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夜班津贴

最新修订 | 2024-02-24
浏览10w+
北京市百瑞(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百瑞(南宁)律...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635人
专家导读 夜班津贴标准。轮班性生产、作业岗位:前夜班(含20点以前上班,20点至24点工作4个小时或接近4个小时)10元/班;后夜班(0点至8点上班,工作4个小时以上)12元/班。前夜班和后夜班连续上班超过10小时的,20元/夜。

国家规定夜班津贴

国家规定夜班津贴

1、河北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提高企业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

(冀劳社[2008]50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冀企业:

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企业职工收入的意见》(冀政[2008]60号)要求,现就调整提高我省企业岗位津贴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岗位津贴标准。本次调整提高标准的岗位津贴是结合我省原有的岗位津贴范围和现实企业生产作业特点而制定的。具体岗位津贴标准及适用范围见附表。

本通知规定的行业及岗位以外的岗位津贴,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岗位特点和承受能力,本着关爱职工,收入分配向苦、脏、累、险、害一线岗位倾斜的精神,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夜班津贴标准。轮班性生产、作业岗位:前夜班(含20点以前上班,20点至24点工作4个小时或接近4个小时)10元/班;后夜班(0点至8点上班,工作4个小时以上)12元/班。前夜班和后夜班连续上班超过10小时的,20元/夜。

值班性岗位的夜班津贴:10元/班。

三、岗位津贴、夜班津贴发放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在岗职工,按实际出勤工作班数计算。

四、岗位津贴和夜班津贴是补偿劳动者在特殊岗位、特殊劳动条件下的额外或特殊劳动消耗而实行的一种工资补充形式。企业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发放的津贴不得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标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落实各种津贴支付规定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的,按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予以纠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劳动监察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五、资金列支渠道:因执行本通知规定而增加的工资支出,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今年在基数外单列,以后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相应增加协商总额;其他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六、本通知所列各项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从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2、陕西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0〕24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各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夜间从事生产工作职工的身体健康,调动一线职工生产积极性,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我省企业职工收入水平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81号)精神,结合我省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因生产工作需要,在二十时至次日八时,连续工作四小时以上的职工,可领取夜班津贴。

二、夜班津贴标准。在二十四时以前上班的每人每班8-12元,零时以后上班的每人每班12-16元。其中:纺织、煤炭行业在二十四时以前上班的每人每班10-12元,零时以后上班的每人每班14-16元。

三、提高夜班津贴标准所需资金计入企业成本费用。

四、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劳动生产条件等情况,在本通知确定的夜班津贴标准区间内,选择本企业的具体执行标准。

五、新的夜班津贴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3、湖南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中夜班津贴参考标准的通知

湘劳社政字〔2005〕26号

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省现行的企业职工中夜班津贴标准已不能补偿中夜班职工的额外生活开支,企业职工反映很强烈。为加强对企业中夜班生产工作职工的劳动保护,经研究,现就调整企业中夜班津贴参考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津贴调整参考标准

中晚班(16时至24时)的津贴参考标准调整为每人每班4—10元;晚班(零时至8时)的津贴参考标准调整为每人每班5—12元。

二、各企业应与本企业工会通过集体协商,在上述津贴参考标准区间内,确定本企业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凡执行本通知所确定的津贴参考标准的企业,其费用可按原渠道在成本中列支。

