审理的,按变更后的仲裁请求继续处理。
七、申诉人新增仲裁请求或被诉人提出反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另行提出,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立案审查。对应当受理的,仲裁庭可以并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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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能怎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抚顺市如何进行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办事流程
1、自劳动争议争发生之日起61年内,当事人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提交书面申诉书。
2、仲裁办工作人员对申诉书中载明的申诉主体、被诉主体、申诉请求、申诉时效等内容进行审查,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3、对不予受理的案件,以仲裁决定书的形式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7日内送达申诉人。
4、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由仲裁办工作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仲裁委或仲裁办负责人审批,并确定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书记员,组成仲裁庭。
5、决定受理的案件,由仲裁庭制作受理通知书,载明申诉人需提供的身份证明,有关证据,应交受理费、处理费等事项,7日内送达申诉人。
6、制作应诉通知书,载明被诉人应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辨书及有关证据,并告知不提交或不按时提交答辩书、有关证据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及被诉人应预付的处理费,7日内连同申诉书副本、委托书、身份证明书等送达被诉人。
7、审阅申诉书、答辩书及有关证据,视申辩情况拟定调查提纲,调查取证。
8、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拟定调解方案,仲裁庭主持调解。
9、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仲裁庭组成人员签字,盖仲裁委章,送达当事人,调解书生效。
10、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及时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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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做好仲裁开庭前的准备,在开庭4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开庭通知书,告知其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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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仲裁开庭,双方提供未提交的证据,交换证据,进行辨论,再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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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解未达成协议,休庭合议,确定裁决结果。继续开庭,向当事人宣布仲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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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裁决书,载明事实理由,法律依据,裁决结果等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仲裁庭组成人员签字,盖仲裁委章,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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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填写结案审批表,经仲裁委批准后结案(自受理之日起60内日结案,疑难案件可延长30日)。分正副卷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劳动争议仲裁审理程序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辽宁省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
二、受理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下列争议以及向境外派出劳务的单位与劳务人员因履行协议发生的争议: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福利、工伤待遇、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聘用协议发生的争议;
4、因经济性裁减人员发生的争议;
5、因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发生的争议;
6、因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7、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
三、携带材料
企业或职工申请劳动仲裁,应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立案时需提交书面申诉书,并按照申诉人数提交副本,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身份证,用人单位的名称、性质、住所、联系电话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2、仲裁请求(分别列出项目)
3、事实与理由
4、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四、受理程序
1.申请:向工作人员提交申诉书。
2.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
五、审理期限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日。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生依法应中止审理情形的,中止审理,待中止情形消失后,继续案件的审理。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收费标准
1、受理费:3人以下的,20元/案;4-9人的,30元/案;10人及以上的,50元/案。
2、处理费: 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300元。
有争议金额的案件:裁决金额在10000元以内的部分,500元;裁决金额在10001-50000的部分,按3%收取;裁决金额在50001-100000的部分,按2%收取;裁决金额在100001以上的部分,按1%收取。
上述累计处理收费标准不得超过20200元。
劳动争议仲裁结果反馈
劳动争议仲裁不能通过网上申请、受理、查询、结果反馈。
理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此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亲自到劳动争议仲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请求,对其他申请方式依法不能认可。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作出书面裁决书后,要加盖公章等才能生效,故也不能通过网上反馈。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当事人双方送达各类仲裁文书,依法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4种方式且依次进行,并需保留相应的送达凭证,而通过网上送达无法律依据,不被现行法律所认可。
3、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一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有的案件不能公开审理,有的案件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要给予保密,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审理案件情况不能通过网上公开。
人事争议仲裁有哪些要求,人事争议仲裁的程序和时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第 一、办案规则中明确指定了以下争议适用于人事争议范围: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 二、办案规则中对人事争议申请受理条件做了明确规定: 1、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3、该人事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4、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5、仲裁申请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县机关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先行调解,及时裁决,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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