四、本通知从二○○六年元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全部内容了,通过文章我们了解到各个省市国家规定夜班津贴是不一样的,但总体来说都是处于一个比较低的层次。夜班在不同的时间段也有不同的津贴。各个省市都有自己明确的规定。为了犒劳上夜班人的精神和身体状况,这种补偿制度应该加大奖励力度。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3.4千字,阅读时间约12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21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国家规定夜班津贴
一键咨询
  • 148****830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151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363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054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267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047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628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867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523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214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117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802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817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453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100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天津夜班津贴是多少?
凡企业三班、两班和一班工作制二十二点或二十二点以后生产和工作至翌日早六点以后下班的职工,可以夜班津贴。夜班津贴标准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按不低于10%的比例确定计发,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角。
10w+浏览
劳动纠纷
中国各省市夜班津贴有多少?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现实中,有很多企业,特别是医院、能源、钢铁,汽车企业等,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实行早中晚三班倒或白夜班两班倒的工作制度,其中上中夜班的劳动者因熬夜而比平常额外付出体力精力,而对于上中夜班的劳动者是否享有中夜班的津贴,企业是否必须发放中夜班津贴等问题,很多企业和劳动者都不甚了解。  中夜班津贴性质上属于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第一号发布《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八条中所规定的“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关于中夜班津贴,目前全国范围内并没有相关法律加以规定,所以对于中夜班津贴是否必须发放以及具体怎么发放并没有统一的标准,甚至连中夜班的具体时间段划分也没有统一的标准。我国部分省市针对中夜班津贴通过地方法规制定了地方标准,但其中很多规定年代久远,未与时俱进。在有地方标准的地区,企业应不低于地方标准向中夜班上班的职工发放中夜班津贴;在没有地方标准的地区,劳动者只能依据企业的规章制度以及双方的约定享有中夜班津贴。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中夜班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下面附上部分省市关于中夜班津贴的规定。  
一、上海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中、夜班等津贴标准的通知  (沪劳综发(95)7号)  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局(公司):  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根据市府【1994】90号令《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中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价指数变动的实际情况决定对本市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中、夜班等津贴标准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中班工作到二十二点以后下班的,中班津贴标准调整为二元二角。从事夜班工作到二十四点以后下班的,夜班津贴标准调整为三元四角。从事夜间连续工作十二小时的,夜间津贴标准调整为四元四角。  
二、五点前上班的早班职工的早餐补助费,调整为八角。  
三、正常日班在夜间值班的夜餐费,值班到二十二点以后的,可发给二元二角。通宵值班不睡觉的,可发给三元四角。  
四、事业单位津贴提高部分所需的资金,仍由原渠道列支。  
五、上述调整津贴办法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tt  
二、江苏  江苏省劳动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  (苏劳薪[1995]23号、苏财工[1995]112号)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日)  近几年来,随着物价水平的上涨,原制定的中、夜班津贴标准明显偏低,为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稳定中、夜班职工队伍,调动职工积极性,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中夜班津贴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三班制的中班津贴为5元,大夜班津贴为6元;  两班制的夜班津贴为5元;  常日班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生产(工作)超过23点的发夜班津贴5元。  在夜间(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工作不足三小时的不发夜班津贴。  
二、企业可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结合本企业工资制度,自主决定执行的标准和形式,其财务处理仍按原渠道列支。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tt  
三、河北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提高企业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  (冀劳社[2008]50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驻冀企业:  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企业职工收入的意见》(冀政[2008]60号)要求,现就调整提高我省企业岗位津贴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岗位津贴标准。本次调整提高标准的岗位津贴是结合我省原有的岗位津贴范围和现实企业生产作业特点而制定的。具体岗位津贴标准及适用范围见附表。  本通知规定的行业及岗位以外的岗位津贴,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岗位特点和承受能力,本着关爱职工,收入分配向苦、脏、累、险、害一线岗位倾斜的精神,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夜班津贴标准。轮班性生产、作业岗位:前夜班(含20点以前上班,20点至24点工作4个小时或接近4个小时)10元/班;后夜班(0点至8点上班,工作4个小时以上)12元/班。前夜班和后夜班连续上班超过10小时的,20元/夜。  值班性岗位的夜班津贴:10元/班。  
三、岗位津贴、夜班津贴发放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在岗职工,按实际出勤工作班数计算。  
四、岗位津贴和夜班津贴是补偿劳动者在特殊岗位、特殊劳动条件下的额外或特殊劳动消耗而实行的一种工资补充形式。企业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发放的津贴不得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标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落实各种津贴支付规定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的,按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予以纠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劳动监察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五、资金列支渠道:因执行本通知规定而增加的工资支出,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今年在基数外单列,以后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相应增加协商总额;其他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六、本通知所列各项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从2008年8月1日起执行。tt  
四、陕西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关于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0〕24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各企业集团,驻陕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夜间从事生产工作职工的身体健康,调动一线职工生产积极性,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我省企业职工收入水平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81号)精神,结合我省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因生产工作需要,在二十时至次日八时,连续工作四小时以上的职工,可领取夜班津贴。  
二、夜班津贴标准。在二十四时以前上班的每人每班8-12元,零时以后上班的每人每班12-16元。其中:纺织、煤炭行业在二十四时以前上班的每人每班10-12元,零时以后上班的每人每班14-16元。  
三、提高夜班津贴标准所需资金计入企业成本费用。  
四、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劳动生产条件等情况,在本《通知》确定的夜班津贴标准区间内,选择本企业的具体执行标准。  
五、新的夜班津贴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tt  
五、湖南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中夜班津贴参考标准的通知  湘劳社政字〔2005〕26号  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省现行的企业职工中夜班津贴标准已不能补偿中夜班职工的额外生活开支,企业职工反映很强烈。为加强对企业中夜班生产工作职工的劳动保护,经研究,现就调整企业中夜班津贴参考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津贴调整参考标准  中晚班(16时至24时)的津贴参考标准调整为每人每班4—10元;晚班(零时至8时)的津贴参考标准调整为每人每班5—12元。  
二、各企业应与本企业工会通过集体协商,在上述津贴参考标准区间内,确定本企业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凡执行本通知所确定的津贴参考标准的企业,其费用可按原渠道在成本中列支。  
四、本通知从二○○六年元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tt  
六、福建  福建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  闽劳综[1997]2号  各地、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  近年来,由于物价变动原因,现行企业夜班津贴标准难以保证夜班职工生活补贴。为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企业夜班津贴标准从1.5元―3.0元提高到5元―10元,,由各地市、市劳动局、财政局在此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夜班津贴标准,并报省劳动厅、财政厅备案。省属企业按照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元月一日起执行。tt  
七、无锡  无锡市劳动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中夜班津贴的通知  锡劳综[2001]4号  江阴、宜兴市、市各主管区、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及直属单位:  为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稳定中夜班职工队伍,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决定自2001年4月1日起,对中夜班津贴作如下调整:  
一、纺工、丝绸一线生产工人深夜班每人每班为8元其余深夜班每人每班为7元中班每人每班为6元  早早班(早上4点之前上班)每人每班为4元。  
二、企业可在上述范围内,结合本企业工资制度,自主决定执行的标准和形式,其财务处理仍按原渠道列支。  
三、原无锡市劳动局、财政局、地税局联合下发的锡劳综[1995]35号文同时作废。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当前321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中晚班津贴和夜班津贴的区别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t  现实中,有很多企业,特别是医院、能源、钢铁,汽车企业等,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实行早中晚三班倒或白夜班两班倒的工作制度,其中上中夜班的劳动者因熬夜而比平常额外付出体力精力,而对于上中夜班的劳动者是否享有中夜班的津贴,企业是否必须发放中夜班津贴等问题,很多企业和劳动者都不甚了解。t  中夜班津贴性质上属于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第一号发布《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八条中所规定的“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关于中夜班津贴,目前全国范围内并没有相关法律加以规定,所以对于中夜班津贴是否必须发放以及具体怎么发放并没有统一的标准,甚至连中夜班的具体时间段划分也没有统一的标准。我国部分省市针对中夜班津贴通过地方法规制定了地方标准,但其中很多规定年代久远,未与时俱进。在有地方标准的地区,企业应不低于地方标准向中夜班上班的职工发放中夜班津贴;在没有地方标准的地区,劳动者只能依据企业的规章制度以及双方的约定享有中夜班津贴。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中夜班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下面附上部分省市关于中夜班津贴的规定。t  
一、上海t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中、夜班等津贴标准的通知t  (沪劳综发(95)7号)t  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局(公司):t  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根据市府【1994】90号令《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中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价指数变动的实际情况决定对本市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中、夜班等津贴标准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t  
一、从事中班工作到二十二点以后下班的,中班津贴标准调整为二元二角。从事夜班工作到二十四点以后下班的,夜班津贴标准调整为三元四角。从事夜间连续工作十二小时的,夜间津贴标准调整为四元四角。t  
二、五点前上班的早班职工的早餐补助费,调整为八角。t  
三、正常日班在夜间值班的夜餐费,值班到二十二点以后的,可发给二元二角。通宵值班不睡觉的,可发给三元四角。t  
四、事业单位津贴提高部分所需的资金,仍由原渠道列支。t  
五、上述调整津贴办法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tt  
二、江苏t  江苏省劳动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t  (苏劳薪[1995]23号、苏财工[1995]112号)t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日)t  近几年来,随着物价水平的上涨,原制定的中、夜班津贴标准明显偏低,为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稳定中、夜班职工队伍,调动职工积极性,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中夜班津贴标准作如下调整:t  
一、三班制的中班津贴为5元,大夜班津贴为6元;t  两班制的夜班津贴为5元;t  常日班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生产(工作)超过23点的发夜班津贴5元。t  在夜间(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工作不足三小时的不发夜班津贴。t  
二、企业可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结合本企业工资制度,自主决定执行的标准和形式,其财务处理仍按原渠道列支。t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tt  
三、河北t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提高企业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t  (冀劳社[2008]50号)t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驻冀企业:t  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企业职工收入的意见》(冀政[2008]60号)要求,现就调整提高我省企业岗位津贴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t  
一、岗位津贴标准。本次调整提高标准的岗位津贴是结合我省原有的岗位津贴范围和现实企业生产作业特点而制定的。具体岗位津贴标准及适用范围见附表。t  本通知规定的行业及岗位以外的岗位津贴,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岗位特点和承受能力,本着关爱职工,收入分配向苦、脏、累、险、害一线岗位倾斜的精神,按照本通知执行。t  
二、夜班津贴标准。轮班性生产、作业岗位:前夜班(含20点以前上班,20点至24点工作4个小时或接近4个小时)10元/班;后夜班(0点至8点上班,工作4个小时以上)12元/班。前夜班和后夜班连续上班超过10小时的,20元/夜。t  值班性岗位的夜班津贴:10元/班。t  
三、岗位津贴、夜班津贴发放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在岗职工,按实际出勤工作班数计算。t  
四、岗位津贴和夜班津贴是补偿劳动者在特殊岗位、特殊劳动条件下的额外或特殊劳动消耗而实行的一种工资补充形式。企业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发放的津贴不得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标准。t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落实各种津贴支付规定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的,按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予以纠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劳动监察条例》规定予以处罚。t  
五、资金列支渠道:因执行本通知规定而增加的工资支出,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今年在基数外单列,以后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相应增加协商总额;其他企业在成本中列支t  
六、本通知所列各项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t  本通知从2008年8月1日起执行。tt  
四、陕西t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关于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t  陕人社发〔2010〕245号t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各企业集团,驻陕有关单位:t  为了保障夜间从事生产工作职工的身体健康,调动一线职工生产积极性,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我省企业职工收入水平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81号)精神,结合我省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t  
一、凡因生产工作需要,在二十时至次日八时,连续工作四小时以上的职工,可领取夜班津贴。t  
二、夜班津贴标准。在二十四时以前上班的每人每班8-12元,零时以后上班的每人每班12-16元。其中:纺织、煤炭行业在二十四时以前上班的每人每班10-12元,零时以后上班的每人每班14-16元。t  
三、提高夜班津贴标准所需资金计入企业成本费用。t  
四、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劳动生产条件等情况,在本《通知》确定的夜班津贴标准区间内,选择本企业的具体执行标准。t  
五、新的夜班津贴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tt  
五、湖南t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中夜班津贴参考标准的通知t  湘劳社政字〔2005〕26号t  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省现行的企业职工中夜班津贴标准已不能补偿中夜班职工的额外生活开支,企业职工反映很强烈。为加强对企业中夜班生产工作职工的劳动保护,经研究,现就调整企业中夜班津贴参考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t  
一、津贴调整参考标准t  中晚班(16时至24时)的津贴参考标准调整为每人每班4—10元;晚班(零时至8时)的津贴参考标准调整为每人每班5—12元。t  
二、各企业应与本企业工会通过集体协商,在上述津贴参考标准区间内,确定本企业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t  
三、凡执行本通知所确定的津贴参考标准的企业,其费用可按原渠道在成本中列支。t  
四、本通知从二○○六年元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tt  
六、福建t  福建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t  闽劳综[1997]2号t  各地、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t  近年来,由于物价变动原因,现行企业夜班津贴标准难以保证夜班职工生活补贴。为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企业夜班津贴标准从1.5元―3.0元提高到5元―10元,,由各地市、市劳动局、财政局在此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夜班津贴标准,并报省劳动厅、财政厅备案。省属企业按照所在地的标准执行。t  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元月一日起执行。tt  
七、无锡t  无锡市劳动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中夜班津贴的通知t  锡劳综[2001]4号t  江阴、宜兴市、市各主管区、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及直属单位:t  为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稳定中夜班职工队伍,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决定自2001年4月1日起,对中夜班津贴作如下调整:t  
一、纺工、丝绸一线生产工人深夜班每人每班为8元其余深夜班每人每班为7元中班每人每班为6元t  早早班(早上4点之前上班)每人每班为4元。t  
二、企业可在上述范围内,结合本企业工资制度,自主决定执行的标准和形式,其财务处理仍按原渠道列支。t  
三、原无锡市劳动局、财政局、地税局联合下发的锡劳综[1995]35号文同时作废。
夜班津贴标准
[律师回复] 劳动法第三十六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
企业支付的职工延长法定工作时间和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特殊工作环境津贴、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和住房补贴,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计入工资标准之内。
96年以后,国家对中夜班津贴标准不再发文规定,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津贴标准,但不能低于95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中夜班津贴支付标准:
中班(22点以后下班的)津贴标准为:2.20元;
夜班(24点以后下班的)津贴标准为:3.40元;
夜班(连续工作12小时的)津贴标准为:4.40元;
5点以前上班的早餐补助费为:0.80元;
常日班职工在夜间值班到22点以后的,发给夜餐费2.2元;通宵值班可发给3.40元。
各市劳动局、财政局、省有关厅、局:
近几年来,随着物价水平的上涨,原制定的中、夜班津贴标准明显偏低,为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稳定中、夜班职工队伍,调动职工积极性,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中夜班津贴标准作如下调整:
1、三班制的中班津贴为5元,大夜班津贴为6元: 两班制的夜班津贴为5元; 常日班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生产(工作)超过23点的发夜班津贴5元。
在夜间(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工作不足三小时的不发夜班津贴。
2、企业可以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结合本企业工资制度,自主决定执行的标准和形式,其财务处理仍按原渠道列支。
3、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中夜班津贴规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现实中,有很多企业,特别是医院、能源、钢铁,汽车企业等,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实行早中晚三班倒或白夜班两班倒的工作制度,其中上中夜班的劳动者因熬夜而比平常额外付出体力精力,而对于上中夜班的劳动者是否享有中夜班的津贴,企业是否必须发放中夜班津贴等问题,很多企业和劳动者都不甚了解。  中夜班津贴性质上属于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第一号发布《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八条中所规定的“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关于中夜班津贴,目前全国范围内并没有相关法律加以规定,所以对于中夜班津贴是否必须发放以及具体怎么发放并没有统一的标准,甚至连中夜班的具体时间段划分也没有统一的标准。我国部分省市针对中夜班津贴通过地方法规制定了地方标准,但其中很多规定年代久远,未与时俱进。在有地方标准的地区,企业应不低于地方标准向中夜班上班的职工发放中夜班津贴;在没有地方标准的地区,劳动者只能依据企业的规章制度以及双方的约定享有中夜班津贴。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中夜班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下面附上部分省市关于中夜班津贴的规定。  
一、上海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中、夜班等津贴标准的通知  (沪劳综发(95)7号)  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局(公司):  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根据市府【1994】90号令《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中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价指数变动的实际情况决定对本市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中、夜班等津贴标准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中班工作到二十二点以后下班的,中班津贴标准调整为二元二角。从事夜班工作到二十四点以后下班的,夜班津贴标准调整为三元四角。从事夜间连续工作十二小时的,夜间津贴标准调整为四元四角。  
二、五点前上班的早班职工的早餐补助费,调整为八角。  
三、正常日班在夜间值班的夜餐费,值班到二十二点以后的,可发给二元二角。通宵值班不睡觉的,可发给三元四角。  
四、事业单位津贴提高部分所需的资金,仍由原渠道列支。  
五、上述调整津贴办法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tt  
二、江苏  江苏省劳动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  (苏劳薪[1995]23号、苏财工[1995]112号)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日)  近几年来,随着物价水平的上涨,原制定的中、夜班津贴标准明显偏低,为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稳定中、夜班职工队伍,调动职工积极性,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中夜班津贴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三班制的中班津贴为5元,大夜班津贴为6元;  两班制的夜班津贴为5元;  常日班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生产(工作)超过23点的发夜班津贴5元。  在夜间(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工作不足三小时的不发夜班津贴。  
二、企业可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结合本企业工资制度,自主决定执行的标准和形式,其财务处理仍按原渠道列支。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tt  
三、河北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提高企业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  (冀劳社[2008]50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驻冀企业:  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企业职工收入的意见》(冀政[2008]60号)要求,现就调整提高我省企业岗位津贴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岗位津贴标准。本次调整提高标准的岗位津贴是结合我省原有的岗位津贴范围和现实企业生产作业特点而制定的。具体岗位津贴标准及适用范围见附表。  本通知规定的行业及岗位以外的岗位津贴,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岗位特点和承受能力,本着关爱职工,收入分配向苦、脏、累、险、害一线岗位倾斜的精神,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夜班津贴标准。轮班性生产、作业岗位:前夜班(含20点以前上班,20点至24点工作4个小时或接近4个小时)10元/班;后夜班(0点至8点上班,工作4个小时以上)12元/班。前夜班和后夜班连续上班超过10小时的,20元/夜。  值班性岗位的夜班津贴:10元/班。  
三、岗位津贴、夜班津贴发放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在岗职工,按实际出勤工作班数计算。  
四、岗位津贴和夜班津贴是补偿劳动者在特殊岗位、特殊劳动条件下的额外或特殊劳动消耗而实行的一种工资补充形式。企业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发放的津贴不得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标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落实各种津贴支付规定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的,按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予以纠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劳动监察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五、资金列支渠道:因执行本通知规定而增加的工资支出,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今年在基数外单列,以后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相应增加协商总额;其他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六、本通知所列各项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从2008年8月1日起执行。tt  
四、陕西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关于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0〕24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各企业集团,驻陕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夜间从事生产工作职工的身体健康,调动一线职工生产积极性,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我省企业职工收入水平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81号)精神,结合我省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因生产工作需要,在二十时至次日八时,连续工作四小时以上的职工,可领取夜班津贴。  
二、夜班津贴标准。在二十四时以前上班的每人每班8-12元,零时以后上班的每人每班12-16元。其中:纺织、煤炭行业在二十四时以前上班的每人每班10-12元,零时以后上班的每人每班14-16元。  
三、提高夜班津贴标准所需资金计入企业成本费用。  
四、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劳动生产条件等情况,在本《通知》确定的夜班津贴标准区间内,选择本企业的具体执行标准。  
五、新的夜班津贴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tt  
五、湖南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中夜班津贴参考标准的通知  湘劳社政字〔2005〕26号  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省现行的企业职工中夜班津贴标准已不能补偿中夜班职工的额外生活开支,企业职工反映很强烈。为加强对企业中夜班生产工作职工的劳动保护,经研究,现就调整企业中夜班津贴参考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津贴调整参考标准  中晚班(16时至24时)的津贴参考标准调整为每人每班4—10元;晚班(零时至8时)的津贴参考标准调整为每人每班5—12元。  
二、各企业应与本企业工会通过集体协商,在上述津贴参考标准区间内,确定本企业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凡执行本通知所确定的津贴参考标准的企业,其费用可按原渠道在成本中列支。  
四、本通知从二○○六年元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tt  
六、福建  福建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  闽劳综[1997]2号  各地、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  近年来,由于物价变动原因,现行企业夜班津贴标准难以保证夜班职工生活补贴。为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企业夜班津贴标准从1.5元―3.0元提高到5元―10元,,由各地市、市劳动局、财政局在此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夜班津贴标准,并报省劳动厅、财政厅备案。省属企业按照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元月一日起执行。tt  
七、无锡  无锡市劳动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中夜班津贴的通知  锡劳综[2001]4号  江阴、宜兴市、市各主管区、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及直属单位:  为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稳定中夜班职工队伍,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决定自2001年4月1日起,对中夜班津贴作如下调整:  
一、纺工、丝绸一线生产工人深夜班每人每班为8元其余深夜班每人每班为7元中班每人每班为6元  早早班(早上4点之前上班)每人每班为4元。  
二、企业可在上述范围内,结合本企业工资制度,自主决定执行的标准和形式,其财务处理仍按原渠道列支。  
三、原无锡市劳动局、财政局、地税局联合下发的锡劳综[1995]35号文同时作废。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我国对夜班津贴的规定是什么
关于夜班津贴,目前全国范围内并没有相关法律加以规定,所以对于中夜班津贴是否必须发放以及具体怎么发放并没有统一的标准,甚至连中夜班的具体时间段划分也没有统一的标准。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夜班津贴标准和加班工资
[律师回复] 1、《劳动法》只对工作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至于实行什么工作制(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无论实行哪种工作制,都不能背离法律规定的8小时/日,40小时/周,167.4小时/月工作时间,任何超出时间都属于加班,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相应加班费。从这个意义上讲,长白班、早班、中班及夜班的工作时间同为8小时,工作时间是等同的,但由于班次不同给劳动者带来的不便,通常情况下会分别发给中班和夜班数额不等的中、夜班费。每天8小时工作制是没有任何异议的,根据工作需要8小时全是夜班也是允许的,但如果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则应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2、如果白天工作达8小时,晚上还要上夜班,那么算是加班,平日按工资标准算,周末按工资标准的两倍算,法定节假按工资标准3倍算。
3、加班也是有时间限制的,超出时间限制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21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夜班津贴标准和加班工资
1、三班制的中班津贴为5元,大夜班津贴为6元。2、两班制的夜班津贴为5元。3、常日班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生产(工作)超过23点的发夜班津贴5元。4、在夜间(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工作不足三小时的不发夜班津贴。
10w+浏览
劳动纠纷
有关中夜班津贴的规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t  现实中,有很多企业,特别是医院、能源、钢铁,汽车企业等,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实行早中晚三班倒或白夜班两班倒的工作制度,其中上中夜班的劳动者因熬夜而比平常额外付出体力精力,而对于上中夜班的劳动者是否享有中夜班的津贴,企业是否必须发放中夜班津贴等问题,很多企业和劳动者都不甚了解。t  中夜班津贴性质上属于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第一号发布《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八条中所规定的“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关于中夜班津贴,目前全国范围内并没有相关法律加以规定,所以对于中夜班津贴是否必须发放以及具体怎么发放并没有统一的标准,甚至连中夜班的具体时间段划分也没有统一的标准。我国部分省市针对中夜班津贴通过地方法规制定了地方标准,但其中很多规定年代久远,未与时俱进。在有地方标准的地区,企业应不低于地方标准向中夜班上班的职工发放中夜班津贴;在没有地方标准的地区,劳动者只能依据企业的规章制度以及双方的约定享有中夜班津贴。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中夜班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下面附上部分省市关于中夜班津贴的规定。t  
一、上海t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中、夜班等津贴标准的通知t  (沪劳综发(95)7号)t  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局(公司):t  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根据市府【1994】90号令《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中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价指数变动的实际情况决定对本市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中、夜班等津贴标准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t  
一、从事中班工作到二十二点以后下班的,中班津贴标准调整为二元二角。从事夜班工作到二十四点以后下班的,夜班津贴标准调整为三元四角。从事夜间连续工作十二小时的,夜间津贴标准调整为四元四角。t  
二、五点前上班的早班职工的早餐补助费,调整为八角。t  
三、正常日班在夜间值班的夜餐费,值班到二十二点以后的,可发给二元二角。通宵值班不睡觉的,可发给三元四角。t  
四、事业单位津贴提高部分所需的资金,仍由原渠道列支。t  
五、上述调整津贴办法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tt  
二、江苏t  江苏省劳动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t  (苏劳薪[1995]23号、苏财工[1995]112号)t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日)t  近几年来,随着物价水平的上涨,原制定的中、夜班津贴标准明显偏低,为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稳定中、夜班职工队伍,调动职工积极性,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中夜班津贴标准作如下调整:t  
一、三班制的中班津贴为5元,大夜班津贴为6元;t  两班制的夜班津贴为5元;t  常日班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生产(工作)超过23点的发夜班津贴5元。t  在夜间(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工作不足三小时的不发夜班津贴。t  
二、企业可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结合本企业工资制度,自主决定执行的标准和形式,其财务处理仍按原渠道列支。t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tt  
三、河北t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提高企业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t  (冀劳社[2008]50号)t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驻冀企业:t  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企业职工收入的意见》(冀政[2008]60号)要求,现就调整提高我省企业岗位津贴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t  
一、岗位津贴标准。本次调整提高标准的岗位津贴是结合我省原有的岗位津贴范围和现实企业生产作业特点而制定的。具体岗位津贴标准及适用范围见附表。t  本通知规定的行业及岗位以外的岗位津贴,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岗位特点和承受能力,本着关爱职工,收入分配向苦、脏、累、险、害一线岗位倾斜的精神,按照本通知执行。t  
二、夜班津贴标准。轮班性生产、作业岗位:前夜班(含20点以前上班,20点至24点工作4个小时或接近4个小时)10元/班;后夜班(0点至8点上班,工作4个小时以上)12元/班。前夜班和后夜班连续上班超过10小时的,20元/夜。t  值班性岗位的夜班津贴:10元/班。t  
三、岗位津贴、夜班津贴发放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在岗职工,按实际出勤工作班数计算。t  
四、岗位津贴和夜班津贴是补偿劳动者在特殊岗位、特殊劳动条件下的额外或特殊劳动消耗而实行的一种工资补充形式。企业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发放的津贴不得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标准。t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落实各种津贴支付规定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的,按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予以纠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劳动监察条例》规定予以处罚。t  
五、资金列支渠道:因执行本通知规定而增加的工资支出,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今年在基数外单列,以后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相应增加协商总额;其他企业在成本中列支t  
六、本通知所列各项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t  本通知从2008年8月1日起执行。tt  
四、陕西t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关于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t  陕人社发〔2010〕245号t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各企业集团,驻陕有关单位:t  为了保障夜间从事生产工作职工的身体健康,调动一线职工生产积极性,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我省企业职工收入水平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81号)精神,结合我省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t  
一、凡因生产工作需要,在二十时至次日八时,连续工作四小时以上的职工,可领取夜班津贴。t  
二、夜班津贴标准。在二十四时以前上班的每人每班8-12元,零时以后上班的每人每班12-16元。其中:纺织、煤炭行业在二十四时以前上班的每人每班10-12元,零时以后上班的每人每班14-16元。t  
三、提高夜班津贴标准所需资金计入企业成本费用。t  
四、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劳动生产条件等情况,在本《通知》确定的夜班津贴标准区间内,选择本企业的具体执行标准。t  
五、新的夜班津贴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tt  
五、湖南t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中夜班津贴参考标准的通知t  湘劳社政字〔2005〕26号t  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省现行的企业职工中夜班津贴标准已不能补偿中夜班职工的额外生活开支,企业职工反映很强烈。为加强对企业中夜班生产工作职工的劳动保护,经研究,现就调整企业中夜班津贴参考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t  
一、津贴调整参考标准t  中晚班(16时至24时)的津贴参考标准调整为每人每班4—10元;晚班(零时至8时)的津贴参考标准调整为每人每班5—12元。t  
二、各企业应与本企业工会通过集体协商,在上述津贴参考标准区间内,确定本企业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t  
三、凡执行本通知所确定的津贴参考标准的企业,其费用可按原渠道在成本中列支。t  
四、本通知从二○○六年元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tt  
六、福建t  福建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t  闽劳综[1997]2号t  各地、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t  近年来,由于物价变动原因,现行企业夜班津贴标准难以保证夜班职工生活补贴。为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企业夜班津贴标准从1.5元―3.0元提高到5元―10元,,由各地市、市劳动局、财政局在此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夜班津贴标准,并报省劳动厅、财政厅备案。省属企业按照所在地的标准执行。t  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元月一日起执行。tt  
七、无锡t  无锡市劳动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中夜班津贴的通知t  锡劳综[2001]4号t  江阴、宜兴市、市各主管区、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及直属单位:t  为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稳定中夜班职工队伍,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决定自2001年4月1日起,对中夜班津贴作如下调整:t  
一、纺工、丝绸一线生产工人深夜班每人每班为8元其余深夜班每人每班为7元中班每人每班为6元t  早早班(早上4点之前上班)每人每班为4元。t  
二、企业可在上述范围内,结合本企业工资制度,自主决定执行的标准和形式,其财务处理仍按原渠道列支。t  
三、原无锡市劳动局、财政局、地税局联合下发的锡劳综[1995]35号文同时作废。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当前321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四川夜班津贴标准是怎样的
三班制的中班津贴为5元,大夜班津贴为6元 两班制的夜班津贴为5元 常日班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生产(工作)超过23点的发夜班津贴5元 在夜间(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工作不足三小时的不发夜班津贴。
10w+浏览
劳动纠纷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21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河北省夜班津贴规定是怎样的
夜班津贴标准。轮班性生产、作业岗位:前夜班(含20点以前上班,20点至24点工作4个小时或接近4个小时)10元/班;后夜班(0点至8点上班,工作4个小时以上)12元/班。前夜班和后夜班连续上班超过10小时的,20元/夜。
10w+浏览
劳动纠纷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劳动纠纷 > 工资福利 > 国家规定夜班津贴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